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管理辦法

發布 財經 2024-06-27
5個回答
  1. 匿名使用者2024-02-12

    請參考國家稅務總局2018年第28號公告。

  2. 匿名使用者2024-02-11

    有二十個,所以你可以自己看看。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稅前抵扣憑證,是指企業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時,為證明與收入有關的合理費用實際發生,用於稅前扣除的各類憑證。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企業,是指《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的居民企業和非居民企業。

    第四條 稅前扣除憑證在管理上應當遵循真實、合法、有針對性的原則。 真實性是指稅前扣除憑證所反映的經濟業務是真實的,並且支出已經實際發生; 合法性是指稅前抵扣憑證的形式,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其他有關規定; 相關性是指稅前扣除憑證與其反映的費用相關聯,並具有證明力。

    第五條 企業發生支出時,應當取得稅前抵扣憑證,作為計算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相關費用的依據。

    第六條 企業應當在當年《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的最後結算期結束前取得稅前抵扣憑證。

    第七條 企業應當妥善保管稅前抵扣憑證的相關資料,包括合同約定、支出依據、繳款憑證等,以備日後參考,以確認稅前抵扣憑證的真實性。

    第八條 稅前扣除憑證按**分為內部憑證和外部憑證。

    內部憑證是指企業為核算成本、費用、損失等費用而製作的原會計憑證。 內部憑證的填寫和使用應當符合國家會計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

    對外憑證是指企業有經營活動等事項時,從其他單位和個人處取得的證明支出發生的憑證,包括但不限於發票(包括紙質發票、電子發票)、財務票據、納稅憑證、代收憑證、分司單等。

    第九條 企業在中國境內發生的支出專案為增值稅應稅專案(以下簡稱“應稅專案”)的,對方應當為已辦理稅務登記的增值稅納稅人,發票(含稅務機關代為稅務機關依照規定開具的發票)作為稅前抵扣憑證; 對方為依法不需要辦理稅務登記的單位或從事小生意、零星經營的個人,其支出應以稅務機關開具的發票或收據憑證、內部憑證作為稅前抵扣憑證,收據憑證應當載明收款單位名稱, 個人姓名、身份證號碼、支出專案、收款金額等相關資訊。

    小、零星經營的判斷標準是從事應稅專案業務的個人的銷售額不超過相關增值稅政策規定的起徵點。

    國家稅務總局對應稅專案開具發票另有規定的,應當以規定的發票或者票據作為稅前抵扣憑證。

    第十條 企業在中國境內發生的支出專案不屬於應稅專案,對方為單位的,應當以對方開具的發票以外的其他對外憑證作為稅前抵扣憑證; 如果對方是個人,則以內部憑證作為稅前扣除憑證。

    企業在我國發生的支出專案雖然不是應稅專案,但可以按照國家稅務總局的規定開具發票,發票可以作為稅前抵扣憑證。

  3. 匿名使用者2024-02-10

    法律分析:除稅法另有規定外,稅前扣除額的確認一般應遵循以下原則:

    1)權責發生制會計原則。也就是說,納稅人應該在費用發生時確認扣除額,而不是在實際支付時確認扣除額。

    2)比例原則。也就是說,納稅人發生的費用應當在當期申報並扣除,費用應按比例或分攤。 納稅人在某一納稅年度應申報的可抵扣費用,不得提前申報或者滯報。

    3)相關性和可信度原則。也就是說,納稅人的可抵扣費用必須與應納稅所得的性質和根源有關。

    4)確定性原則。也就是說,納稅人的可扣除費用金額必須在支付時確定。

    5)合理性原則。也就是說,納稅人可抵扣費用的計算和分配方法應符合一般商業慣例和會計慣例。

    法律依據:《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第九條 納稅人必須合理地將經營活動產生的費用分為直接成本和間接成本。 直接成本是直接物料、直接人工等,可以直接計入相關成本計算物件或服務的運營成本。

    間接成本是指多個部門為同一成本物件提供服務的共同成本,或以相同的投入製造或提供兩種或兩種以上產品或服務的共同成本。

    直接成本可以根據相關會計憑證和記錄直接計入相關成本計算物件或服務的運營成本。 間接成本必須根據其與成本計算物件、成本計算物件的產出等的因果關係,合理地分配給相關成本不足計算物件。

  4. 匿名使用者2024-02-09

    《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管理辦法》是指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適用的相關法律法規,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放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管理辦法的公告》。

    《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管理辦法》第二條,是指企業擁有或者控制的用於經營經營活動的資產,包括現金、銀行存款、應收賬款和預付款項(包括應收票據、各種墊款和企業之間的交易)和其他貨幣資產、存貨、固定資產、 無形資產、在建專案、生產性生物資產和其他非貨幣性資產,以及債務投資和股權(純皮革股權)投資。

  5. 匿名使用者2024-02-08

    《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管理辦法》由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3月31日公布第25號。 《辦法》分為總則、申報管理、資產損失確認證據、貨幣性資產損失確認、非貨幣性資產損失確認、投資損失確認、其他資產損失確認,以及2011年1月1日起施行的《補充規定》第八章第五十二條。

    《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管理辦法》第二條,是指企業擁有或者控制的用於經營經營活動的資產,包括現金、銀行存款、應收賬款和預付款項(包括應收票據、各種墊款、企業之間的往來)和其他貨幣性資產、存貨、固定資產、 無形資產、在建專案、生產性生物資產和其他非貨幣性資產,以及純債務投資和股權投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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