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有兩項規定:
第十七條 村民會議由本村年滿十八周歲的村民組成。
村民大會的召開,應當有半數以上18歲以上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代表參加,所作決定應當由出席人員半數以上通過。 必要時,可以邀請駐村企事業單位、群眾團體派代表作為觀察員參加村民會議。
第十九條 下列涉及村民利益的事項,應當提請村民會議討論決定後方可處理:
1)鄉鎮協調的徵收方式,以及村保留的徵收和使用;
(二)全村享受失業補償金的人數和補貼標準;
(三)村集體經濟收益的用途;
(四)村辦學校、村建道路等村級公益事業的資助計畫;
(五)村集體經濟專案立項與承包方案、村公益事業建設承包方案;
(六)村民承包管理計畫;
7)宅基地計畫的使用;
(八)村民會議認為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項,由村民會議討論決定。
可以看出,在你提到的這種情況下,可以組織村民會議討論決定,當然投票也是決策方法之一,只要村民的會議程式合法,決策結果達到過半,就可以有效。
-
法律分析:村民大會法定人數:只有超過半數的18歲村民或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代表參加,並達到法定人數,村民大會的召開才合法有效。
村民大會根據不同情況,可以採取口頭、舉手、無記名投票等方式進行表決,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形成審議意見。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第三十四條 年滿十八周歲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居住年限,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但是,這一例外情況適用於依法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
第四十八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在政治、經濟、文化、社會和家庭生活等各個方面享有與男子平等的權利。
國家保障婦女權益,實行男女同工同酬,培養選拔女幹部。
第一百一十一條 城鄉地區根據居民居住地設立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是基層群眾自治組織。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的理事、副主任、委員由居民選舉產生。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與基層政權的關係由法律規定。
-
根據《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16條:
有選舉權的村民五分之一以上或者村民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可以共同提出罷免村民委員會成員的請求,並說明罷免理由。 被提議罷免的村民委員會委員有權提出抗辯。 罷免村民委員會委員需要登記參加選舉的村民過半數投票,並須得到過半數投票村民的批准。
村民大會不被拒的,第二十一條規定,村民大會由村民委員會召集。 村民代表十分之一以上或者三分之一以上提出建議的,應當召開村民大會。
召開村民大會,應當提前10日通知村民。
換言之,符合要求,拒絕召開村民大會,屬於嚴重違法行為,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或者向鄉鎮報告,鄉鎮有義務責令其召開村民大會。
-
總結。 村民選舉代表和拉票是否違法?
法律分析:(一)在民主推薦、民主評價、組織考試、黨內選舉中拉票、協助選舉等非組織性活動; (二)違反組織原則,在投票或者法律規定的重點遴選活動中,從事非名譽組織活動,或者組織、教唆、誘導他人投票、投票的; (三)在選舉期間進行其他違反黨章、黨內其他規定或者有關章程的活動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五十六條【破壞選舉罪】選舉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和國家機關領導人時,以暴力、威脅、欺騙、賄賂、偽造選舉檔案、謊報選舉選票等手段,破壞選舉或者阻撓選民、代表自由行使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的, 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
首先,任何法律或法規中都沒有規定“如果超過三分之一的選票被沒收或無效,整個過程將無效”。
其次,候選人獲得參與投票的村民的半數以上選票,這意味著如果候選人獲得超過半數的贊成票,則該候選人有資格當選。
三、贊成票數 贊成候選人 參與投票的村民人數 1 2、候選人可當選(不一定當選); 1 2、不可能當選。
根據第14條第2款確定選舉的有效性和候選人的資格時,可以通過計算本屆選舉的投票人數、返回的選票總數和候選人獲得的贊成票數來確定結果。
所有撤回的選票=無效票(例如無效票)+有效票(無票+棄權票數+贊成其他候選人的有效票)。
-
在村民委員會選舉中,登記參加選舉的村民過半數投票,選舉有效; 候選人只有在獲得參加投票的村民半數以上的選票後才能當選。
不可以,候選人只有在獲得超過半數投票村民的選票後才能當選。
-
必須是有效票,當超過三分之一的棄票無效票數時,整個過程無效!
-
候選人拉票的論點是不恰當的。
根據《村民委員會選舉條例》,候選人可以參加選舉,包括: 村民選舉委員會應組織候選人與村民見面,由候選人介紹履職方案,回答村民提問。 村民選舉委員會可以組織各種形式的選舉競賽活動,包括在指定地點發布候選人的選舉競賽材料,組織候選人與村民見面並回答村民的問題,在有閉路電視的村莊,可以組織候選人在電視上發言。
選舉競賽資料和選舉競賽陳述主要包括候選人的基本情況、競爭的立場和原因、治理村莊的思路以及對選舉和失敗的態度。
但是,以暴力、威脅、欺騙、賄賂、偽造選票、謊報選舉票數等不正當手段當選村民委員會委員的,無效。
-
你好! 問問,我們村組一共269票! 在第二次選舉中,其中一人投了129票,另一人投了126票?
其他七張選票是由這兩位候選人以外的人寫的! 還有另外七張空白票沒有寫! 這次選舉會成功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