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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事業單位一般應直接招聘、聘用員工,簽訂勞動合同,建立正式的勞動關係。 勞務派遣作為一種特殊的雇傭勞動關係形式,並不適合所有企事業單位,而只適用於一些特殊的雇主或特殊崗位。 因此,《勞動合同法》對勞務派遣崗位的範圍進行了限制:
勞務派遣一般以臨時性、輔助性或替代性崗位進行。 但是,《勞動合同法》並未列舉可以認定為臨時性、輔助性或替代性的具體職位,未來可能由司法解釋或實施細則覆蓋。 目前,部分企業在保安、保潔、綠化維護等特殊崗位雇用人員,銀行、保險公司因人員配備限制而使用編外人員,勞務公司一般派遣勞務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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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非核心職位。 取消受人員編制限制的職位。 需要較長試用期的職位。 分階段位置。 臨時職位。
法律依據:《勞務派遣暫行規定》
第二條 勞務派遣單位和企業對勞務派遣人員的使用(以下簡稱“同灘”等用工令)適用本規定。
依法設立的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合夥企業以及私營非企業單位和其他組織使用派遣職工,應當按照本規定執行。
第三條 用人單位只能在臨時、輔助、替代崗位上使用派遣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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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勞務派遣適用崗位為臨時崗位、輔助崗位或替代崗位。 輔助崗位是指為主要業務崗位提供服務的非主營崗位; 臨時工作是指持續時間不超過六個月的職位; 替代工作是指雇主的雇員因全日制學習、休假等原因無法工作的職位,在一定時期內可以由其他工人代替。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六十六條 前款規定的臨時工作,是指工作期不超過六個月的崗位; 輔助崗位是指為主營崗位提供服務的非主營崗位; 替代工作是指雇主的雇員因全日制學習、休假等原因無法工作的崗位,可以由其他工人代替。
加強對勞務派遣單位的管理和監督。 對於被選中的勞務派遣公司的監管,主要在工資支付和社會保險手續方面,可能要求勞務派遣公司提供勞務派遣人員工資的月度收據或銀行收據影印件,以及社保部門蓋章的新投保社會保險人員申報表, 也可以要求勞務派遣公司授權用人單位代為直接向勞動者支付工資。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