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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一對夫妻進入婚姻殿堂都想一起變老,但很多夫妻中途分道揚鑣。 這就把我們帶到了財產的分割上。 一方在婚姻存續期間隱瞞收入是否違法?
《婚姻法》如何承認夫妻共同財產? 根據《婚姻法》的規定,共同財產是指夫妻雙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共同擁有的財產。 所謂夫妻關係期間,是指從夫妻結婚到夫妻一方死亡或離婚的這段時間,在此期間夫妻取得的財產,除另有約定外,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夫妻雙方享有平等的處置共同財產的權利。 在配偶存續期間,配偶一方處分財產必須徵得配偶一方的同意。
社群財產。
然而,在許多離婚案件中,存在一方在婚姻存續期間隱瞞收入的情況。 這是違法行為嗎? 據了解,法律對一方在婚姻存續期間隱瞞收入的行為,如隱瞞“私款”等行為,即不存在合法違法問題。
值得一提的是,在現實生活中,很多有錢人在結婚時都會簽訂婚前協議,對財產進行明確的分割等。 這樣一來,一旦婚姻出現問題,就不會影響公司股權的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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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婚姻存續期間,除夫妻雙方另有約定外,夫妻雙方的收入均為夫妻共同財產。 法律沒有規定婚姻存續期間一方隱瞞收入,如隱瞞“私款”,即不存在合法違法問題。
但是,在離婚的情況下,如果配偶一方隱瞞財產,隱瞞夫妻共同財產的配偶可以按照《婚姻法》第47條的規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分得較少或沒有份額。 離婚後,如果對方發現有上述行為之一,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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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夫妻一方不繳納子女撫養費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子女撫養費是法律的強制性規定,沒有免責,未取得子女撫養權的一方不支付一分錢的子女撫養費, 這是沒有法律依據的。至於依法支付的贍養費金額,根據孩子的實際情況決定支付的贍養費金額,法律沒有強制規定。
第二:如果你說的收藏品可以證明是你婚前的收藏品,那就是你的個人財產; 婚後收集的,或者收集時不能證明的,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三、你提到的兩條法律條文,是針對婚姻存續期間要求分割共同財產的情形,如果離婚應符合《婚姻法》第47條的規定,離婚時,一方藏匿、轉讓、買賣? 夫妻共同財產受損或者偽造財產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隱瞞、轉讓、買賣、毀壞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得到少量份額或者不獲得份額。
離婚時,對方發現有上述行為之一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夫妻共同財產重新分割。
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對妨害民事訴訟行為,依照前款規定予以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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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今,很多夫妻都是流行的AA制,收入和處置都掌握在自己手中,多收收入應該不違法。 但無論夫妻之間如何AA,如果一方因為欠債而上法庭,那就是夫妻雙方的連帶債務,所以為了幸福的婚姻,雙方最好不要隱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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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隱瞞收入和開支並不違反婚姻法,也可能是對方太嚴格,總是不給他零花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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它不違反婚姻法,而《婚姻法》也沒有這一規定,所以只能說它違背了誠信和道德,與婚姻法無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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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隱瞞收入和開支是違反婚姻法的,你們倆都要管理好自己的小家庭才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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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規模隱瞞是可以的,但如果大額賭博或給晚輩或非法集資,那就另當別論了,應該非常嚴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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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並不違法,這是夫妻之間的事,與法律無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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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之間的隱瞞。
收入和支出。
這並不違反《婚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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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不違法,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在夫妻之間沒有特別約定的情況下,雙方取得的收入一般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2.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62條 夫妻在婚姻存續期間取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由夫妻共同所有
(一)勞務工資、獎金、報酬;
2)生產、經營、投資所得;
3)智財權收入;
(四)繼承或者贈與的財產,但本法第一千條第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共同擁有的財產。
夫妻雙方享有處分共同財產的平等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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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結。 夫妻隱瞞收入和支出並不違法。 婚後收入為共同財產,離婚時可以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如果沒有分割,離婚後也可以要求分割。
您好,我是LegalPro的律師,很高興為您服務! 您能詳細說明您的問題和要求嗎?
夫妻隱瞞收入和支出並不違法。 婚後募集的款項分散成共同財產,再次離婚時,可以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如果沒有分割,恆衝離婚後的判決也可以要求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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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主要包括以下財產:
(一)夫妻雙方或者配偶一方的工資、獎金、津貼和其他工資收入;
(二)夫妻雙方或者其中一方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所得;
3) 配偶任何一方或配偶一方通過其智財權獲得的收益。指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實際取得或者能夠取得的財產收益;
(四)夫妻雙方或者夫妻一方繼承或者贈與的財產,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僅屬於夫妻一方的財產除外;
(五)其他夫妻共同擁有的財產,主要是指:
(一)夫妻一方在婚姻存續期間通過投資個人財產取得的收入;
(二)男女雙方在婚姻存續期間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和住房公積金;
3)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男女雙方實際獲得或應當獲得的養老保險和破產和解補償。夫妻對上述夫妻共同擁有的財產享有平等的處分權,這裡有兩層含義,第一層含義是丈夫或妻子在處理夫妻共同財產方面享有平等的權利。 任何一方都有權決定夫妻共同財產的處置,以適應日常生活的需要;
第二種含義是,丈夫或妻子為日常生活目的對夫妻共同財產的處置作出重要決定,夫妻雙方應當平等協商,達成共識。 他人有理由相信這是夫妻雙方共同意志的表達,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者不知道為由反對善意的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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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並不違法。 在婚姻存續期間,除夫妻雙方另有約定外,夫妻雙方的收入均為夫妻共同財產。 法律沒有規定婚姻存續期間一方隱瞞收入,如隱瞞“私款”,即不存在合法違法問題。
《民法典》第一條:夫妻在婚姻存續期間取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由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2)生產、經營、投資所得;3)智財權收入;(四)繼承或者贈與的財產,但本法第一百零六十三條第一款第三款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共同擁有的財產。
夫妻雙方享有處分共同財產的平等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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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不違法,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在夫妻之間沒有特別約定的情況下,雙方取得的收入一般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2.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在婚姻存續期間隱瞞收入,即存在私款問題,法律不予調整,當雙方離婚時財產分割出現矛盾時,法律會介入調整。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62條 夫妻在婚姻存續期間取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由夫妻共同所有
(一)勞務工資、獎金、報酬;
2、雲帆)生產、經營、投資收益;
3)智財權收入;
(四)馳鑫豐繼承或者贈與的財產,除本法第一百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外;
(五)其他應當共同擁有的財產。
夫妻雙方享有處分共同財產的平等權利。
我覺得不是夫妻之間誰的工資最高,而是看夫妻相處是強還是弱,還是強弱,就像我們家一樣,我爸爸是掙錢最多的人,但是我母親一般對我家的事情有最終決定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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