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爺子把所有的遺產都給了兒子,女兒該怎麼辦?

發布 社會 2024-06-21
16個回答
  1. 匿名使用者2024-02-12

    我覺得女兒可以告老爺子上法庭,因為遺產也是屬於女兒的,不宜全部給兒子。

  2. 匿名使用者2024-02-11

    女人應該接受現實,因為這種狀況是沒有辦法改變的,現實生活中很多老人都會做出這樣的選擇,只要做自己該做的事。

  3. 匿名使用者2024-02-10

    老人有權分配自己的遺產,如果老人自願給兒子,那麼女兒就無能為力了。 如果女兒也履行了贍養父母的責任,那麼她可以找第三方嘗試溝通。

  4. 匿名使用者2024-02-09

    在這種情況下,可以去法院提起訴訟,不僅兒子可以享受老人的遺產,女兒也有權享受遺產,而且是五五十分的。

  5. 匿名使用者2024-02-08

    女兒不用在意,怎麼對待老人還是怎麼對待老人,畢竟別人給的錢總會用完的,只有自己賺的錢才是最靠譜的。

  6. 匿名使用者2024-02-07

    如果老人死了,把老人的遺產全部給了兒子,老人的女兒可以起訴。 但是,有必要判斷是否有足夠的理由在兒子之間分配遺產,女兒是否享有相同的繼承權等等。 我國法律對遺產分配問題有明確規定,因此依照法律規定起訴人民法院確實可以從根本上解決問題。

    平衡。 <>本案中,有兩種情況,一種是老人立遺囑,將所有遺產都交給了兒子,那麼就算老人的女兒起訴,也不會有絲毫影響,法院也不會因為訴訟而判給遺產。 還有一種情況是,按照我國自古至今的所謂風俗習慣,老人死後,遺產自動分配給兒子,相信女兒的現狀會根據所謂已婚姑娘灑的水,被判為外人解職, 所以這個時候,女兒的官司可以得到一定的法律保護,保護她真正的合法權益。

    可能從道德角度被很多人指責,因為似乎養育孩子是為了防止老,兒子在晚年贍養父母,女兒作為所謂的局外人,不應該把家裡的財產託付給別人。 但事實上,現在是 21 世紀,擁有完整的法律文字和健全的系統。 在公眾接受高層教育後,性別的孩子的性別不再是一種道德標準。

    所以,在我看來,不,兒子和女兒都應該有共同的贍養老人的義務,同時也有繼承權。

    因此,老人的女兒是否起訴,取決於老人是否立下遺囑,以及他是否在遺囑中自願將財產贈與給兒子。 如果確實有遺囑,那麼女兒的官司就沒有意義和結果了,但是如果沒有遺囑,就屬於老人的死,按照所謂的國情風俗,財產給了兒子,那麼女兒的官司就可以有力了。 根據我國的繼承法,可以知道,兒子和女兒享有相同的繼承權,並且都屬於第二順位繼承人,因此在繼承上沒有男女之分。

  7. 匿名使用者2024-02-06

    如果證明老人處於清醒狀態,並且有證人證明遺囑是立下的,那麼女兒就不能起訴。

  8. 匿名使用者2024-02-05

    如果老人死了,帶著他所有的遺產起訴他的兒子,老人的女兒可以起訴他的兄弟嗎? 如果他們在生前留下合法遺囑,死後所有財產都給了兒子,他們對女兒無能為力。

  9. 匿名使用者2024-02-04

    繼承是乙個敏感而複雜的話題,涉及家庭、親情、法律等因素。 在法律框架內,子女是父母的法定繼承人,但如果子女不孝、不負責任,導致父母無法依靠子女謀生和照顧,那麼父母考慮將遺產留給他人是可以理解的。

    但是,在這種情況下,最好先溝通和說服孩子,了解原因,盡可能解決問題,而不是先考慮繼承問題。 此外,如果確需指定非直系親屬為繼承人,則需要通過遺囑等法律手段明確表達自己的意願,並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進行,以避免繼承糾紛和法律問題。 在此過程中,最好尋求專業律師的意見和建議,以確保遺產的合法性和公平性。

    長者應考慮立遺囑規劃繼承,這樣可以確保遺產按照自己的意願分配,避免不必要的糾紛。 在訂立遺囑時,長者可以考慮以下脊椎按摩療法問題:

    合法性。 遺囑必須符合國家法律,否則可能會被法院裁定無效。

    公平。 老年人應考慮合理分配財產,不偏袒任何一位繼承人,以確保公平。

    可執行性。 老年人應考慮繼承人是否有財力或能力管理財產。

    多變性。 老年人應考慮是否可以根據未來的變化修改遺囑。

    此外,長者還可以與子女溝通,說明自己的願望和想法,力求達成共識,避免因財產分配問題而引發的家庭衝突和不和。

  10. 匿名使用者2024-02-03

    如果陸念國在臨終前做了安排,這是乙份禮物,老人可以自由處置和銷毀自己的財產。

    要確定他是否是法定繼承人,如果主體符合條件,他可以向法院提出索賠,要求行使繼承權。

  11. 匿名使用者2024-02-02

    老人遺屬的財產給了孩子,孩子合法繼承。

    如果死者生前立下遺囑,指定其遺產給子女繼承,那麼孫子在未被指定為其他法定繼承人的情況下,無權繼承。

  12. 匿名使用者2024-02-01

    總結。 一般來說,在繼承贈與糾紛和財產分割糾紛的情況下,保護我們的權利主要有兩種方式:一種是積極與其他繼承人協商; 二是在法定期限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如果老人把遺產給兒子而不是女兒,老人生病時該如何承擔費用。

    您好,您提出的是一系列與繼承、家庭財富和財產贈與以及家庭分離有關的財產問題,一般涉及養老金分配的標準、遺囑舊判決的效力、繼承的法律順序和份額以及如何分割家庭、繼承過程以及繼承權和權利保護的侵權。 根據具體案件的情況,對結果的影響也會有所不同。

    井。 通常在繼承和贈與糾紛的情況下,保護我們的權利主要有兩種方式:一種是積極與其他繼承人協商; 二是在法定期限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訴訟怎麼說。

    您可以新增特定描述以供進一步分析。

    老人把所有的遺產都給了兒子。

    他的配偶也沒有獲得遺產。

    現在是老人生病了。

    如果你想付錢,這筆錢應該如何支付?

    是父親死了,母親還活著,就是母親病了。

    讓兒子用老人的財產來承擔。

    他說這筆錢是給他的孫子和孫女的,還有他老人家的母親。

    據說是57000元,其中1萬元給孫子,1萬元給孫女。

    可能還有7000塊錢要給。 母親的父親去世。

    現在兒子想讓妹妹分錢。

    怎麼說。 它還在那裡嗎?

  13. 匿名使用者2024-01-31

    我認為乙個30歲的未婚女孩立下遺囑,然後繼承給母親,這種遺囑並不適合所有人,也沒有必要。

    首先,女孩應該比母親年輕,只要不出意外,女孩的母親就應該走下去,應該是年長的人立遺囑,給晚輩留下遺產,如果母親走在女孩之前,立遺囑有什麼意義?

    如果女孩還有兄弟姐妹,當母親去世時,女孩留給母親的錢可能會成為母親的遺產,按照法律,兄弟姐妹可以分享母親的遺產,那麼兄弟姐妹肯定會因為錢而互相反目成仇,所以留下財產只會給家庭帶來仇恨。

    只有當乙個女孩病重並發生事故時,才有意義提前立下遺囑並將財產留給她的母親。

    但是,如果女孩真的提前意外死亡,母親可以合法繼承女兒的遺產,除非女孩有兄弟姐妹,對女孩的財產有不分割權,並且想要占有,而女孩不想把錢留給兄弟姐妹,那就過去了。

    如果是這樣的話,那麼女孩的兄弟姐妹肯定希望女孩早點死去,兄弟姐妹和女孩的母親也可能為了錢而不和。

    再說一遍,女孩現在還未婚,如果有一天結婚了,有了家庭和孩子,那就在婚前立下遺囑,遺產全部給了母親,怎麼把錢用在自己的家裡,養育孩子,教育孩子,如果家裡病重了,需要錢怎麼辦?

    如果婚前立遺囑,婚後用錢給家裡,留給媽媽的錢不多,媽媽一輩子都在想女兒的錢,女兒揮霍無度,媽媽想看穿, 而且對女兒的財產還有一點奢望,母親肯定會埋怨女兒,揮霍我的錢,母女倆因為錢而互相恨恨也不是沒有可能。

    乙個30歲的女孩未婚,她會把自己的財產交給母親,而只有一種情況會是這樣的,那就是女孩有很多財產,而女孩得了不治之症,時間不多,其他親戚都想刮女孩的財產。

  14. 匿名使用者2024-01-30

    財產的所有者有權將財產交給任何人,如果強行阻止是違法的,他只能說服他,否則他將接受現狀。

  15. 匿名使用者2024-01-29

    1、老人的遺產有遺囑給兒子,不能與女兒分享

    根據《民法典》的規定,立遺囑人立遺囑處分其財產,只要符合法律規定,就可以隨心所欲地給予任何人,可以隨意處分自己的財產。 雖然在法定繼承中男女平等有條文,但在遺囑繼承中,只要立遺囑人立下的遺囑符合法律行為效力的條件,就是有效的,即使所有財產都給了兒子,也是立遺囑人自由意志的體現, 沒有其他人可以干涉。

    《民法典》第一百一百三十三條 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的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並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

    自然人可以立遺囑,指定個人財產由乙個或多個法定繼承人繼承。

    自然人可以立遺囑將其個人財產交給國家。 集體或法定繼承人以外的組織。 個人。

    自然人可以依法設立遺囑信託。 2. 遺囑的法定要求。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一百三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立遺囑人應當親筆立遺囑,簽名並標明年、月、日。 根據這一規定,自寫遺囑的要求是:

    1、立遺囑人必須書寫遺囑內容並簽字;

    2、立遺囑人必須親自用筆寫下遺囑全文;

    3、年、月、日必須註明,三者必不可少。

    除此之外,遺囑有效還有以下要求:

    1.立遺囑人必須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

    也就是說,只有年滿18歲且精神狀態正常的人立下的遺囑才能有效消除缺陷。

    2. 遺囑必須是立遺囑人意圖的真實表達。 在脅迫和欺詐下訂立的遺囑,以及被篡改或偽造的遺囑,都是無效的。

    3.遺囑的內容不得違反法律,不得損害國家和集體的利益。

    4、遺囑應為無工作能力、無謀生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

    五、屬於國家、集體或者其他財產的,不得處分。

  16. 匿名使用者2024-01-28

    還行。 如果父母生前有遺囑,可以將遺產捐贈給慈善機構或他人,而不是將其捐贈給子女。 父母有法定遺囑不准子女繼承、子女放棄,或者有依法應當剝奪繼承權的情形。

    公民可以立遺囑,依照本法的規定處分個人財產,並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 遺囑必須表達立遺囑人的真實意圖,在脅迫或欺騙下立的遺囑無效。 偽造的遺囑是無效的。

    如果遺囑被篡改,則篡改的內容無效。

    父母可能不必撫養他們的孩子,只要他們不起訴。 父母有權處分個人財產,即他們有權立遺囑,指定個人財產由乙個或多個法定繼承人繼承,而無需徵得子女的同意。 從法律角度來看,即使子女未能繼承財產,子女也不能放棄贍養父母的義務。

    父母對子女的撫養和教育負有責任,子女有義務贍養和贍養父母。 當父母一方喪失工作能力或生活困難時,他或她有權要求其子女支付贍養費或履行撫養義務。 贍養父母、撫養子女和照顧配偶是公民的法律義務。

    子女贍養父母的義務是子女依法必須履行的法律義務。 在任何情況下,兒童都負有贍養父母的義務,如果他或她沒有這樣做,他或她就要承擔支付贍養費的民事責任。

    1. 如何處理遺囑。

    民法典(2021年1月1日實施)。

    第一百一百三十四條 遺囑應當由立遺囑人本人書寫並簽名,註明年、月、日。

    第一百一百三十五條 以立遺囑人名義寫的遺囑,應當由二人以上見證人見證,其中一人代表立遺囑人書寫,書記員和其他見證人應當簽名,註明年、月、日。

    第一百一百三十六條 遺囑應當有兩名以上見證人在場列印。 立遺囑人和見證人應在遺囑的每一頁簽名,註明年月日。

    第一百一三十七條 以錄音、錄影形式立下的遺囑,應當由二人以上見證人見證。 立遺囑人、見證人應當在錄音、錄影中記錄姓名、肖像以及年、月、日。

    第一百一百三十八條 立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下口頭遺囑。 口頭遺囑應由兩名或兩名以上證人見證。 危急情況消除後,立遺囑人能夠以書面或者錄音、錄影的形式立遺囑的,口頭立遺囑無效。

    第一百一百三十九條 經公證的遺囑,由立遺囑人通過公證人辦理。

    第一百一四十條 下列人員不能作為遺囑的見證人: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有限民事行為能力人以及其他無見證能力的人;

    2)繼承人和受遺贈人;

    3)與繼承人或受遺贈人有利害關係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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