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版權和肖像權的問題

發布 數碼 2024-03-02
6個回答
  1. 匿名使用者2024-02-06

    第十一條 著作權歸作者所有,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創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 )

    2.只要星星不用於以下目的,就可能構成侵權。

    第二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不向著作權人支付報酬,但應當註明作者姓名和作品名稱,不得侵犯著作權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權利:

    (一)將他人發表的作品用於個人學習、研究或鑑賞;

    (三)為報道時事,不可避免地轉載或者引用報刊、廣播電台、電視台等發表的作品;

    (四)已經發表過政治、經濟、宗教問題時事文章的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等,或者其他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等,但作者宣告不准發表的除外;

    (六)為課堂教學、學校科學研究目的,少量翻譯、複製已發表的著作,供教學、科研人員使用,但不得出版、發行;

    (七)國家機關為執行公務,在合理範圍內使用已發表的作品;

    (八)圖書館、檔案館、紀念館、博物館、美術館等,複製圖書館館藏作品,以展示、儲存版本為目的;

    (九)免費演出未向公眾收費、未向表演者支付報酬的已出版作品;

    10)對在室外公共場所設定、展示的藝術作品進行臨摹、繪畫、攝影、錄影;

    (十一)將中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出版的中文作品翻譯成少數民族語言文作品,在中國境內出版發行;

    12) 將已出版的作品轉換為盲文。

    3.著作權的一切權利均歸著作權人所有,除著作權人授權外,他人不享有權利,故明星無使用權。

    4、明星享有肖像權,著作權人開展商業活動必須徵得肖像權人的同意。

    民法總則。 第一百條 公民享有肖像權,未經公民同意,不得將公民肖像用於營利。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

    139. 未經公民同意,以營利為目的,將公民肖像用於廣告、商標、櫥窗裝飾等,認定為侵犯公民肖像權。

    5.非營利性使用,故意歪曲、醜化、侮辱肖像權人的人格尊嚴的,也構成侵權。

  2. 匿名使用者2024-02-05

    法律分析:肖像權侵權是指利用資訊科技侵犯他人肖像權,或者未經他人同意製作、使用、披露、分發、出租、展示他人肖像。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零一十八條 自然人享有肖像權,有權依法製作、使用、公開或者允許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

    肖像是可以通過影象、雕塑、繪畫等方式反射在特定載體上的特定自然人識別的外部影象。

    第一百零一十九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以汙損、汙損或者利用資訊科技偽造等手段侵犯他人肖像權。 未經肖像權人同意,不得製作、使用、公開肖像權人肖像,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未經肖像權人同意,肖像權人不得以出版、複製、發行、出租、展覽等方式使用或者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

  3. 匿名使用者2024-02-04

    《民法典》對侵犯肖像權的行為作了規定,見第1019條。

    第一百一十九條 任何團體和個人不得以資訊科技手段汙損、汙損、偽造等侵犯他人肖像權。 未經肖像權人同意,不得製作、使用、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未經肖像權人同意,肖像權人不得以出版、複製、發行、出租、展覽等方式使用或者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

  4. 匿名使用者2024-02-03

    1.存在侵權行為。 未經肖像權人同意,製作、使用、公開複製體現公民形象的視覺藝術作品或其複製品等複製他人肖像的行為。

    2.侵權人在主觀上有過錯。 侵犯肖像權的主觀形式表現為故意。

    3.責任的過錯程度要求。

    4.財產損失不是構成要素。 即使沒有造成財產損失,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停止侵權賠償、打磨或精神損害賠償等。

    5.沒有理由非法阻撓。

  5. 匿名使用者2024-02-02

    肖像作品的著作權問題可以通過以下方式處理:

    1、肖像著作權的行使應受肖像權的約束; 未經肖像權人同意,不得對肖像作品進行展覽、複製、出版或**;

    2、肖像著作權人的行使,應當按照肖像著作權人與肖像權利人約定。

    如何界定侵犯肖像權的行為。

    1. 未經本人同意;

    2.以營利為目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54條。

    侵犯著作權或者著作權相關權利的,侵權人應當按照權利人遭受的實際損失或者侵權人的違法所得賠償權利人; 權利人的實際損失或者侵權人的違法所得難以計算的,可以參照權利使用費進行賠償。 故意侵犯著作權或者著作權相關權利,情節嚴重的,可以按照上述方法確定的數額一倍以上五倍給予賠償。

    權利人的實際損失、侵權人的違法所得、權利使用費難以計算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侵權情節,判決給予500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的賠償。

    為確定賠償數額,權利人已履行必要的舉證責任,且與侵權有關的賬簿、資料主要在侵權人手中的,人民法院可以責令侵權人提供與侵權有關的賬簿和資料; 侵權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虛假賬簿、資料等的,人民法院可以參照權利人的訴訟請求和提供的證據確定賠償數額。

    人民法院審理著作權糾紛案件,應當根據權利人的請求,責令銷毀侵權複製品,但特殊情況除外; 對主要用於製造侵權複製品的材料、工具、裝置等,責令銷毀,不予賠償; 或在特殊情況下,責令前述材料、工具、裝置等無償進入商業渠道。

  6. 匿名使用者2024-02-01

    它包括人身權和財產權,前者擁有出版權、署名權、修改權和保護作品完整性的權利; 後者擁有複製、發行、出租、展覽、演出、放映、放映、廣播、資訊網路傳播、拍攝、改編、翻譯、彙編的權利。

    法律依據]《著作權法》第十條規定,著作權包括下列人身權和財產權:

    1)出版權,即決定作品是否公開的權利;

    2)署名權,即表明作者身份和在作品上簽名的權利;

    3)修改權,即修改或授權他人修改作品的權利;

    4)保護作品完整性的權利,即保護作品不被歪曲或篡改的權利;

    (五)複製權,即通過印刷、影印、擴充套件和巨集印刷、錄音、錄影、複製、複製、數位化等方式對作品製作乙份或多份複製品的權利;

    6)發行權,即以**或贈與的形式向公眾提供作品原件或複製品的權利;

    (七)租賃權,即許可他人有償臨時使用視聽作品或者計算機軟體的原件或者複製品的權利,但計算機軟體不是租賃的主要標的物的除外;

    8)展覽權,即公開展示藝術作品或攝影作品的原件或複製品的權利;

    9)表演權,即公開表演作品的權利,以及以各種方式公開播放作品表演的權利;

    10)放映權,即通過投影儀、幻燈機等技術裝置公開複製藝術、攝影、視聽作品等的權利;

    (十一)廣播權,即通過有線或者無線方式公開傳播或者轉播作品的權利,以及通過擴音器或者其他類似方式傳播符號、聲音或者影象向公眾傳播廣播作品的權利,但不包括本款第十二項規定的權利;

    12)資訊網路傳播權,即通過有線或無線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的權利,以便公眾能夠在其選擇的時間和地點獲得作品;

    13)拍攝權,即通過拍攝視聽作品的方法將作品固定在媒介上的權利;

    14)改編權,即修改作品以創作具有獨創性的新作品的權利;

    15)翻譯權,即將作品從一種語言轉換為另一種語言的權利;

    16)彙編權,即通過選擇或編排將作品或作品片段組合成新作品的權利;

    17) 著作權人應當享有的其他權利。

    著作權人可以准許他人行使前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定的權利,並按照本約或者本法有關規定收取報酬。

    複製權人可以轉讓本條第一款第(5)項至第(17)項規定的全部或者部分權利,並按照協議或者本法有關規定領取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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