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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土地管理法》規定,土地變賣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轉讓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沒收違法所得; 對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擅自將農用地改為建設用地的,應當限期拆除非法轉讓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恢復土地原有狀態,對違法轉讓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予以沒收; 罰款可以合併徵收; 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雖然現行刑法將“非法占用農地”罪列入,但雙方交易的土地只有1畝左右,不符合該罪立案標準。
因此,我認為,在這種情況下,可以沒收賣方的違法所得,並在一定期限內拆除土地上的建築物和設施,使土地恢復到原來的狀態。 罰款可以合併徵收; 對村幹部有交易的,可以依法給予相關負責人行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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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
第一條 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以牟利為目的非法轉讓、轉售土地使用權,屬於非法轉讓、轉售土地使用權,違法轉讓、轉售土地使用權情節“嚴重”,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條的規定, 以非法轉讓、轉售土地使用權罪定罪處罰
(一)非法轉讓、轉售5畝以上基本農田的;
(二)非法轉讓、轉售基本農用地以外的耕地10畝以上的;
(三)非法轉讓、轉售其他20畝以上土地的;
(四)違法所得50萬元以上;
(五)非法轉讓、轉售接近上述量化標準,有違法轉讓、轉售土地使用權等惡劣情節的,有受到行政處罰或者造成嚴重後果的。
第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非法轉讓、轉賣土地使用權,情節特別嚴重的:
(一)非法轉讓、轉售10畝以上基本耕地的;
(二)非法轉讓、轉售基本農地以外的耕地20畝以上的;
(三)非法轉讓、轉售其他40畝以上土地的;
(四)非法取得100萬元以上的;
(五)非法轉讓、轉售接近上述量化標準,有其他惡劣情節,造成嚴重後果的。
在1994年頒布的《基本農田保護條例》中,基本農田被定義為“根據一定時期內人口和社會經濟發展對農產品的需求和建設用地,按照基本農田保護區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規劃期不得占用的耕地”。 “因此,基本耕地是耕地的一部分,是高產優質耕地的一部分,但並非所有耕地都是基本耕地。
用白話來說,他是耕地,但高於耕地。
此外,《土地法》第36條明確規定:
非農建設要節約用地,能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 劣質土地可以利用,好土地不得占用。
禁止擅自占用耕地建窯、建墳,禁止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沙、採石、採礦、採土。 禁止占用基礎農田發展林業和果樹產業,禁止挖池塘養魚。 ”
因此,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在基本農田保護區內建造窯爐、房屋、墳墓、挖砂、採石、採礦、採土、堆放固體廢物。 只要不用於耕種,使用基本農田就是違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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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觸犯了法律,可以到鄉鎮土地管理辦公室或到土地局舉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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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轉讓土地是違法的,可以舉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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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何應對非法賣地。
1、非法買賣土地,視情況處理。 他們是:
(一)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非法轉讓、轉售土地使用權價值的百分之五以上二十%以下罰金;
(二)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非法轉讓、轉售土地使用權價值百分之五以上二十%以下罰金。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條。
非法轉讓、轉售土地使用權罪]以牟利為目的非法轉讓、轉售土地使用權,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違法轉讓、轉售土地使用權價值的百分之五以上二十%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非法轉讓、轉售土地使用權價值百分之五以上二十分之二十以下罰金。
2. 非法轉售土地罪的構成要件是什麼?
1.主題要求。 非法土地轉售罪的物件是國家的土地管理制度。 土地屬於國家或集體,國家嚴禁以任何形式轉讓土地,但土地使用權可以依法轉讓。
非法轉讓、轉售土地使用權,顯然是嚴重違反國家土地管理制度;
2.客觀要素。 非法轉售土地罪客觀表現為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和非法轉讓土地使用權,情節嚴重的,必須是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
3.主要要求。 非法土地轉售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 凡已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成為非法轉售土地罪的主體,單位也可以構成非法轉賣土地罪。
單位犯非法轉售土地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依照本條的規定追究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
4.主觀因素。 非法轉售土地罪在主觀上表現為故意牟利,不構成非法轉售土地罪。 由於土地使用權是從國家購買的,因此土地使用權的轉讓必須通過相關法律途徑轉讓給受讓方,不得非法轉讓。
對於非法轉讓,一般最高可判處3年徒刑和交易金額5%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37年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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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經濟犯罪案件起訴標準的規定》第七十一條(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條) 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以牟利為目的非法轉讓、轉售土地使用權的案件,應當追究: 1、非法轉讓、虛轉5畝以上基本農田;(二)非法轉讓、轉售基本農用地以外的耕地10畝以上的;3.非法轉讓、轉售其他土地20畝以上的; 4、違法所得金額在50萬元以上的;5、雖未達到上述金額標準,但因土地使用權轉讓、轉售,進而非法轉讓、轉售土地的不法行為,受到兩次以上行政處罰; 6.造成不良影響。
違法買賣土地的犯罪情形是指行為人不僅買賣土地所有權,而且買賣土地使用權的行為,即土地使用權人未按照法律規定的條件和程式將土地權利完全轉讓給受讓人; 受讓人向他支付價款。非法轉讓、轉售5畝以上基本農田的;非法轉讓、轉售其他20畝以上土地構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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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有非法出售農村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沒收違法所得; 違反土地總體利用規劃擅自將農田改為建設用地的,應當限期拆除違法出讓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條 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沒收; 對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擅自將農用地改為建設用地的,應當限期拆除非法轉讓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恢復土地原有狀態,對違法轉讓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予以沒收; 罰款可以合併徵收; 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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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對土地的任何形式的所有權都被視為非法出售土地。 土地的買賣只有在國家作為賣方出售並經過正常程式的情況下才能合法。 《土地管理法》第四條規定,國家實行土地使用管理制度。
國家制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規定土地用途,將土地劃分為農業用地、建設用地和閒置用地。 嚴格限制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控制建設用地總量,對耕地實行專項保護。 前款所稱農業用地,是指直接用於農業生產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農田用水地、水產養殖水面等; 建設用地是指用於建造建築物構築物的土地,包括城鄉居民住宅和公共設施、工礦用地、交通水利設施、旅遊用地、軍事設施等; 閒置用地是指除農業用地和建設用地以外的土地。
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嚴格按照土地使用總體規劃確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條 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沒收; 對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擅自將農用地改為建設用地的,應當限期拆除非法轉讓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恢復土地原有狀態,對違法轉讓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予以沒收; 罰款可以合併徵收; 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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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1罰、2罰、3刑事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條 土地以其他形式出售或者非法轉讓的,縣級以上人民資源部門應當沒收違反鎮嶺土地總體利用規劃的違法所得,擅自將農業重點用地改為建設用地; 限期拆除非法轉讓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等設施,恢復原狀。沒收在非法轉讓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並對其負責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罰款,依法將其處罰為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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