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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區劃是國家實行的土地、政治和行政權力的劃分,實行等級管理。 一般而言,行政區劃的特點是不同地區建立不同層次的政治權力,以充分實現地方國家機構各項職能的順利履行。 行政區劃的多少與乙個國家的地方關係格局、國土面積大小、民民關係等因素有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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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單地說,它是乙個按地區劃分的行政單位。 對於書面定義,您可以查閱行政書籍,這些書籍會更詳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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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全國分為省、自治區、直轄市; 省、自治區分為自治州、縣、自治縣、市; 縣、自治縣分為鄉、民族鄉、鎮。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30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行政區域劃分如下:
(一)全國分為省、自治區、直轄市;
2)省、自治區分為自治州、縣、自治縣、市;
3)縣、自治縣分為鄉、民族鄉、鎮。
直轄市和大城市分為區和縣。 自治州分為縣、自治縣和市。
自治區、自治州、自治縣均為民族自治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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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行政區劃如下:
1.全國分為省、自治區、直轄市;
2、省、自治區分為自治州、縣、自治縣、市;
3、縣、自治縣分為鄉、民族鄉、鎮。
直轄市和大城市分為區和縣。 自治州分為縣、自治縣和市。 自治區、自治州、自治縣均為民族自治地方。
行政區劃是行政區劃的簡稱,是國家實行的分級管理的區域劃分。
法律依據:《行政區劃管理條例》第三條 第三條 設立、撤銷、變更行政區劃所屬或者行政邊界時,應當考慮經濟發展、資源環境、人文歷史、地形地貌、治理能力等情況; 改變居民居住地,應當優化資源配置,便利公共服務提供; 行政區劃名稱變更,應當反映當地的歷史、文化和地理特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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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的行政區域一般分為以下三級:一是省級行政區劃,即省、自治區和直轄市。 目前,除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台灣地區外,中國大陸省級行政區共有22個省、五個自治區、四個直轄市。
二是縣級行政區劃,包括縣、自治縣、無區市、市轄區。 三是鄉一級的行政區劃,包括鄉、民族鄉、鎮。 就自治州和設區的市而言,行政區劃分為四個級別:
一是省、自治區; 二是自治州、市劃分區; 三是縣、自治縣、無區市、市轄區; 四是鄉、民族鄉、鎮。 事實上,現在大多數地方都分為四級行政區劃。
行政區劃隨著國家的建立而出現。 根據地理劃分行政區域而不是根據氏族劃分部落是國家區別於氏族組織的基本特徵。 無論國家型別如何,行政區的劃分都必須始終符合統治階級的根本利益,同時兼顧政治、經濟、文化、民族、地理、人口、國防、歷史傳統等因素。
隨著現代社會生產力的發展,經濟因素起著重要作用。 在資本主義國家,行政區的劃分是為了鞏固資產階級的權力,促進勞動人民的統治和分裂少數民族。
雖然行政區劃由於國家性質的不同而具有鮮明的階級特徵,但也具有一定的歷史連續性。 自秦朝(西元前221年至西元前206年)實行縣製以來,歷朝歷代的行政區劃雖然發生了變化,但變化並不大。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第三十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區域劃分如下:(一)全國分為省、自治區、直轄市; 2)省、自治區分為自治州、縣、自治縣、市;3)縣、自治縣分為鄉、民族鄉、鎮。直轄市和大城市分為區和縣。
自治州分為縣、自治縣和市。 自治區、自治州、自治縣均為民族自治地方。
第三十一條 國家必要時可以設立特別行政區。 特別行政區實行的制度,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根據具體情況依法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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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區劃:簡稱行政區劃,是國家實行的分級管理的區域劃分,所屬的地級市由青島市、大連市、海口市等組成。 縣級市不能填滿。
二、下列原則適用於中國現行的行政區劃:
1.全國分為省、自治區、直轄市;
2、省、自治區分為自治州、縣、自治縣、市;
3、自治州分為縣、自治縣、市;
4、全縣分為鄉、民族鄉、大新鎮;
5.直轄市和大市劃分為區和縣;
(六)國家在必要時設立的特別行政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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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區劃是指國家不模仿可以統治和控制的領海的等級和等級管轄的領土和領海行政區劃的劃分,也可以說是對行政區劃的簡單而愚蠢的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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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行政區劃是行政區劃的縮寫,是國家為分級管理而實行的區域劃分。 自1949年以來,該國的行政區劃經歷了許多變化。
目前,中華人民共和國有34個省級行政區,其中23個省、5個自治區、4個直轄市和2個特別行政區。
國家根據地理位置劃分為行政區域。 每個國家的行政區劃都有不同的區劃和名稱。 無論哪個國家,行政區劃的劃分都必須始終符合統治階級的根本利益,並考慮到政治、經濟、民族、人口、國防、歷史傳統等因素。
社會主義國家的行政區劃一般按照以下原則進行:
1.政治原則。 鼓勵國家機關密切聯絡群眾,促進人民群眾參與國家管理。
2.經濟原則。 要根據不同地區的經濟特點進行劃分,這樣有利於社會生產力的發展。
3.國家原則。 要根據少數民族的生活條件和其他特點進行劃分,有利於各民族的發展,鞏固民族的團結。 這些原則是相互關聯和相互聯絡的。
此外,還考慮了歷史傳統、人口分布、地理條件和國防需求等因素。
法律依據:《行政區劃管理規定》 第二條 行政區劃應當保持穩定。 需要改變時,要按照有利於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有利於行政管理、有利於國家統一、有利於國防的原則,制定變革方案,報當局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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