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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實行半封建半縣製,現已轉變為縣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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漢朝是封建制度,元朝是行省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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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朝的地方行政系統是省級系統。
內容:除河北、山東、山西為中州直轄外,元朝在當地設立了星中州(簡稱星中州或省)。 該省是**任命**到地方局並行使該省的職能和權力的派遣機構。
省下設道路、道路、地、縣、社群。
特點一:省的二元性有利於權力的集中。
2.對各省的有效控制有利於權力的集中。
3.省內權力的相互制約有利於權力的集中。
四省的權力歸屬有利於權力的集中。
五省分治有利於權力集中。
影響:雖然省體制確實與唐宋以來漢族社會日益強化的中央集權觀念有很大的衝突,但作為元代社會發展的產物,它仍然起著加強權力集中和鞏固統治的作用,同時, 對後世的政治制度,特別是地方行政區劃,也產生了深遠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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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制度從漢朝到元朝的演變:漢朝的地方行政由弱化變強; 唐朝的權力集中被削弱了; 北宋進一步壯大; 元朝的完善和發展,其他三省六部制是中國古代政治制度的重大開創,歷代王朝基本都遵循這一制度。 從漢朝到元朝的政治制度演變:
漢朝的地方行政被削弱到加強; 唐朝的權力集中被削弱了; 北宋進一步壯大; 元朝的完善和發展,其他三省六部制是中國古代政治制度的重大開創,歷代王朝基本都遵循這一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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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級系統。
自元朝開始,我國出現了一種新的行政區劃制度,其最高行政區劃單位是省(簡稱省),故稱為省制時期,從13世紀末持續到20世紀初,歷經元明清。
元朝中期,全國分為中州、宣正院、中州十省。 省下設公路、州(政府)、縣,道路由省管理。 有的地市、州在公路的管轄範圍內,有的在省的管轄範圍內,有的在政府管轄之下。
有的縣在公路管理之下,有的在政府管理,有的在國家管理。
中州直轄地區,稱為“腹地”,包括河北、山東、山西,以及河南和內蒙古的部分地區,屬於中州直轄,不屬於任何省份。 “興中蜀省”的全稱是“XX等地興中蜀省”,簡稱“XX興中蜀省”或“XX興中蜀省”。
特殊省份
鄭東等地在中州省,與高麗王國(簡稱鄭東省,又稱日本省或日本省)同屬高麗王,省丞相兼任高麗王,政府隸屬於自己,財富不包括在首都省, 這與元代其他省份的性質不同。
交趾省(安南省),與安南國家。 為征服飢餓和滲透的佔城而建立的靖湖佔城省(占城省)煽動首都成為正確的總理,阿里海格是平章的政治事務。 緬甸中部省份位於緬甸國家(蒲甘王朝)。
以上內容參照元代省系百科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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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元朝的地方行政系統是省級系統。 省級系統的特點是:
1.該省具有雙重性質,既是朝廷的派遣機構,又是地方的最高行政機關。 這有利於加強國家與地方的聯絡,鞏固國家的統一和民族的融合。
2.省級制度不僅將權力集中在地方政府,而且將部分權力留給地方政府,以達到省政府與地方力量之間的平衡。
3.該省的領導制度是乙個機構的多個成員和省長的節制的結合。 這有利於相互制約,也就是可以說是集體領導和民主集中制相結合的領導模式。
4、省權大而不專制,成功解決了地方勢力坐上皇位的習慣。
二、元代實行省制的原因:
1、唐朝實行的節制導致權力下放,國家動亂,宋朝徹底廢除了所有武官職位,由文官擔任,太絕對了。 總結歷史經驗,元朝實行省制。
2.按照當時的歷史條件,元朝時期的中國版圖幅空前廣闊,為了更好地治國,處理好地方政府與國家的關係,使權力回歸。 權利沒有分割,國家穩定得以維持,元朝實行省制。 反過來,可以更好地控制和管理國家。
三、省級系統的作用:
元朝的省制是秦朝以來郡制的重大發展,有利於鞏固統一的多民族國家,對明清乃至晚年的政治制度產生了深遠的影響。 在乙個統一的多民族國家中,各民族之間的聯絡和聯絡進一步加強,我國歷史上第一次出現了民族融合的局面。
議會為政黨實現使命提供了大舞台,促進了政黨制度的建立和發展; 另一方面,政黨為議會的活動提供了推動力,這使得開展議會的活動成為可能。 >>>More
漢武帝統治時期中朝制度的建立。 隋唐三省六部制度的建立。 宋代兩政三司制的建立,是君主制與中央機關權力矛盾鬥爭的體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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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性法規,即地方立法機關制定或者批准的規範性法律檔案,其效力不能延伸到全國,而只能在地方具有法律效力。 在當代中國,地方法規是最大的法律淵源之一,包括一般地方法規和特殊地方法規。 地方性法規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和大城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在不與憲法、法律、行政法規相牴觸的前提下制定。 由大會主席團或者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公布。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