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執意潛入溫泉池並起訴酒店,水深為0 6公尺,酒店有錯嗎?

發布 旅遊 2024-06-11
37個回答
  1. 匿名使用者2024-02-11

    酒店有責任在遇到堅持潛水的消費者時採取相應措施,雖然水不深,但酒店不知道潛水員是否有其他疾病。

  2. 匿名使用者2024-02-10

    是的,酒店已經履行了警示和告知的義務,並在事件發生後積極參與了處理工作,完全沒有錯誤。

  3. 匿名使用者2024-02-09

    安全意識在生活中真的是必不可少的,有些問題或者基本常識,如果太偏執,肯定會導致一些低階原因造成的安全事故,已經失去了生命,然後回去找別人的過錯,有時候可能得不到支援。 明明是溫泉池,水深只有幾公尺,如果一頭扎進去,肯定會出意外,這是基本的安全常識,酒店在這件事上沒有過錯,能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援起訴酒店?

    1.事件梳理9月7日,多位**報道了一起在溫泉池中潛水致死的訴訟,此事曝光後,引起了網友的熱議,他們覺得不可思議,還存在這樣的問題。 事發時,一名男子魏某和朋友一起去酒店溫泉放鬆,在溫泉池玩耍的過程中,魏某不得不向孩子展示如何潛水,如何擺出漂亮的姿勢,但這一舉動卻被同行業的朋友勸阻了, 但魏某還是堅持從溫泉池邊跳入池中,雙手和頭先入水,姿勢很標準,但不幸的是頭部撞到池底受傷,搶救後死亡。<>

    據了解,這個溫泉池長3公尺,寬2公尺,只有幾公尺深,只適合泡溫泉,池邊有“請勿在池內玩耍”的提醒標誌。 魏某最終確定的死因是頭部與鈍器相互作用導致的頸椎骨折,以及頸椎挫傷導致的呼吸和迴圈衰竭死亡。

    魏某的家人後來認為,酒店沒有履行安全義務,起訴酒店承擔全部責任。 <>

    二、事件的本質 其實這件事主要看酒店是否違反了安全保障義務,周圍有警示標誌,事故發生後第一時間進行了救援,酒店也是合法經營的,許可證齊全,魏某出事的真正原因並沒有意識到潛水的危險性, 並且不聽勸阻,魏某的事故與酒店無關,酒店沒有過錯,酒店也不能**發生這種事件,所以法院駁回了原告的訴訟請求。雙方未提出上訴。 <>

    第三,事件的反思其實挺荒謬的,大人本來就應該教孩子注意安全,可是這裡魏放棄了安全意識,成了反面教材,也許他不知道跳下去後會發生什麼,但是他應該知道自己在溫泉裡的時候水有多深, 60厘公尺不足以抵消跳下的影響,這是缺乏常識的安全意識。

    這一事件也再次提醒我們,在公共操場上一定要注意安全,不要輕易嘗試很多不知名的事情,否則我們會後悔的。

  4. 匿名使用者2024-02-08

    溫泉池的深度和大小都適合潛水,連小孩都能理解。 成年後,魏某無視溫泉池的警告,如果非要在裡面進行潛水,那無異於玩弄自己的生命。 家屬對酒店的投訴實在是無理取鬧,孩子去世的悲痛是可以理解的,但不能讓無辜者為別人的過錯買單。

    1、男子表演跳水事件發生當天,魏某和幾個朋友一起去泡溫泉溫泉池長約3公尺,寬約2公尺,水深數公尺。 中途,Wei和Li聊起了潛水,Wei說他想向Li的孩子示範正確的潛水動作。 溫泉池旁邊有乙個非常醒目的“禁止嬉戲”標誌,入水前有工作人員的溫馨提醒。

    他的同伴也多次攔住魏,勸阻他不要跳水。 然而,魏某根本沒有聽勸告,在潛水時滑入水中,頸椎骨折,因頸脊髓挫傷導致呼吸和迴圈衰竭而死亡。

    2、家屬要求賠償後,魏某家屬向法院起訴酒店,認為是酒店的疏忽導致了兒子的死亡。 家人表示,酒店的溫泉池離牆太近,魏某示範跳水時臀部碰到牆,導致重心不穩定才滑入水中。 家人認為酒店溫泉池的設計不合理,於是魏某死了。

    但實際上,酒店經營依法依規,證件齊全,溫泉池在投入使用前也經過了檢查。

    潛水需要頭對頭著陸,而溫泉池的水深只有半公尺,不適合進行潛水。 魏某不聽別人的勸阻,不顧酒店的警告,執意要跳水致死,他應該負全部責任。 最終,法院駁回了家屬的訴訟請求,並裁定酒店不承擔責任

    兒子的死確實值得同情,但家人的訴求實在是無理取鬧。 魏是乙個有判斷力和行動能力的成年人。 由於事故是由自己的不當行為造成的,因此沒有必要追究他人的過錯責任。

    我只希望後者能以此為戒,不要做同樣傻事。

  5. 匿名使用者2024-02-07

    問題的答案已經給出,在問題中,“該男子無視警告”,酒店已經履行了應有的責任,受害人堅持不聽勸阻,屬於個人主觀和故意的損失,酒店沒有責任賠償。

  6. 匿名使用者2024-02-06

    酒店已經張貼了不要潛水的警告,男子已經是成年人,有識別和判斷的能力,不能因為自己異想天開的任性而讓別人承擔責任。

  7. 匿名使用者2024-02-05

    酒店認為沒有過錯,事件完全是由該男子的個人行為造成的,因此拒絕支付賠償。

  8. 匿名使用者2024-02-04

    因為這是男方自己的死,又不是意外,跟其他酒店有什麼關係,所以他拒絕賠償。

  9. 匿名使用者2024-02-03

    因為酒店已經給予了警告和勸說,所以被男子忽略了,與酒店無關。

  10. 匿名使用者2024-02-02

    我想是因為男方無視溫泉池的警告,其實酒店早就發出了警告,是他必須去那裡造成失望,所以酒店拒絕賠償也是有道理的。

  11. 匿名使用者2024-02-01

    酒店不需要追究責任,酒店已經發出了警告,是男方自己無視警告,造成了悲劇,與酒店無關。

  12. 匿名使用者2024-01-31

    因為過錯不在酒店,在酒店設定了警告標誌的情況下,該男子應對自己無視警告的行為負責,後果不應由酒店承擔。

  13. 匿名使用者2024-01-30

    2018年9月,男子魏某和好友趙、張、李,以及張、李的子女,一共七人,一起住進了一家溫泉酒店。 酒店房間前,有乙個長約3公尺、寬約2公尺、深約數公尺的溫泉池,旁邊標有溫泉池“請不要在溫泉池裡玩。”等等。 入住酒店的那天晚上,七個人一起泡在這個溫泉池裡,不知道怎麼聊潛水的話題,魏告訴李的孩子,潛水的時候要手頭先下去。

    光說這些還不夠,Wei 還得教他如何潛水。 這時,旁邊的趙趕緊勸魏不要跳下去,跳進溫泉池太危險了。 但魏某並不在意,他還是站在溫泉池邊上,然後一躍而起,直接傷到了頭部他在復甦失敗後死亡。

    2、家屬認為酒店負有全部責任,但實際上酒店並無過錯,事發後,家屬悲痛欲絕,將溫泉酒店告上法庭。 家屬認為,酒店沒有明確警告泡溫泉的安全,正是因為溫泉池設計不合理,魏某在示範潛水時發生了意外。 但法院駁回了家屬的請求因為酒店在溫泉附近設定了警告標誌,並且溫泉池不是游泳池,溫泉的建設完全按照國家標準進行。

    尤其是魏某在被朋友勸阻後還是選擇了潛水,成年後,他明知危險,堅持自己走自己的路,應該承擔很大的責任。 但是,酒店確實履行了相應的安全義務,不應承擔責任。 這件事也告訴我們,做事不能衝動,無論做什麼都要遵守規則,同時保護自己的生命。

  14. 匿名使用者2024-01-29

    是的,我沒有阻止,我執意要跳進溫泉自殺,酒店多次阻攔也無濟於事,所以告上酒店也沒用。

  15. 匿名使用者2024-01-28

    可能是相關工作人員不在身邊,正是在這個時候,該男子潛入水中,導致了悲劇的發生。 酒店的解雇是正確的,因為該男子沒有在酒店自殺,與酒店沒有直接關係。

  16. 匿名使用者2024-01-27

    當時有人攔住了他,男方的朋友不停地攔住他,但他堅持要潛水。

  17. 匿名使用者2024-01-26

    當時有人勸阻該男子不要潛水,並警告他有危險,但該男子不聽勸阻,知道危險後跳樓身亡。

  18. 匿名使用者2024-01-25

    當時,該男子身邊有朋友,各界朋友極力勸阻,但該男子一心示範潛水,不聽別人的勸告,導致他不幸死亡。

  19. 匿名使用者2024-01-24

    當時,酒店旁邊有一塊牌子,男子示範潛水,要注意泳池壁的距離。 就我個人而言,我認為酒店已經履行了義務,這是個人的判斷錯誤。

  20. 匿名使用者2024-01-23

    肯定有人說不安全,作為當事人,可能不當回事,覺得跳下去沒關係,所以才導致了悲劇!

  21. 匿名使用者2024-01-22

    家屬認為酒店沒有做好安全管理,但實際上,該男子沒有聽勸告,獨自潛入溫泉,但法院還是伸張了正義,裁定酒店不負責任。

  22. 匿名使用者2024-01-21

    我覺得進入酒店時應該保護好自己的安全。 酒店入住前需支付押金,已包含保證金,理賠應當解決。

  23. 匿名使用者2024-01-20

    因為家人想從酒店得到賠償,但酒店在溫泉邊設定了提醒牌,當事人明知危險,不聽別人勸阻就堅持跳樓,由此造成的損失只能由自己承擔。

  24. 匿名使用者2024-01-19

    因為家屬認為男子死在酒店,所以酒店就算是自殺,也應該追究責任。

  25. 匿名使用者2024-01-18

    由於家屬認為該男子住在酒店,酒店有責任確保該男子的人身安全。

  26. 匿名使用者2024-01-17

    因酒店設施不合理,提醒不到位,酒店應對疏忽負責,應在溫泉中相應提醒和警告。

  27. 匿名使用者2024-01-16

    支援酒店是對的。 因為作為乙個成年人,你應該意識到安全,你應該對你做錯的事情負責。 如今,有些人總是把自己的過錯強加給別人,讓別人承擔自己犯錯的後果,把社會上的每個人都置於危險之中,不敢幫助別人,生怕惹上自己的麻煩。

  28. 匿名使用者2024-01-15

    酒店真的沒有責任,他不恰當地潛水而死,那是他自己的原因,而且潛水似乎沒有安全措施,似乎全靠他自己。

  29. 匿名使用者2024-01-14

    因為跳樓身亡的人知道溫泉池裡的水很淺,還一頭扎進去,他應該對自己的行為負責,與酒店無關。

  30. 匿名使用者2024-01-13

    因為事故的發生是因為顧客為了不讓孩子在孩子面前丟臉,堅持要給孩子示範潛水,而酒店已經盡到了提醒和設定標誌的職責,所以酒店不承擔責任。

  31. 匿名使用者2024-01-12

    酒店在溫泉池內設有提醒標誌,並在事件發生時積極協助處理。 死者成年後,堅持教人在溫泉池裡游泳,然後頭撞在池底,後果不可逆轉,應承擔主要責任。 然而,事故發生後,他的家人一直在向酒店索要賠償,從各個方面前往酒店,這是無法理解的。

  32. 匿名使用者2024-01-11

    我認為首先,溫泉池是公共場所,潛水會影響其他人。 酒店的溫泉池也明確規定不允許潛水,這是弄巧成拙,所以大家都支援酒店。

  33. 匿名使用者2024-01-10

    男子在溫泉池跳樓身亡,家人起訴酒店,為何大家支援酒店? 首先,在溫泉池旁邊,酒店明明掛了提醒牌,“請不要在泳池裡玩耍”,在示範如何潛水時,好友多次勸他危險,但他堅持從溫泉池邊緣跳入泳池,導致頭部受傷, 被醫生救出後就死了!這其實就是俗稱的找死!

    所以大家都支援酒店。

  34. 匿名使用者2024-01-09

    1.酒店已明確告知您不能潛入水中,並有警告標誌; 2.溫泉池本身的設計規格不適合潛水,如果不聽勸阻,肯定會承擔潛水的後果。

  35. 匿名使用者2024-01-08

    首先,酒店的證件齊全,是合法經營,酒店還在會發生危險的地方放置了帶有明顯提醒的警示牌,潛水員不顧勸說堅持潛水,最終發生了事故,大人要為自己的行為買單。

  36. 匿名使用者2024-01-07

    因為酒店房間裡有提醒牌,不要在游泳池裡玩,也就是說,酒店其實已經做了警告,而魏某堅持要潛水,所以酒店不負責任。

  37. 匿名使用者2024-01-06

    當然,家裡人不應該繼續上訴,也不是酒店的錯,而是魏本人太浪子了,不得不死,導致了他的死亡。 如果家屬有責任心,就不會去酒店索償。

    以下是 2018 年 9 月發生的事情魏男和他的朋友趙、李、張,以及李、張的孩子,一共七口人,住在一家溫泉旅館。這個酒店房間內,有乙個溫泉池,長約3公尺,寬約2公尺,高約2公尺。 溫泉池旁邊有一塊牌子,提醒你不要在池子裡玩。

    然而,這些技巧對魏一點都沒用。 Wei 還向他的朋友 Li 的孩子演示了如何潛水。他告訴孩子,潛水時,他先用手和頭。

    當然,也有人勸他不要潛水。 趙勸說魏不要在溫泉池裡潛水,但魏一直往不同的方向潛水。 結果,他撞到了頭,自殺了。

    01.家屬向魏家申訴 魏家死後,他們上法庭起訴溫泉賓館他們認為酒店沒有履行其安全和安保義務,應該承擔責任。事實上,其他酒店也有提醒標誌。 不過,魏某的家人也認為,魏某之所以出事,是因為酒店的溫泉池設計也不合理。

    這就像有人跳樓而死,而詭異的房子太高了。

    02. 酒店的觀點是,酒店自然不負責任。 酒店檔案齊全,房間內有提醒標誌你不能派人到你的房間裡為你服務。 而且,魏某會出事,他必須自己潛水,就算有人勸阻他,他也要動手。

    此外,在魏某齣事後,酒店也積極救援,因此酒店認為他們沒有過錯。

    03、法院的判決是,駁回家屬的訴訟請求是駁回魏某家人的訴訟請求,法官也表示,不能讓無辜的人為他人的過錯買單。 潛水本來就是乙個危險的動作,如果不得不做危險的事情,魏應該承擔後果。 因此,家屬不應繼續上訴,他們的家人只能忍受他們如此任性地自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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