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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然是重男輕女,兩個女兒應該更適合大房間,畢竟兩個人的活動空間需要更多,小房間乙個孩子就夠了,你太偏袒兒子了,不好意思說出來,是典型的父權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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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子的大房間把小房間給兩個女兒,這肯定是重男輕女的,乙個兒子住在乙個大房間裡,兩個女兒住乙個小房間,這本身就是不公平的,兩個女兒應該大房間的空間比較大,小房間是不夠的, 不要重男輕女,民間有句老話叫傷孩子千萬不要記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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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乙個兒子乙個大房間,給兩個女兒乙個小房間,不算重男輕女,因為女兒長大後總要結婚離開這個房間,兒子長大後娶妻生子也會留在這個房間裡,所以需要更大的房間是正常的, 把這個理由告訴女兒,她們長大後就會明白,這不是重男輕女,這是必然的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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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大房間給兒子,把小房間給兩個女兒,這樣確實有點重男輕女,兩個女兒應該住在大房間裡,因為小房間裡兩個人有點擁擠,當然,你的考慮可能是兒子以後要結婚,住在大房間裡, 這樣可以先讓兩個女兒住大房,兒子住小房,以後兒子結婚的時候把大房留給他,這樣他就可以結婚了,女兒以後也要嫁人,如果回娘家的話, 你不會呆太久,也可以在乙個小房間裡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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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重男輕女,因為兒子想去找兒媳婦,房間裡的家具需要大一點,女兒出門也不需要大房間,所以兒子大方,女兒的小房間合適,也不是重男輕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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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不清楚三個孩子多大了,所以很難判斷是否是重男輕女。
如果兒子大一點,客觀上他需要更大的房間,兩個女兒小一點,你把大房間給兒子,這不是重男輕女。
如果你因為兒子將來會成為家庭的繼承人或養家餬口的人而讓你的兩個女兒住在乙個小房間裡,而你的女兒將來會嫁給乙個外姓的人,那麼你一定是乙個重男輕女的人。 即使你不讓你的女兒住在乙個小房間裡,它也可以從其他地方或問題反映出你的重男輕女心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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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兒子乙個大房間,給女兒乙個小房間不是重男輕女,因為兒子出嫁後,兩個人住的空間一定要大一點,女兒在家嫁夠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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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然,兩個女兒住大房間小兒子房間才是公平的,否則女兒們會有想法。
希望,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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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兒子乙個大房間,給兩個女兒乙個小房間,不算重男輕女,因為兒子要結婚,以後也要大房間,而且從歷史上看,女兒都要結婚,只要有房間,這可不是重男輕女的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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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然,也不能說自古以來,中國就一直存在男女之分,有兒子的時候,如果只有一套,總是先給兒子,兩套房每人一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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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不是重男輕女,只是女兒出家後在法律上沒有繼承權,要不要給,只是父母的意願,想給就給,不給就不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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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保護子女的繼承權,女兒對不動產也有合法的繼承權,所以不動產應該平分,不能偏袒兒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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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不能一概而論,畢竟父權制取決於生活的方方面面,兒子需要就不算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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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認為事情就是這樣。 如果家裡只有一套房子,那我覺得男生很正常,畢竟男生娶媳婦壓力更大。 但是如果家裡有很多房子,卻不給女兒,那麼我覺得她們是重男輕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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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不然,因為在中國社會,女孩子結婚後很少回家,但兒子不一樣,他可能永遠和父母在一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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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以,如果娶了女兒的公婆有房子,就不需要把房子給女兒,但如果娶了女兒的公婆沒有房子,就應該考慮把房子分給女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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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我個人而言,如果你以其他方式給她一些東西,我認為這並不重要,但如果你給你的兒子留下一些東西,那麼感覺有點重男輕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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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由於您的問題不是很詳細,因此我只能與您大致談談。 首先,無遺囑的遺產繼承屬於法定繼承,所以第一繼承人是配偶的父母和子女,也就是說老人和死者的妻子子女有繼承權,但是在繼承開始後,並不是所有的法定繼承人都同時參與繼承, 但按照法律規定的順序參與繼承,第一順序的法定繼承人優先參與繼承,只有在前一順序的繼承人沒有繼承的情況下,後順序的繼承人才會繼承。也就是說,即使死者的遺產被分割,在其第一繼承人在場的情況下,繼承的也不是他的兄弟姐妹,老母親沒有民事行為能力,但她的子女可以作為法人**進行民事活動,因此老人的子女有權要求分配遺產, 分配後屬於母親的份額不允許以他人名義使用,可以監督執行這部分財產,死者的其他兄弟姐妹無權以自己的名義使用或侵吞這部分遺產。
首先應確定死亡賠償的性質:如果是死者的人壽保險賠償,則這部分財產屬於受益人,只有按照《保險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在下列情形之一下,保險金才能作為被保險人的遺產使用: (一)沒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確,無法確定的;(二)受益人先於被保險人死亡,沒有其他受益人的; (三)受益人依法喪失或者放棄受益人權利,沒有其他受益人的。
如果是喪撫卹金,即這部分款項是職員或軍人因工作、疾病或其他意外死亡後,由相關單位按照規定給死者家屬的,不能列為遺產,因為有能力補償死者家屬。 有關部門向因工傷、殘疾喪失工作能力的職工、軍人支付的生活津貼,由個人所有,養恤金可以作為繼承繼承。 由於他們不知道具體情況,他們只好依靠自己去確認。
在這兩套中,如果財產所有人是死者,則視為遺產,但如果財產所有人不是死者,則不能作為遺產分割,如果自己居住,則可以使用夫妻共同財產作為理由,根據我國《繼承法》第26條: “夫妻雙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的共同財產,除約定外,分割繼承財產的,應當將共有財產的一半分割給夫妻雙方所有,其餘為被繼承人的遺產。” “所以這套的一半是屬於死者的,遺產只能從這一半開始分配,你應該先確定兒子的所有權狀態,然後看看如何處理。
最後建議大家去當地小區或地區的司法部門,或者法律援助中心,詳細說明具體情況,然後他們會提供一些建議,最好是內部協商解決,或者找調解委員會調解,如果實在不可能, 就繼承糾紛提起民事訴訟。希望對你有所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