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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都知道有症狀,沒有自衛的理由,我能控制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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它不屬於。
因為違反了正當防衛四項原則之一,即違法侵害行為已經制止,或者對方的違法侵害行為因自身原因不能繼續進行的,則傷害對方構成故意傷害罪。
結合本案的實際情況,你已經坐上了車,車子可以正常行駛,你受傷的可能性為零,這個時候你應該盡快離開,然後報警,而不是打傷他。 傷害是以故意傷害的形式實施的。 不過,你也可以告訴警察,你太緊張了,腦子一片空白,手腳不聽話,所以就撞上了。
你的證詞將被法庭接受,並將對審判的最終結果產生重大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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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然不是。 正當防衛所需要的是持續的非法犯罪。 如果對方傷害了你,你在襲擊結束後開車撞到某人,不構成正當防衛。
逃跑時打傷他人不屬於正當防衛,可視為緊急疏散。 需要承擔民事責任。 故意打人的,構成故意傷害,負刑事責任。
在管子裡,請不要噴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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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以,建議報警,讓警察處理。
如果你開車撞到它。
過分防衛,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但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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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你有錢,你就可以被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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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搶劫和**等幾種暴力犯罪的正當辯護中沒有過度辯護。 你是在自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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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已經張開嘴罵人了,他在打人。 雙方都已經負責了,之後你用車撞了他。 互相傷害不再是正當的防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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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當防衛絕對不算數,是互相攻擊,你有二級輕傷,判他3年就夠了,找律師起訴,根據他的經濟情況,要盡可能多的錢,開誠布公地問,但不要逃跑(一般按照他3年的總收入), 給足夠的錢原諒你可以少判刑,如果你給的錢不夠,就讓他進監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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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不是正當的辯護,而是故意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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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非對方正在開車或坐在車裡,或者他們只是威脅要用車撞你,否則就沒有危險,這不是正當的辯護。
如果滿足前款中的“除非”條件,砸車的目的是什麼,如果是為了防止對方開車撞到你,那麼就構成正當防衛,僅此而已。
補充:根據您的補充說明,基本上可以確定是正當抗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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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你看他是不是已經開車撞了你,開車可以報警,砸車不行,打那個人也行,當然不要傷人,不然就得交醫療費...... 希望對你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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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不算正當防衛,需要為他的車買單,責任在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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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看你為什麼打羅了,一切都是有原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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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應該被判斷為過度防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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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取決於哪個國家? 中國大陸的法律。 呵呵,沒有固定的規律。 社會經驗往往比法律更具約束力。 不知道大家懂不懂。
淺表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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