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婚姻登記條件。
1.男女必須自願(獨立)結婚。
2、結婚年齡:男22歲,女20歲。
3. 雙方均無配偶(未婚、離婚、喪偶)。
4、三代以內雙方及旁系血親無直系血緣關係(獨立提示)。
2.提交結婚登記的檔案。
1.永久居留簿和居民身份證。
2. 我沒有配偶。
3.當事人提交3張2寸近期半身裸頭彩色照片**(可現場拍攝)。
3.婚姻登記手續。
1、男女均需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持所需證件,共同向一方常住地的區、縣級民政局(或鎮民**)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
2、雙方應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並各自填寫《婚姻登記申請書》。
3. 雙方須親身在婚姻登記官面前簽署或按手印《婚姻登記申請書》。
4、婚姻登記機關應當對雙方提交的檔案和宣告進行審查,符合結婚登記條件的,應當批准登記。
4、婚姻登記的時限和收費標準。
1、報名時限:如檔案資料齊全,當場登記,並頒發結婚證。
注:民政部關於實施《婚姻登記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
當事人無法出示戶口簿的,婚姻登記機關可以憑公安部門或者有關戶籍管理機關出具的蓋章戶籍證明辦理結婚登記; 當事人屬於集體戶籍的,婚姻登記機關可以持集體戶籍簿上的人的戶口卡或者戶口簿副本加蓋戶籍情況單位印章辦理婚姻登記。
-
夠結婚了! 婚姻檢查是自願的,不是強迫的!
-
法律分析:目前,我國已經取消了婚姻登記的強制婚姻檢查,可以直接到婚姻登記辦公室登記並領取證書。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零四十六條 一男一女完全自願結婚,任何一方不得脅迫另一方,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干涉。
第1047條:結婚年齡男性不得早於22歲,女性不得早於20歲。
第一百零四十八條 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條 男女結婚,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 符合本法規定的,應當登記結婚,頒發結婚證。 婚姻關係在婚姻登記後成立。 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重新登記。
第1050條:結婚登記後,根據男女雙方的約定,女方可以成為男方家庭成員,男方可以成為女方家庭成員。
第一千零五十一條 婚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即告無效:
a) 重婚;(二)有禁止結婚的家庭關係;
3)未達到法定結婚年齡。
-
婚姻不是強制性的,雙方可以選擇進行婚姻測試或不進行婚姻測試。 只要達到結婚年齡,且雙方不是直系血親或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雙方均可申請結婚登記,成為夫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49條:一男女欲結婚的,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 符合本法規定的,應當登記結婚,頒發結婚證。 婚姻關係在婚姻登記後成立。
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重新登記。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50條 婚姻登記後,女方可以成為男方家庭成員,男方可以成為女方家庭成員。
-
領取結婚證不需要結婚證,結婚登記也取消了強制結婚考試,可以直接到結婚登記處登記領取證。 因此,是否進行婚姻檢查主要考慮當事人的意願,法律上沒有強制性要求。
法律依據:根據《民法典》,結婚必須滿足以下條件:
第一百零四十六條 【自願婚姻】婚姻完全由一男一女自願締結,禁止任何一方脅迫另一方,也禁止任何組織和個人干涉。
第一百零四十七條 【法定結婚年齡】男性結婚年齡不得早於22歲,女性不得早於20歲。
第一百零四十八條 【禁止結婚的情形】直系血親或者旁系血親三代以內,禁止通婚。
向一方戶籍所在地的婚姻登記部門申請結婚證,憑戶口簿、身份證、**(合影),如必須舉行離婚,雙方均可在場。 (注:有些地方需要結婚考試)。 >>>More
結婚證不需要結婚考試。
根據我國現行《婚姻法》和《婚姻登記條例》的規定,婚姻審查不再是必要程式。 因此,只要婚姻登記是自願的,並達到法定結婚年齡,就不屬於法定禁止結婚的範圍。 不再需要婚姻測試。 >>>More
房子不是問題,現在不一樣了,以前應該尊重你對孩子的看法,但為了不生孩子不結婚,這不是乙個明智的選擇,老人家,喜歡孩子很正常,互相體諒,錢是體外之物, 兒子的養父母是親生的,但她一定會先養育你,我個人認為老公花錢給父母是正常的,我永遠不會不開心,也絕不會有一點不開心,我會善待家人,你不想讓老公難難, 右? >>>More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根據2001年4月28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決定》修改。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