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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俄羅斯、中國和其他大國不承認國際法的海牙條款,其中只有66個國家根據《規約》第36條第2款和第5款作出宣告,承認法院管轄權的強制性(其中許多有保留)。
這些國家是:澳大利亞、奧地利、巴貝多、比利時、波札那、保加利亞、柬埔寨、喀麥隆、加拿大、哥斯大黎加、象牙海岸、賽普勒斯、剛果民主共和國、丹麥、吉布地、多公尺尼克、多明尼加共和國、埃及、愛沙尼亞、芬蘭、甘比亞、喬治亞、德國、希臘、畿內亞、幾內亞比索、海地、宏都拉斯、匈牙利、印度、日本、肯亞、賴索托;
賴比瑞亞、列支敦斯登、盧森堡、馬達加斯加、馬拉威、馬爾他、毛里裘斯、墨西哥、荷蘭、紐西蘭、尼加拉瓜、奈及利亞、挪威、巴基斯坦、巴拿馬、巴拉圭、秘魯、菲律賓、波蘭、塞內加爾、斯洛伐克、索馬利亞、西班牙、蘇丹、蘇利南、史瓦帝尼、瑞典、瑞士、多哥、烏干達、大不列顛及北愛爾蘭聯合王國和烏拉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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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結。 目前,中國、美國、俄羅斯等國家不承認海牙國際法院,而是承認由66個國家簽署的海牙國際法院。
目前,中國、美國、俄羅斯等國家不承認海牙國際法院,而是承認由66個國家簽署的海牙國際法院。
國際法院(ICJ)於1945年6月26日根據《聯合國憲章》和《國際法院規約》成立。 它是民事法院,負責根據國際法解決國家間的法律爭端,並向聯合國各機構和專門機構提供諮詢意見。 海牙國際法院沒有刑事管轄權,沒有審判個人(如戰犯)的管轄權,不受理個人法律糾紛,對其他國際法庭沒有管轄權。
一國如果不願意,可以不參加訴訟,但特別條約規定要求它參加的情況除外。 如果乙個國家接受國際法橋梁的管轄權,它必須服從其決定。 該醫院位於荷蘭海牙的和平宮,因此被命名為“海牙國際法庭”。
1920年,國際聯盟在國際聯盟的主持下設立了常設國際法庭(海牙國際法庭的前身),以和平解決國際爭端。 從1922年到1940年,法院對國家間案件作出了29項判決,發表了27項諮詢意見,幾乎所有意見都得到了執行。 和平解決國際爭端常設國際法庭的活動因第二次世界大戰而暫停。
1945年6月26日,為了實現《聯合國憲章》,“以和平手段,並按照正義和國際法原則,調整或解決可能違反和平的國際爭端或局勢。 海牙問題國際法庭是聯合國根據《聯合國憲章》和《國際法院規約》設立的。 1946年4月,常設國際法庭正式解散。
海牙國際法庭取代了常設國際法庭,並繼承了該法院的財產和檔案,這些財產和檔案也設在荷蘭海牙的和平宮。 海牙國際法庭負責根據國際法解決國家間的法律爭端,並向聯合國機關和專門機構提供諮詢意見。 法院由大會和安全理事會分別選出的15名不同國籍的法官組成,由一名庭長、副庭長、審案法官和一名書記官長組成。
海牙國際法庭第一次會議選舉常設國際法庭最後一任庭長薩爾瓦多為海牙國際法庭第一任庭長。 除了海牙國際法庭是聯合國的主要司法機關之外,根據國際法,聯合國所有會員國都有權選擇通過法院的程式解決國際爭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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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牙國際法院位於荷蘭海牙,全稱國際審判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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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 Stice,ICJ)或國際法院(UN)。海牙國際法院是聯合國六大主要機關之一,也是聯合國的主要司法機關,聯合國是主權國家之間的民事司法審判機構,於1946年2月根據《國際法院規約》成立。
《國際法院規約》第一條根據《聯合國憲章》設立的國際法院是聯合國的主要司法機關,其組織和職能應按照本《察培頓規約》的下列規定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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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海牙國際法院位於荷蘭,全稱國際法院,簡稱國際法院(ICJ),後簡稱國際法院(United Nations)。 海牙國際法院是聯合國六個主要機構中第乙個也是最重要的司法機關,是主權國家之間的民事司法審判機構,於1946年2月根據《國際法院規約》成立。
法律依據:《國際法院規約》 第一條 根據《聯合國憲章》設立的國際法院是聯合國的主要司法機關,其組織和職能應按照本規約的下列規定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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