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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所得是否返還給受害人?
根據《刑法》第六十四條的規定,有關財產的處分有追回、責令歸還、返還、沒收、上繳國庫等幾種方式。
1.恢復。 偵查機關、公訴機關在起訴犯罪人偵查過程中,應當隨時追回犯罪分子的違法犯罪所得,既保證了訴訟程式的順利進行,因為原件也是證據,也保證了審判結果的順利實現, 法院也應在審判過程中收回這些財產。追繳犯罪分子違法所得應注意以下幾點:
一是違法所得為實物的,應當追回原件,如果不是原件的,則不予追回。 也就是說,犯罪分子非法獲得的物品應該是具體的東西,而不是種類的東西。 如上所述,犯罪分子的違法所得具有證據效力,應為原件。
其次,學術界對非法所得的錢究竟是特定的東西還是某種東西存在爭議。 在筆者看來,貨幣本身就是一種一般等價物,具有流通性和統一性,所以非法獲得的貨幣不是一種具體的東西,而是一種東西,只要有違法所得應該追回,犯罪分子有錢可以強制執行,就應該追回。
2. 下令恢復原狀。
犯罪分子的違法所得、資金無法追回的,公安司法機關應當責令犯罪分子予以賠償。 不可恢復是指以下情況:
一是原物原有價值的喪失或喪失。 犯罪分子取得的原有財產遺失的,應當按照犯罪分子不得從犯罪中獲利的原則,責令犯罪分子按照原件價值賠償相應數額的款項。 關於原物的價值,《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盜竊案具體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第五項規定,被出售、揮霍、丟棄、毀壞、無法追回、多次易手或者原樣毀壞的贓物價值,應當根據其陳述和證言確定。所有人、證人、被告人提供的有效證據,以及被告人的供述,再按照有關估價方法進行。
然而,在司法實踐中,經常出現被告人不清楚被盜物品的特徵,無法與失主的陳述相印證,失主無法提供有效證據,無法確定被盜物品的價值。
第二,如果原物仍然存在但無法追溯,即原物不具有追溯力,因為它是被第三方善意取得的。 善意取得是指動產占有人無權處分其占有的財產,受讓人將財產轉讓給第三人後,如果受讓人善意取得該財產,則立即取得該財產的所有權。 我國刑法沒有規定第三人善意取得犯罪所得的制度,因此許多學者認為,根據我國傳統的民法和刑法觀念,法律禁止贓物的流通,因此犯罪分子的犯罪所得不適用善意取得。
筆者認為,犯罪分子的違法所得是被認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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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不太了解反對派和分子的仇恨和想法,但我知道他們原來是罪犯,但他們的所作所為一定危及了其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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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認為罪犯討厭可恨的人,大多是這樣。 一小部分只是這個受害者的運氣不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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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分子想犯罪就挑人,想犯罪的人只要能得到自己想要的東西,就犯罪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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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些罪犯並不挑剔,這取決於誰運氣不好遇到他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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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對受害者來說是最討厭的,說刑期很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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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一定,有些人為了殺戮而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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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受害者,犯罪分子怎麼能得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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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和道德沒有可比性。 但是,法律的基礎也是維護道德公平。 控制犯罪量,如果你因為個人恩怨而破壞了社會制度,就像乙個違反遊戲規則的玩家一樣,那麼官方必然會懲罰你,封你的賬號,扣你的積分。
因此,傷害他人並不可避免地受到懲罰並沒有錯。 殺人犯並不都是死刑。 至於受害者的生死,只能看個人意見,有些人活,但還是會有人為他們的生存投票。
在這個社會裡,沒有什麼是不可避免的,所有的懲罰也不一定是絕對公平的,但公眾的想法總是客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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