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30個婚姻家庭糾紛典型案例(第2版)

發布 社會 2024-06-21
8個回答
  1. 匿名使用者2024-02-12

    1)乙死後,甲與丙的婚姻是否有效?為什麼?

    根據情況描述,在甲與乙的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甲隱瞞了兩人已婚的事實,與丙以夫妻身份同居,最終通過虛假檔案和證明材料登記結婚。 在這種情況下,甲與丙之間的婚姻可能被視為無效。

    通常,法律對假結婚、隱瞞婚姻狀況等有明確規定。 如果乙個人在結婚時隱瞞他或她的婚姻狀況,或用虛假的檔案或資訊登記結婚,這種婚姻可能被視為無效或無效。 不同的司法管轄區和國家可能有不同的法律,因此您可能需要諮詢當地的法律專業人士。

    2) 甲在乙死後是否有權繼承乙的遺產?

    如果甲與乙之間的婚姻被認定為有效婚姻,根據《繼承法》的規定,甲通常會成為乙的法定繼承人。 在許多國家,合法配偶通常有權繼承遺產,即使他們沒有遺囑,他們也可以自動繼承部分或全部遺產。 但是,由於情況複雜,例如婚姻是否有效,是否有遺囑等,最好諮詢當地的法律專業人士,以了解與組成機構的繼承權問題。

    綜上所述,對於此類複雜情況,最好諮詢專業法律顧問,以了解具體的法律要求和權利。 法律要求可能因地區而異,因此建議尋求專業的法律建議。

  2. 匿名使用者2024-02-11

    1)甲與丙的婚姻無效。特此判斷,只有婚姻關係的成立才需要存在法定的婚姻條件,甲、丙在結婚時使用虛假檔案和證明材料,實際上並不符合法定結婚條件。 此外,甲與乙之間的婚姻關係已經存在,因此與甲與丙結婚的行為也涉嫌重婚,屬無效。

    2)甲無權繼承乙的遺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如果夫妻雙方在婚姻關係解除後與他人結婚,將失去繼承前配偶遺產的權利,而甲與乙的婚姻關係在乙去世後仍未解除,因此甲無權繼承乙的遺產。 同時,由於甲使用了虛假檔案和證明材料,香培的婚姻無效,因此甲與丙之間不存在合法的繼承關係。

  3. 匿名使用者2024-02-10

    1 孟麗和謝濤是事實婚姻,因為他們的同居發生在1990年,到當年2月1日,他們已經滿足了結婚的實質性條件。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於2001年12月27日施行 第五條規定:未依照《婚姻法》第八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的,以夫妻名義同居的,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一事同工,一事同工。離婚法庭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頒布實施前,男女雙方均符合結婚實質條件的,按事實婚姻辦理。

    2 由於是事實婚姻,法院應受理孟麗的離婚請求。

    3.孟某父親的1萬元遺產和50平公尺的房產,只有孟麗才有合法繼承權,所以屬於孟麗的個人財產。 因為孟麗的父親去世時孟麗還不到20歲,這還不足以達到法定結婚年齡,所以孟麗和謝濤當時處於同居關係,而不是事實婚姻。 即使後來才構成事實婚姻,根據我國婚姻法,婚前財產也永遠屬於個人財產。

    孟莉投資**的收益歸夫妻雙方所有,因為她購買**的前提是事實婚姻是在2004年成立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2004年4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一條 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下列財產為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的“其他應當共有的財產”:(一)一方當事人投資個人財產所得。

    4 謝濤借了二萬塊錢裝修房子,他可以要求孟麗還錢。

  4. 匿名使用者2024-02-09

    1、夫妻關係未成立(未登記,只能稱為同居)。

    2、孟父的1萬元遺產和50平公尺的房產,只有孟慧麗有繼承權,謝濤沒有,所以所有權屬於孟麗。 那麼,孟麗投資**的收益,也屬於孟麗乙個人。

    3、謝濤借了2萬塊錢裝修房子,他可以要求孟麗還錢。

    4.如果婚姻法不承認,法院將不予受理離婚,只能稱為分手 5.所有貨幣交易均可視為債權和債務(除一方贈與另一方外,“不得要求退還”)。

    本案的關鍵是婚姻沒有登記,即沒有得到法律承認,所以謝和孟被處理為分居,只有債權債權關係。

  5. 匿名使用者2024-02-08

    1、繼承人包括王慶和三個孩子。 (理由:一階繼承人有配偶、子女、父母,其中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收養子女、受撫養繼子女) 第二個問題不會是,對不起。

    2、1)鋼琴是私有財產,其他一切都是公共財產。理由:夫妻雙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雙方共同所有:

    工資、獎金、生產經營所得、智財權所得、繼承或贈與所得的其他應歸夫妻的財產(遺囑或贈與合同約定的僅屬於夫妻的財產除外)。 2、合同有效。 法院接受了該索賠,因為該索賠在四年時限內。

  6. 匿名使用者2024-02-07

    在第一種情況下,房屋是在婚前購買的,而不是在婚姻期間購買的。

    首先,由甲方支付首付款。

    2、甲父母的婚前贈與未明確註明贈送給雙方的,視為贈予甲方和三方,且甲方與乙方未明確約定房屋歸雙方所有。

    乙沒有出資財產,房屋是甲方的個人財產。

    案例21:根據《婚姻法》的規定,夫妻雙方書面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歸對方所有,本案並未發生。

    二是別墅、桑塔納車和10萬元定金都是婚後取得的,所以是共同財產,三是合營中產生的債務是連帶債務,婚後16萬元的連帶債務應由雙方共同承擔,當事人的行為是想挽救部分財產免於償還,導致債權人遭受潛在損失, 根據義務法,逃避債務、擅自分割財產的行為無效,債務仍為連帶債務。

    希望對你有所幫助。

  7. 匿名使用者2024-02-06

    我建議你看一下《婚姻法》的解釋3。

  8. 匿名使用者2024-02-05

    1.如果男子A的父母沒有明確表示他們是借錢或只給男子A,則視為對夫妻雙方的禮物。 本案中,房屋為共同財產,依法分割,兩人共同承擔A舅舅10萬元的債務。

    2. 本協議不能用於對抗善意的第三方,並且僅在雙方內部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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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請簡要說明親權的法律特徵。 >>>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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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上的那個還不錯。

只不過,解決婚姻危機一般都是從提高自己的意識開始的,否則就算是所謂的幸福解決當下的危機,也只能是暫時的。 在婚姻中,更重要的是兩個人之間的溝通,以及思想的同步,地位的同步,其中有一種和諧的關係,有時會偏離一定的距離,但從不偏離前進的軌道,兩個人一定有一些共同的興趣。 找一些自己的問題,關注深層次的問題,千萬不要只停留在表面的事情上,否則你可能會變得越來越無聊。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