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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來說,條約大於公約,因為條約具有法律效力,而公約是一般規則,只具有一定的約束力。
1、國際貿易按貨物流動方向可分為:進口、出口、過境。
2.根據統計標準,全國年齡可分為:總年齡、特殊年齡。
3.按國際**商品形態可分為:有形**、無形**。
4、根據是否有第三方參與國際**,可分為:直接**、間接**、entreo**。
5.根據參與國數量,國際**可分為:雙邊**、多邊**。
6、按國際結算工具**可分為:即期匯兌**、會計**、易貨**。
7、按貨物運輸方式可分為:陸路**、海運**、空運**、郵購**。
8.根據經濟發展水平,國際社會可分為:橫向、縱向。
9、按地區和國際**可分為:南南**、南北**、北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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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國際商事合同原則。
《國際商事合同通則》的目的是確立國際商事合同的一般規則,當當事人同意其合同受《國際商事合同通則》管轄時,應適用《國際商事合同通則》。 如果當事人就適用於其合同的法律的一般原則、商人習慣法或類似措辭達成一致,則可適用《國際商事合同一般原則》; 如果當事人沒有選擇任何法律來管轄其合同,則可以適用《國際商事合同的一般原則》; 《國際商事合同原則》可用於解釋或補充統一的國際法檔案; 《國際商事合同原則》可用於解釋或補充國內法; 《國際商事合同原則》也可以作為國內和國際立法的範本。
2.訂立合同的時間和地點。
1、當事人以合同形式訂立合同的,以各方當事人簽字、蓋章或按指紋時即成立合同,一方當事人履行主要義務,另一方接受後簽字、蓋章、按指紋即成立合同;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以書面形式訂立合同,當事人未使用書面形式,但一方當事人履行了主要義務,另一方當事人接受的,合同成立。
2、當事人以新建、資料電文等形式訂立合同,要求簽署確認函的,應當在確認函上簽字時成立合同; 一方通過網際網絡或者其他資訊網路發布的商品或者服務資訊符合要約條件的,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合同自另一方選擇商品或者服務並提交訂單時即成立。
3、承諾生效地和合同未成立地; 以資料電文形式訂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要營業地不是訂立合同的地,沒有主要營業地的,其住所地為訂立合同的地。 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執行。
4、當事人以書面合同形式訂立合同的,合同不成立地為最後簽字、蓋章、按手印的地點,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3.合同內容。
(一)當事人的名稱或位址; 合同當事人是合同權利義務的接受者,名稱、名稱和位址的確定可以在合同中確定和具體。
2. 標的物; 所謂標的物,就是合同權利義務的客體。 確定標的物的交付能夠產生或消滅合同關係。
3.質量和數量;
4. 價格或小費; 價格是獲取標的物所要支付的價格,報酬是為服務所要支付的價格。 價格通常是事物本身的價格。
5.表演的時限、地點和方法。
合同糾紛可能缺乏解決方式的辦法,合同對合同雙方具有約束力,同時賦予他們一定的權利。 希望您閱讀後對您有所幫助。 如果您還有其他問題,可以諮詢我們的律師,他們會提供專業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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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國際商事合同通則》是國際統一私法學會於1994年制定並於2004年修訂的法律檔案,它不是國際公約,而是一種國際慣例,不是強制性的,而是當事人自願選擇適用的,其目的是建立國際商事合同的一般規則, 用於解釋或補充國際統一法律檔案,也可用作國家或國際立法的範本。它是以非立法形式統一或協調法律。
而《一般原則》則避免使用現有法律制度所特有的術語,也避免參照個別國家的法律對條款進行解釋,而是遵循《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的辦法和某些規定,目的是建立乙個可在世界範圍內使用的平衡的規則體系。 一般規則的適用範圍很廣,包括當事各方同意以相互協議的方式適用該規則,或當事各方同意合同受“謹慎法的一般原則”、“商業規則”或類似措辭所制定的規則管轄,或無法就某一特定問題確定適用於合同的有關法律規則的情況。 《通則》沒有對國際商事合同作出統一定義,但不適用於消費者合同。
一般原則體系由序言、總則、合同效力、合同解釋、合同內容、合同的履行與不履行、合同的轉讓等組成。《通則》雖然不是一部具有約束力的法律檔案,但它們在促進國際範圍內商法典法官合同的統一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對國際經濟生活的影響也越來越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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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國際商事合同通則》是國際統一私法學會於1994年制定並於2004年修訂的國際法律檔案,旨在確立國際商事合同的一般規則,用於解釋或補充國際統一法律檔案,也可作為國家或國際立法的範本。 它是以非立法形式統一或協調法律。
《一般原則》遵循《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的方法和某些規定,旨在建立乙個可在世界範圍內使用的平衡的規則體系。 《通則》的適用範圍很廣,對國際商事合同沒有統一的定義,但不適用於消費者合同。 內容包括國際商業合同的所有方面。
《通則》體系由序言、總則、合同效力、合同解釋、合同內容、合同的履行和不履行以及合同的轉讓組成。
國際術語原則由國際商會(ICC)制定,最新版本是2000年版本。 它主要規定了國際貨物買賣合同中買賣雙方之間的風險、責任、費用和海關手續的分配。 它總共包括 13 個術語。
《國際商事合同通則》與《國際術語解釋通則》的相似之處如下:(一)均屬於國際慣例。 國際慣例是指在某一地區或行業逐步形成的、被普遍認可並適用於該地區或行業的國際慣例的長期慣例,作為確立當事人權利義務的規則對適用當事人具有約束力。
2)兩者都是有選擇性和可變性的。雙方可以選擇或可能不申請; 選擇加入後,可以更改協議。 (3)可以補充現行法律的不足,明確合同條款的含義,更好地確定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
《國際商事合同通則》與《國際術語解釋通則》的主要區別如下:(一)適用範圍不同。 《國際商事合同通則》適用範圍廣,可以說可以適用於除消費者合同以外的所有商事合同,而《國際術語解釋通則》則是關於國際術語的公約,用字母和簡明概念的組合來劃分責任, 買賣合同雙方之間的風險和費用,並反映第一構成,僅適用於買賣雙方在買賣有形貨物中的權利和義務。
2)內容不同。《國際商事合同通則》側重於合同規則的規定,致力於商事合同規則的國際統一,而《國際術語解釋通則》則通過四組術語(E組、F組、C組和D組)的規定,對國際術語的解釋做出了一定的規範, 屬於國際貨物銷售合同的特定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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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統一法的廣義分類來看,《國際商事合同通則》可以稱為示範法、統一規則或國際慣例。 從實踐角度看,一國在制定、修改合同法時可以將其作為示範法,借鑑和借鑑其規定; 合同當事人可以選擇其作為合同的準據法(準據法),作為解釋合同、補充合同、處理合同糾紛的法律依據。 此外,當合同的準據法不足以解決合同糾紛所涉問題時,法院或仲裁庭可以將其相關規定作為一般法律原則或商家習慣法作為解決問題的依據,對當事人的自主權和春碧法的適用起到補充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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