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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的,民法中的意志自治原則被違反了。
法律分析我國民法規定了意志自主原則,民事主體可以根據自己的意願獨立形成私法上的權利義務關係。 私法的自主性體現在所有權自由、遺囑自由和契約自由上。 法律行為是實現私法自治的工具。
所謂法律行為,是指以意思表達為要素,具有一定私法效力的法律事實。 所謂意思表達,是指表達內在意思,對外產生一定效果的私法行為。 意向表達是法律行為的乙個要素,沒有意向表達,就沒有法律行為。
單方面法律行為(如遺囑、贈與等)只需一種意向表達即可成立; 只有當雙方的意向表達相互對應時,雙方的法律行為(合同)才能成立; 多方法律行為(如設立公司的協議、合夥協議)只有在兩個或兩個以上意向表達同時一致的情況下才能成立; 決議(例如,股東大會上的決議)只有在多次意向表達以符合議事規則和表決程式的方式達成完全一致或多數共識時才能成立。 法律行為制度的闡述始於意向表達理論。
作為意向的一種表達,承諾書的簽署也遵循意向表達的原則。
因此,強制簽署承諾書的行為違反了意志自主原則,不具有法律效力。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條: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自願原則,按照自己的意願建立、變更或者終止民事法律關係。 第六條 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公平原則,合理確定各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 第七條 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誠信原則,誠實守信,信守承諾。
第一百三十七條 通過對話表達的意向,在對方知悉內容時生效。
以非對話方式表達的意向在到達對方時生效。 以非對話方式以資料電文形式表達意向的,對方指定某特定系統接收該資料電文的,該資料電文自進入該特定系統時生效; 在未指定特定系統的前提下,交易對手知道或應當知道資料電文進入其系統。 如果當事人另有約定以資料電文形式表達意向的生效時間,則遵循該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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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問題的關鍵是確定承諾書的性質,學者們對承諾書的性質有不同的看法:第一,認為承諾書是單方面合同,一方當事人可以成立,而另一方當事人無需接受,類似於贈與合同; 在合同成立後對承諾方具有約束力。其次,認為承諾書不是合同,而只是單方面的民事行為,因為沒有接收方,一旦表達意思即告生效。
關於標的PO的承諾書,被申請人認為僅為單方面民事行為,承諾方表示,在條件成立時,承諾方應自行承擔全部責任,且該承諾尚未由接收方作出,具有約束力。 作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大學生,民事行為應是出於真實意圖而表達的,因此學校強迫簽署學校對部門義務的承諾書的做法是不恰當的,學生有權拒絕。 此外,承諾書的內容體現了學校免責的作用,但不應生效,在發生人身和財產損失時,需要按照《民法通則》、《侵權責任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進行個案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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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強迫學生簽署承諾書是否違法? 不管出於什麼原因,學校強迫學生簽署承諾書都是違法的,一切都要以對學生的教育和輔導為基礎,不應該給學生增加太大的壓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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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強迫學生簽署承諾書並不違法。 如果一所學校是非法的,就很難說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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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 非法自願原則。 該承諾應無效。
如果違反,直接沒收或銷毀更是違法的,學校無權這樣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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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一字蓋子簽名具有法律效力,但如果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將被視為無效。 承諾書是一種合同,如果違反合同,需要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條的規定,一方當事人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第五百八十四條 一方當事人未履行合同義務或者按照約定履行義務,給對方造成損失的,賠償金額應當等於因違約行為造成的損失,包括履行合同後可以取得的利益; 但不得超過違約方在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應當預見到的違約可能造成的損失。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條規定,一方當事人未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條 一方未履行合同義務或者約定履行合同義務,給另一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金額應當等於違約造成的損失, 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約方在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應當預見到的違約可能造成的損失。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條規定,一方當事人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條 一方未履行合同義務或者約定履行合同義務,給另一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金額應當等於違約造成的損失, 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約方在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應當預見到的違約可能造成的損失。
如果償還了債務,借錢的人簽署的還款承諾書有效。 如果其他人簽署了這個還款承諾書,就相當於轉讓了債務人,學生代表父親簽署的還款承諾書應該無效。 僅供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