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出所正在錄口供,我叫人出來,是不是妨礙公務?

發布 社會 2024-06-05
22個回答
  1. 匿名使用者2024-02-11

    派出所正在錄口供,如果強行叫人出去,將被視為妨礙公務。

  2. 匿名使用者2024-02-10

    如果派出所的人同意,你把人叫出來,那就不妨礙公務了,如果派出所不同意,你要把人叫出來,就可能構成妨礙公務!

  3. 匿名使用者2024-02-09

    您好,這位朋友,當然這是房企,有人在調查這個案子,你不能叫人出來。

  4. 匿名使用者2024-02-08

    派出所正在錄口供,如果叫人出去,絕對應該算是妨礙公務,但一般情況下,問題不大。

  5. 匿名使用者2024-02-07

    派出所正在路口叫人供認,如果沒有供述,不算妨礙公務。

  6. 匿名使用者2024-02-06

    派出所正在錄口供,一般不准把人叫出來,如果喊出來,可能有關係。

  7. 匿名使用者2024-02-05

    派出所進洞了,我叫人出去,是不是妨礙公務? 派出所進公戶,叫人出門妨礙公務,容易穿紅。

  8. 匿名使用者2024-02-04

    派出所就在十字路口,你不可能把人叫出來,進去大喊大叫,那也算妨礙公務。

  9. 匿名使用者2024-02-03

    如果派出所正在調查,則被視為妨礙公務。

  10. 匿名使用者2024-02-02

    這個直角平台已經商定好了,就是沒有問題,也不是公務的障礙。

  11. 匿名使用者2024-02-01

    如果你沒有正當或令人信服的理由,那就是妨礙司法公正。

  12. 匿名使用者2024-01-31

    如果警察不同意供詞,但嫌疑人或證人仍然被傳喚,則被視為妨礙公務。

  13. 匿名使用者2024-01-30

    派出所錄紅了,我叫人出去,算是不是妨礙公務? 那麼我認為你不應該把它說出來。 這一定是公務的障礙。

  14. 匿名使用者2024-01-29

    警察局正在記錄乙份宣告。 你不能進去,也不能把人叫出來。

  15. 匿名使用者2024-01-28

    如果你在警察局錄下供詞,你怎麼能把人叫出來? 必須得到警方的許可,怎麼能算是妨礙公務呢?

  16. 匿名使用者2024-01-27

    到派出所錄案對案件的銷售沒有影響,具體如下:

    1、不引發刑事案件,口供錄對當事人影響不大;

    2、檔案會被記錄下來,但不用擔心,因為記錄只會記錄在公安機關的內部檔案中,不會進入當事人的個人人事檔案;

    3、一般情況下,敗訴方需要承擔訴訟費用,雙方當事人需要坦誠相待,有義務履行生效判決;

    (四)敗訴方未按時履行判決義務的,勝訴方可以在判決生效後向一審法院或者敗訴方財產所在地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5、在申請強制執行的情況下,任何人都可以公開查詢,也會有信用資訊系統的記錄,會影響個人或企業的信用貸款。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條 起訴狀應當報人民法院起訴,並按照被告人數提交副本。 確寫起訴書有困難的,可以口頭提出起訴書,人民法院將記錄在案並告知對方當事人。 第五十六條 第三人認為有權對當事人之間的訴訟標的提出獨立主張的,有權提起訴訟。

    第三人對當事人之間的訴訟標的無權提出獨立主張,但對案件結果有合法利害關係的,可以申請參加訴訟,也可以通知人民法院參加訴訟。 第三人被人民法院判定負有民事責任的,具有當事人的訴訟權利和義務。

    前兩款規定的第三人因不屬於自身原因不參加訴訟,但有證據證明具有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文書的部分或者全部內容有誤,損害其民事權益的,可以向作出判決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自其知道或應當知道其公民權益受到損害之日起六個月內作出裁決或調解檔案。人民法院經審理認定訴訟請求成立的,應當變更或者撤銷原判決、裁定、調解書; 訴訟請求不成立的,駁回訴訟請求。 第六十四條 當事人有責任為自己的主張提供證據。

    當事人及其訴訟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所必需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證據。

    人民法院應當依照法定程式,全面客觀地審查核實證據。 第六十五條 當事人應當及時為自己的主張提供證據。

    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主張和審理情況,確定當事人應當提供的證據和期限。 當事人在期限內提供證據有確有困難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延長期限,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申請適當延長期限。 當事人逾期不提供證據的,人民法院應當責令其說明理由; 拒不說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不同情況不予採納證據,或者提供證據但給予譴責或者處罰。

  17. 匿名使用者2024-01-26

    派出所錄口後,由石和山摩處理,具體情況要看。 如果沒有犯罪事實,那麼供詞將立即被釋放; 有犯罪事實或者證據證明犯罪嫌疑人犯罪的,將採取拘留、逮捕等強制措施。

    成績單的特徵:

    成績單的特點反映了製作成績單的特殊要求。

    1)內容的真實性。

    要如實記錄,力求客觀、真實、具體、完整。 內容必須反映客觀情況,不得包含記錄者的意見。 為保證記錄的真實性,記錄完畢後,應當由有關人員核對,有關人員應當在記錄末尾簽署意見、簽名、蓋章或按指紋。

    成績單應簡明扼要,清晰整潔。

    2)生產的合法性。

    應依法作出,並履行必要的法律手續。 由法定人製作,並由包括法定活動參與者和記錄人在內的相關人員簽字或蓋章的。

    3)形式的統一性。

    雖然謄本種類繁多,但所有謄本均按照規定的規範記錄在紙上,不得使用租賃和歸還條例規定的文字以外的文字,更不用說速記符號、拼音字元和圖形符號了。 至於使用錄音錄影等科技手段,只能作為成績單的輔助材料,不能代替成績單。

    4)記錄的時間性。

    謄本通常要求一次性完成,從司法活動開始開始,到該司法活動結束時結束。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91條。

    公安機關認為有必要逮捕被羈押人的,應當在拘留後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 特殊情況下,提交審查批准請求的時間可以延長一至四天。 對在逃犯罪、多次犯罪、集體犯罪的主要犯罪嫌疑人,提出審查批准請求的期限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收到公安機關書面批准逮捕請求之日起七日以內作出批准逮捕的決定。 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機關接到通知後應當立即釋放,並及時將執行情況通知人民檢察院。 對需要繼續偵查,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18. 匿名使用者2024-01-25

    法律分析:不可以,公安部門在認罪後要經過審查,以確定是否符合立案標準。

    法律依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式規定》

    第一百六十六條 公安機關應當立即受理公民的自首、舉報、控告、舉報,或者犯罪嫌疑人自願投案的,詢問情況,並做好筆錄,經查證無誤後,由自首人、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或者自願投案人簽字並留下指紋。 必要時,應當進行錄音錄影。

    第一百七十五條 公安機關受理案件後,經審查,認為存在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犯罪事實,屬於其管轄範圍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立案; 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明顯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或者有其他不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不予立案。

    刑事案件應當自受理之日起2個月內宣判,最遲不得超過3個月。 治安案件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過三十日,情節重大、情節複雜的,經上一級公安機關批准,可以延長三十日。

  19. 匿名使用者2024-01-24

    法律分析:1如果是訊問筆錄,那麼就是公安機關對知情人或者被害人作出的筆錄,不會有影響。 如果是訊問筆錄,那就是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進行的訊問筆錄,才有影響力。

    2.筆錄是證人、嫌疑人或目擊者的詳細身份和言語的書面記錄。 筆錄只是案卷的一部分,由被訊問人簽字確認並放入卷宗,如果不放入被訊問人的卷宗,對被問疑人不會產生影響,根據筆錄認定為違法犯罪的, 它將包含在檔案中並產生影響。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 犯罪嫌疑人不需要逮捕、拘留的,可以傳喚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地的市、縣指定地點或者其住所接受訊問,但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檔案。 對在現場發現的犯罪嫌疑人,出示工作證明,可以口頭傳喚,但應當在訊問筆錄中註明。

    傳喚、拘押傳喚的期限不得超過十二小時,情節特別嚴重、複雜,需要採取拘留、逮捕措施的,傳喚或者拘押傳喚的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不得以變相形式以連續傳喚、拘押傳喚的形式羈押犯罪嫌疑人。 傳喚、羈押傳喚時,應當保證犯罪嫌疑人的飲食和必要的休息時間。

  20. 匿名使用者2024-01-23

    法律分析:在派出所錄口供沒有效果,如果有其他效果,警察會來找你。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五條 刑事訴訟中,證人、鑑定人、記錄員、翻譯人員故意作虛假證言、鑑定、記錄、翻譯對案件重要的情況,意圖陷害他人或者隱瞞犯罪證據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1. 匿名使用者2024-01-22

    法律分析:在派出所錄口供沒有效果,如果有其他影響,警察會來找你。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五條 刑事訴訟中,證人、鑑定人、記錄員、翻譯人員故意對案件重要情況作虛假證言、鑑定、錄音或者翻譯,意圖陷害他人或者隱瞞犯罪證據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2. 匿名使用者2024-01-21

    涉嫌犯罪的,由公安局依法記錄供述,犯罪嫌疑人無權拒絕,這是當事人的法律義務。

    不一定,一般人理解的供詞與公安機關所指的供詞是有區別的。 一般公眾會把審訊筆錄稱為供詞。 而公安機關則只指犯罪分子對自己犯罪的供述。

    它不再被稱為。 它們都被稱為審訊記錄,或審訊記錄。 一般情況下,訊問犯罪嫌疑人和重要刑事案件時,必須有兩名警察在場。

    可以單獨到場記錄懺悔、丟失錢包、手機等治安案件的一般報案家屬的詢問情況。 雖然需要兩個人在場,但任何其他機關、團體或個人行使這些權力根本不需要第二個人在場,除非法律另有具體規定。

    不管是主動去派出所做筆錄,還是被強行帶去派出所錄筆,如果沒有人民法院的判決權,認定構成犯罪,就沒有案卷,所以到了派出所做筆錄的時候, 那些沒有被判刑的人將沒有案件記錄。

    法律依據:擴充套件資訊]。

    《刑事訴訟法》第3條。

    刑事案件的偵查、羈押、執行逮捕和初審由公安機關負責。 人民檢察院負責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的調查和提起公訴。 審判由人民法院負責。

    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其他任何機關、團體和個人均無權行使這些權力。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進行刑事訴訟,必須嚴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關規定。

    當然是合法的,如果這次你因為其他事情被記錄下來,派出所在供詞上註明你有前科,這是公安機關在目前的供述上表明對檢察院提起訴訟時,考慮判重刑的參考, 這是《刑法》對加重累犯的程式規定。因此,警察局的紙條是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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