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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會是股東大會授權的公司最高決策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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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股東推薦的管理公司業務的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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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會對本公司股東大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開股東大會會議,向股東會報告;
(二)執行股東會決議;
3)決定公司的經營計畫和投資計畫;
4)制定公司年度財務預算計畫和決算計畫;
5)制定公司利潤分配方案和虧損追償方案;
(六)制定公司註冊資本增減和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七)制定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或變更形式的方案;
8)決定公司內部管理組織的建立;
(九)決定公司經理的任免及其報酬,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公司副經理、財務總監的任免及其報酬;
10)制定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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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會對股東大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1、召開股東大會,向股東會報告。 2、執行股東大會決議。
3、決定公司的經營計畫和投資計畫。 4、制定公司年度財務預算計畫和決算計畫。 5、制定公司利潤分配方案和虧損恢復方案。
(六)制定增加或減少註冊資本和發行債券的計畫。 7、制定合併、分立、解散或變更形式的計畫。 8、決定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立。
9、決定經理的任免及其報酬,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薪酬的任免。 10、基本管理制度的制定。
法律依據
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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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董事會是公司股東會或員工大會的執行機構,負責公司、企業和經營活動的指揮和管理,負責並向公司股東大會或公司股東大會報告。 董事會必須執行股東會或職工大會對公司或企業重大事項的決定。
董事會是由董事組成的決策機構,董事對內負責公司事務,對外代表公司。 董事是負責指導和管理公司事務的人。 董事會(董事會)由多名董事組成。 在許多情況下,董事會會選擇其中一位董事長擔任董事長(董事會主席)。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條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發生;
(二)股東會或者股東會決議被解散的;
3)因公司合併或分立而解散的;
(四)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的;
(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二條的規定解散。
第一百八十三條 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條第(一)、(二)、(四)、(五)項規定而解散的,應當自解散事由發生之日起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 有限責任公司的清算組由股東組成,股份清算組由董事或股東大會確定的人組成。 逾期未成立清算小組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小組進行清算。
人民法院應當受理申請,並及時組織清算組進行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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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董事會的職能是召開股東大會,因為董事會是由股東選舉產生的,需要對股東大會負責。 執行股東會決議,決定公司經營計畫和投資計畫。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董事的任期為三年。
何淳的法律依據]。
《公司法》第46條。
董事會對股東大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開股東大會會議,向股東會報告;
(二)執行股東會決議;
3)決定公司的經營計畫和投資計畫;
4)制定公司年度財務預算計畫和決算計畫;
5)制定公司利潤分配方案和虧損追償方案;
(六)制定公司註冊資本增減和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七)制定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或變更形式的方案;
8)決定公司內部管理組織的建立;
(九)決定公司經理的任免及其報酬,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公司副經理、財務總監的任免及其報酬;
10)制定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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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會職責: 1、負責召開股東大會; 執行股東會決議,向股東會報告; 2、決定公司的生產經營計畫和投資計畫; 3、決定公司內部管理組織的設定; 4、批准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5、聽取總經理工作匯報,作出決議; 6、制定公司年度財務預算、決算方案和利潤分配方案,彌補鑽棚虧損; 7、對公司增加或減少註冊資本、分立、合併、終止、清算等重大事項提出方案; 8、任免公司總經理、副總經理、財務部部長,並決定其獎懲。 《公司法》第46條。
董事會對股東大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一)召開股東大會,向股東會報告; (二)執行股東會決議;3)決定公司的經營計畫和投資計畫;4)制定公司年度財務預算計畫和決算計畫;5)制定公司利潤分配方案和虧損追償方案;(六)制定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和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七)制定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或變更形式的方案;8)決定公司內部管理組織的建立;(九)決定公司經理的任免及其報酬,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公司副經理、財務總監的任免及其報酬;10)制定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十一)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辭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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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會是由兩名或兩名以上董事組成的決策機構,他們對內負責公司事務,對外代表公司。
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開股東大會會議,向股東會報告;
(二)執行股東會決議;
3)決定公司的經營計畫和投資計畫;
4)制定公司年度財務預算計畫和決算計畫;
5)制定公司利潤分配方案和虧損追償方案;
6)制定公司註冊資本增減和發行公司匯匯債券的方案;
(七)制定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或變更形式的方案;
8)決定公司內部管理組織的建立;
(九)決定公司經理的任免及其報酬,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公司副經理、財務總監的任免及其薪酬;
10)制定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法律依據]《公司法》第四十六條規定,董事會對股東大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一)召開股東會會議,向股東會報告;(二)執行股東會決議;3)決定公司的經營計畫和投資計畫;4)制定公司年度財務預算計畫和決算計畫;5)制定公司利潤分配方案和虧損追償方案;(六)制定公司註冊資本增減和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七)制定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或變更形式的方案;8)決定公司內部管理組織的建立;(九)決定公司經理的任免及其報酬,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公司副經理、財務總監的任免及其報酬;10)制定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十一)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第20條規定,校長。 校董會或董事會應由五人或五人以上組成。 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或董事應具有五年以上的教育教學經驗,民辦學校的董事會或董事會由主辦方或其代表組成,並設董事長或董事長。 >>>More
如執行董事負責積極履行董事會的職能職責或指定的職能職責,因董事會職能未充分合理行使等原因使公司遭受經濟損失,股東要求董事會承擔賠償責任的, 且原因未明確歸於董事職責分工的,則所有執行董事均應承擔連帶經濟責任。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