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想詢問肖像權的問題

發布 社會 2024-06-19
6個回答
  1. 匿名使用者2024-02-12

    您好,這不是侵犯肖像權,而是侵犯您的私隱。

  2. 匿名使用者2024-02-11

    肖像“,從不同角度有不同的理解。 藝術意義上的肖像(或攝影)是指通過繪畫、攝影等藝術手段,在物質載體下再現肖像權人形象的裝飾性作品。

    法律意義上的肖像,是指肖像權人基於肖像而享有的人格利益。 它通常具有以下法律特徵:

    1.肖像是自然人外貌的藝術表現。

    一般來說,我們在判斷乙個人的外在形象是否構成肖像時,應該結合其表現形式和表現部分來看待它。 激烈。

    首先,人物必須具有肖像特徵。 一是它的表達形式,即通過攝影反映特定公民的形象; 其次,肖像還必須反映特定公民的主要特徵,例如姿勢、外貌和表情; 第三,肖像必須真實且可識別,熟悉它的人可以一目了然地知道是誰的肖像。

    其次,它必須是特定的公民肖像。 在**中,公民肖像應佔據整個影象中突出的主導地位,並表現為乙個特定的物件,而不是陪襯; 同時,目的不是通過使用肖像(手段)來達到目的。

    2.肖像具有物體的屬性。 在橋上盛宴。

    肖像在藝術複製時,應具體、獨立地固定在特定的物質載體(如相紙、電視螢幕、報刊雜誌等)上,該載體是獨立於肖像權人,可以由他人控制、控制和處置的客觀視覺形象,並具有一定的財產權益。

    3、肖像權是肖像權的客體,表現自然人獨特的人格利益。 幹餡餅。

    所謂“財產利益”,並非源於自然人本身的外貌特徵,而是源於肖像所產生的人格利益,反映了不同人格利益的需求。 對自然人肖像權的法律保護,其實就是保護人格利益的需要。

    可以看出,所謂侵犯他人肖像權的最高刑罰根本沒有確定,可以根據這種侵權行為給肖像權人造成的損失來計算一定的賠償金額,對某些侵犯肖像權的賠償金額可能特別高, 但只有在構成犯罪的情況下才能確定處罰,民事侵權的法律責任僅限於賠償、停止侵權和正式道歉。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18條:自然人享有肖像權,有權依法製作、使用、公開或者允許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

    肖像是可以通過影象、雕塑、繪畫等方式反射在特定載體上的特定自然人識別的外部影象。

  3. 匿名使用者2024-02-10

    <>“學點法律知識,了解肖像權,看看這幾點就行了!

    1.什麼是法律意義上的肖像權?

    答:肖像權是人格權的重要組成部分。

    《民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規定,自然人享有肖像權,有權依法製作、使用、公開或者許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 肖像是可以通過影象、雕塑、繪畫等方式反射在特定載體上的特定自然人識別的外部影象。

    2.什麼構成對肖像權的侵犯? 需要盈利嗎?

    《民法典》第1019條規定,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以資訊科技手段汙損、汙損、偽造等手段侵犯他人肖像權。 未經肖像權人同意,不得製作、使用、公開肖像權人肖像,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未經肖像權人同意,肖像權人不得以出版、複製、發行、出租、展覽等方式使用或者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

    3.在什麼情況下,使用他人的形象不構成侵權?

    答:《民法典》第1020條可以合理地實施下列行為,而不必徵得肖像權人的同意:

    (一)在個人學習、藝術鑑賞、課堂教學、科學研究等必要範圍內,使用已經公開的肖像權利人肖像;

    (二)為進行新聞報道而不可避免地製作、使用、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

    (三)國家機關為依法履行職責,在必要的範圍內製作、使用、公開肖像權人肖像;

    (四)為展示特定公共環境而不可避免地製作、使用、公開肖像權利人的肖像;

    (五)其他為維護肖像權利人公共利益或者肖像權利人合法權益而製作、使用、公開肖像的行為。

    4.如果肖像許可合同發生爭議,我該怎麼辦?

    答:《民法典》第1021條規定,當事人對肖像許可合同中肖像使用條款的理解有爭議的,應當作出有利於肖像權人的解釋。

    5.蕭寅圓影許可期糾紛如何處理?

    答:《民法典》第一條第二十二條規定,當事人未約定肖像許可期限或約定不明確的,任何一方均可隨時終止肖像許可合同,但應當在合理期限內通知另一方。

    當事人明確約定肖像許可使用期限,且肖像權利人有正當理由的,可以終止肖像許可使用合同,但應當在合理期限內通知對方。 對方因合同終止而遭受損失的,除不能歸責於肖像權人的原因外,應當賠償損失。

    示例:2在街頭攝影中,未經他人許可不得進行拍攝,即使他人同意拍攝,後期需要公開拍攝內容時,仍應經他人同意拆除,否則可能構成侵權。

  4. 匿名使用者2024-02-09

    《民法通則》第100條規定:“公民享有肖像權,未經其同意,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使用肖像。 由此可見,構成侵犯公民肖像權的行為,通常應當具備兩個要件:一是未經本人同意; 二是盈利。

    侵害公民肖像權的常見行為主要是未經本人同意,以營利為目的,利用他人肖像用於商業廣告、產品裝潢、書籍封面、印刷日曆等。 對於侵犯肖像權的行為,受害人可以自行制止,如要求交出被拍攝的影片、移除肖像的公開展示等,也可以依法要求行為人停止侵權、排除障礙物、消除影響或賠償損失。 要求損失賠償的權利不是基於財產損失。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實施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一百三十九條規定,未經公民同意,以營利為目的,將公民肖像用於廣告、商標、櫥窗裝飾等,視為侵犯公民肖像權。

  5. 匿名使用者2024-02-08

    肖像權是指自然人享有的人格權,其人格利益體現在自己的肖像中。 肖像權是公民的基本權利,未經公民同意,任何人不得使用或侮辱其肖像。 如果被害人肖像被擅自使用,則屬於侵權行為,拒絕撤銷的,可以依法起訴,並有權要求停止侵權、恢復名譽、消除影響、正式道歉、賠償損失,以保護其合法權益。

  6. 匿名使用者2024-02-07

    肖像權是公民同意或不同意他人使用其肖像的權利。 法律規定,未經當事人同意,不得將公民的肖像用於商業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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