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大限額和下限有什麼區別?

發布 財經 2024-06-04
7個回答
  1. 匿名使用者2024-02-11

    1、最高限價為實行掛牌定價後的價格,競價不能高於最高限價,高於最高限價將視為出價; 2、競價底部為計量額度時的競價控制價,競價可高於或低於競價底價,在招標檔案規定的範圍內; 3、競價控制價為最高限價,即競價不能超過競價控制價,否則為無效競價。 4.之前的競價是基於競價的底部,一般誰最接近競價的底部就可以中標,無論是高還是低。 現在基本不需要底部出價,採用掛牌法控制競價。

  2. 匿名使用者2024-02-10

    招標控制價格是指國家或者省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相關定價依據和方法,根據擬招標檔案和招標工程量單,結合專案具體情況,出具的招標專案最高投標限價。 根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頒布的《建設工程承包估價管理辦法》(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16章《建設工程承包階段合同價》第183號)的規定, 國有資金投資的建設專案招標,應當有最高投標限額;非國有資金投資的建設專案招標的,可以設定最高投標限額或者投標下限。

    1.競價控制價格與底價之間的關係。

    投標控制價格是在實施工程量清單估價過程中,在定義了傳統標底概念的性質後設立的乙個專業術語,在投標管理和投標定價方面發生了很大的變化。 有買入價下限的競價、無出價下限的出價和以出價控制價出價的利弊分析如下:

    1)設定競價基準。

    1)在設定投標底部時,容易漏掉投標底部和黑箱操作現象,失去投標的公平公正性,容易誘發違法違規行為。

    2)投標底價的編制是預期的,因為難以考慮施工方案和技術措施對成本的影響,容易與市場成本水平脫節,不利於引導投標人理性競爭。

    3)標底在評標過程中的特殊地位使標價成為影響工程造價的槓桿,不合理的標底會使合理標**在評標中顯得不合理,並可能成為當地或行業的一種保護手段。

    4)以投標底部作為衡量投標人**的基準,導致投標人極力迎合投標底部,往往在投標過程中反映的不是競價人的競爭實力,而是投標人編制預算檔案的能力,或者各種合法或違法"競價策略"競爭。

    2)無競價底價。

    1)容易出現圍標串通,投標人提高投標,給投標人帶來投資失控的風險。

    2)低價中標後容易偷工減料,以犧牲工程質量為代價降低工程成本,或產生低價中標進而提出高額索賠等不利後果。

    3)招標人在評標時,對投標人沒有參考依據和評標標準。

  3. 匿名使用者2024-02-09

    法律分析:最高限價是價格清單實施後的價格,出價**不能高於最高限價的基價,高於最高限價則視為出價; 投標底部為計量額度時投標控制的價格,投標價可高於或低於投標檔案規定的範圍內的投標保留價。 競價控制價格為最高限價,即競價**不能超過競價控制價格,否則為無效競價。

    招標投標是一種綜合經濟責任形式,促進了基本建設領域的競爭。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 第二十二條 招標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名稱、編號等可能影響公平競爭的招標投標情形。 如果投標人有最低出價,則必須對最低出價保密。

  4. 匿名使用者2024-02-08

    最低出價下限和最低出價限額的區別在於定義不同,具體如下:

    1、標書底部為建設單位本身或委託**機構針對專案整體情況作出的預算;

    2、投標是建設方在施工圖預算的基礎上,結合工程總體情況和競爭對手情況給出的有競爭力的總價,一般低於投標方的底部。

    投標專案有投標底的,投標人應當在開標時予以公告,標書只能作為評標的參考,不得以接近標書為中標條件,也不得以投標底價幅度超過標書底額作為拒標條件。 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評標委員會應當否決投標:

    1、招標檔案未經招標單位蓋章,由單位負責人簽字;

    2、競買聯合體未提交聯合競買協議;

    3、投標人不符合國家或招標檔案規定的資格;

    4、同一投標人提交兩份以上不同的投標檔案或者投標書的,但要求提交替代投標書的投標檔案除外;

    5、投標**低於投標檔案規定的成本或高於投標檔案規定的最高投標限額;

    6、招標檔案空白部分不符合招標檔案的實質性要求和條件;

    7、投標人有串通投標、欺詐、賄賂等違法行為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

    第二十七條 投標人可以決定是否編制底價。 投標只能有乙個投標基礎。 投標的底部必須保密。

    受託編制隨附標書的中介機構不得參與受託編制招標專案的投標,也不得為專案投標人編制招標檔案或者提供諮詢。

    投標人有最高出價限額的,應當在招標檔案中約定最高出價限額或者最高出價限額的計算方法。 招標人不得規定最低投標限額。 第六十五條 招標機構在招標專案中投標、投標或者向投標人提供諮詢的,受託編制投標基礎的中介機構參與委託編制投標基礎專案的投標或者編制招標檔案,為專案投標人提供諮詢; 並依照招標投標法第五十條的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5. 匿名使用者2024-02-07

    最高限價是指國家通過行政手段設定的上限。 最高限價適用於以下情況:

    1)自由化後供大於求,不利於生產和人民生活的農產品價格,工農業生產資料的討價還價,城市市場的道路蔬菜,重要副食品的成交,低於上限,生產者、經營者、消費者可以自行決定,這是一種指導形式。

    2)在偏遠地區的商業領域,企業只能實施限價,無權改變某些享受財政補貼的農業生產資料和工業消費品的銷售。這是國家定價的一種形式。

    3)在國際上,進口國進口某些商品的上限。

    實施最高限價的目的:為了維持市場價格的基本穩定,抑制某些產品的****,特別是應對通貨膨脹。 有時,為了限制某些行業,特別是一些壟斷性強的公用事業,也會採取最高限價的做法。

    設定最極端網格的原因通常是出於公平考慮。 例如,在戰爭或饑荒時期,將設定必需品的最高價格,使窮人負擔得起並有利於社會穩定。

    然而,由此產生的短缺可能會導致更深遠的問題,如果只是在沒有進一步干預的情況下制定它們,它們可能導致以下結果:

    1)基於“先到先得”的分配,可能會造成排長隊。一些國家進行的經濟改革允許**上公升,這顯然有利於減少或消除排隊,但同時也使低收入人群的生活非常困難。

    2)被迫採用配給制,例如為每種配給產品給人們一定數量的配給票。

    3)最**風格的主要問題是黑市的可能性,客戶在合法市場上買不到足夠的錢,可能會轉向黑市,以高價購買。

    4)另乙個問題是,最先進的水平減少了已經供不應求的商品數量。例如,在饑荒時期人為壓低價格可能會減少糧食供應。 在許多發展中國家,為幫助城市貧民而控制糧食導致農民收入降低,他們離開土地湧向城市,從而減少了作物產量。

    以上內容參考百科全書-最高限價。

  6. 匿名使用者2024-02-06

    法律分析:投標的底部是通過固定定價的方法獲得的,這是計畫經濟制度的產物; 投標限價是採用工程量清單計價法獲得的,隨著技術的進步,一些實力雄厚的建設單位根據企業定額編制投標**會比較低。 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招標人不得規定最低投標價格。

    沒有設定最低**,以鼓勵投標人充分競爭。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 第二十七條 投標人可以決定是否編制底價。 投標只能有乙個投標基礎。

    投標的底部必須保密。 受託編制標底的中介機構不得參與委託編制標底的投標,也不得為專案投標人編制招標檔案或者提供諮詢。 投標人有最高出價限額的,應當在招標檔案中註明最高出價限額或者最高出價限額的計算方法。

    招標人不得規定最低投標限額。

  7. 匿名使用者2024-02-05

    最大和最小限制的優缺點如下:天花板價格:又稱限價,或稱天宇透水花板,是這些產品中最標準的,以限制某些生活必需品的消費。

    實施上限價格的好處是:它導致需求過剩; 賣方偏好的出現; **偏好將取代消費者偏好。

    實施最高限價的缺點是:存在黑市的可能性; 從長遠來看,上限價格將抑制供應; 可以參與應該由市場完成的活動。

    最低價格:又稱支撐**或**判斷下限,是行業內為支援某個行業的生產而規定的產品最低價格。 實施最低價格限制的缺點是:

    供大於求; 黑市的可能性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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