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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結婚。
政策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2001年4月28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修正)。
2.《婚姻登記條例》(令2003年第387號)。
3.《婚姻登記暫行規範》(2003年9月24日民政部公布)。
婚姻登記 一、婚姻登記條件
1.男女必須自願結婚。
2、結婚年齡:男22歲,女20歲。
3. 雙方均無配偶(未婚、離婚、喪偶)。
4、雙方三代以內無直系血親關係的。
2.提交結婚登記的檔案。
1.永久居留簿和居民身份證。
2.簽署的宣告,表明我與另一方沒有配偶,也沒有直系血親或旁系血親。
3.當事人提交3張2寸近期半身裸頭彩色照片**。
3.婚姻登記手續。
1、男女均需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持所需證件,共同向一方常住地的區、縣級民政局(或鎮民**)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
申請後登記結婚或者再婚的,按照婚姻登記程式辦理。
2、雙方應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並各自填寫《婚姻登記申請書》。
3. 雙方須親身在婚姻登記官面前簽署或按手印《婚姻登記申請書》。
4、婚姻登記機關應當對雙方提交的檔案和宣告進行審查,符合結婚登記條件的,應當批准登記。
4、婚姻登記的時限和收費標準。
1、報名時限:如檔案資料齊全,當場登記,並頒發結婚證。
2、收費標準:國內結婚登記每對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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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往戶口所在地民政局,出示身份證、戶口簿或相關證明,2寸結婚照,可先預約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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攜帶身份證(兩份)、戶口簿、2寸婚紗照(至少3張)到戶籍所在地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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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好帶上身份證和戶口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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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第8條規定,一男一女結婚,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處辦理結婚登記。 符合本法規定的,應當登記結婚,頒發結婚證。 獲得結婚證就確立了夫妻之間的關係。 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重新登記。
1.婚姻登記手續是確定婚姻成立的法律依據。 根據我國現行法律法規的規定,婚姻登記手續比以前大大簡化,不再是一件麻煩的事情。 雖然根據各地的實際情況,婚姻登記的程式存在一定的差異,但總的來說,它們都要經過三個程式:申請、審查和登記。
2.男女雙方應親自到一方有戶口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並填寫結婚申請書。 結婚申請必須由雙方親自出席,不能由一方單獨申請,也不能委託他人申請**。
2、申請時應攜帶戶口簿、居民身份證等證件,當地有強制婚姻檢查規定時,還需攜帶婚前體檢證明。 離婚人申請結婚或者再婚時,還應當攜帶離婚證明書或者具有法律效力的民事調解書或者准予離婚的判決書。
3、然後婚姻登記機關將對申請人的婚情和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查,如果全部結婚條件都符合,則當場登記並頒發結婚證; 如果您不符合標準,您將被告知原因。
4.離婚男女自願恢復夫妻關係的,應當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再婚登記,婚姻登記機關應先登出其離婚證,再簽發結婚證。 從獲得結婚證之日起,兩人的婚姻關係就正式確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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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首先,申請結婚的當事人必須共同到其中一男一女登記並持有相關證書的婚姻登記檔案處,用黑色墨水筆填寫《婚姻登記申請表》,並支付結婚證的製作成本和服務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49條。
一男一女如欲結婚,應親自到婚姻登記處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符合本法規定的,應當登記結婚,頒發結婚證。 完成婚姻登記盲籤,即建立婚姻關係。 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重新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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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登記步驟 首先,申請結婚的當事人必須持相關證明到男女登記地婚姻登記機關,用黑色墨水筆填寫《申請表》,並支付結婚證的費用和服務費。 其次,婚姻登記機關在收到申請後,對當事人是否符合結婚條件進行逐一審查。 例如,雙方是否已達到法定結婚年齡,是否達到法定結婚年齡等等。
最後,經審查符合條件的,應當准予辦理結婚登記。 雙方需要同時在場才能領取結婚證。 婚姻登記地點:
一男一女有戶口的地的婚姻登記機關。 結婚登記運輸證明書:
1.居民身份證。
2、戶口簿(或集體戶籍證)。
3. 婚姻狀況證明。
1)正式職工和離退休職工按其單位發放。
(二)失業人員、自營職業者由居(村)委員會簽發。
3)失業人員和自僱人士還應提供勞動手冊(或許可證)。
4、2寸彩色照片3張,我最近正面裸頭2寸單色照片3張,雙方顏色統一,婚姻登記處有寶利來拍照服務。
5.再婚當事人的特別證明(另外,必須持有上述各種證明)(或夫妻和解證明)(或法院調解書)(或法院離婚判決書) 注意:如果您持有初級法院的判決書,您還必須攜帶初級法院判決有效的證明。
6.因公出境者的特殊證書(另外,必須持有上述證書) 在國外期間駐華使領館的結婚證為齊春明。
7、在國外期間沒有婚姻狀況證明的,國外未婚人士公證證可以與國外未婚公證書一起持有。 不予辦理婚姻登記的情形: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記機關不予登記:
1) 無到達;
2)非自願的;
(三)已經有配偶的;
4)屬於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
5) 患有醫學上認為不受歡迎的疾病。婚姻登記機關拒絕登記當事人婚姻登記申請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當事人認為符合結婚登記條件,但婚姻登記機關拒絕登記的,可以依照行政復議法的規定申請復議,對復議不滿意的,可以依照行政訴訟法的規定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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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登記的過程大致分為三個步驟:申請、審查和登記。
1)應用。
已婚男女必須持本單位或村委會(居民委員會)出具的居民身份證、戶口簿、**、婚姻狀況證明(未婚、離婚、喪偶)共同到一方登記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 如果您已經離婚,您在申請再婚時也應該出示離婚證。 在進行婚前健康檢查的場所,申請結婚的當事人還必須到指定的醫療機構進行婚前健康檢查,並向婚姻登記機關提交婚前健康檢查證明。
2)審查。
婚姻登記機關必須仔細檢查當事人的身份證明、戶口證明和單位證明,詢問當事人的情況,也可以對指定專案進行必要的調查或醫學鑑定,以確定當事人是否符合結婚條件。
3)註冊。
婚姻登記機關綜合審查了解後,對符合結婚條件者予以批准登記,並頒發結婚證; 不符合條件的,不予登記,並向當事人說明理由。 申請結婚的當事人因單位或者其他方面的干擾而無法獲得所需證書的,婚姻登記機關在確定結婚條件確實符合後,也應當批准登記並頒發結婚證書。 婚姻登記後,根據男女雙方的協議,女方可以成為男方家庭的一員,男方可以成為女方的家庭成員。
1. 什麼是婚姻登記機關?
序號產生器構。 一、婚姻登記機關的管轄範圍為:
1)根據《婚姻登記條例》的規定,由民政部門負責全國婚姻登記管理工作;
(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民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婚姻登記的管理工作;
(三)本市婚姻登記管理機關,是市轄區內人民群眾的街道辦事處或民政部門,不設區;
4)在農村,是鄉、族鄉、鄉鎮的人民。
2. 婚姻登記機關的職責是:
1)婚姻登記;
(二)出具婚姻關係證明;
(三)依法處理婚姻違法行為;
4)宣傳民法典,倡導文明婚姻習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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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婚雙方必須親自到一方有戶口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
應出示下列檔案和證明:(一)戶籍證明; (2)居民身份證;
已經離婚的,還應當持有離婚證。 離婚雙方恢復夫妻關係的,必須親自到一方登記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再婚登記。
2.中國公民和外國人(包括居住在中國並臨時來華的外國人、外國華人、居住在中國的外國人)在中國申請結婚。
男女雙方必須共同到中國公民戶口戶口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指定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登記。 中國公民和外國人申請登記,必須持有以下檔案:
1)中國公民必須持有:
(一)戶籍證明;
2)居住地縣級人民**或我工作單位的縣級以上機關、學校、事業單位、企業出具的姓名、性別、出生日期、民族、婚姻狀況(未婚、離婚、喪偶)、職業、工作性質、結婚物件等證明。
2)外國人必須持有:
1)護照或其他身份和國籍檔案;
2)公安機關簽發的《外國人結婚居留證件》,或外事部門出具的身份證件,或。
來華短期訪客的入境和居留許可;
(三)經該國駐華使領館認證的國家公證人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或該國駐華使領館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
3) 外國公民必須持有:
1)護照或身份國籍證明代替護照(無國籍人豁免);
(二)公安機關出具的《外國人居住證》;
(三)本人工作地的縣級人民**或工作地的縣級機關、學校、事業單位、企業出具的姓名、性別、出生日期、民族、婚姻狀況(未婚、離婚、喪偶)、職業、工作性質、結婚物件等證明。
3.凡有完整證件、符合法律要求的中國公民和外國人,均可持證件及男女向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
4、申請婚姻登記的當事人應如實提供婚姻登記機關要求的有關檔案和證明,不得隱瞞真實情況。 根據《婚姻登記條例》第五條規定,已登記結婚的內地居民應當出示下列檔案和證明材料:(一)戶口簿和身份證; (二)簽署的與對方無配偶、三代以內無直系血親或者旁系血親的宣告。
已登記結婚的香港居民和澳門居民。
《婚姻法》明確規定,只有結婚證才能算是合法夫妻,按照習俗辦宴,不去職能部門申領結婚證,在法律上是無效的。 如果發生某些事情,則沒有相應的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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