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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覺得在這種情況下,父母給的嫁妝錢大部分都是血汗錢,父母一定為孩子辛苦了一輩子,也一定希望孩子過上好日子,所以為了盡可能多地攢錢讓孩子成家,才吃盡了苦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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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不算,嫁妝錢是女方的婚前財產或屬於女方的個人財產,是女方的個人財產,是女方父母在結婚時給女方的,而不是夫妻共同擁有的財產,應視為女方父母單獨給子女的, 而女方娘家給的嫁妝,也是女方父母給女方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十八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是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人身傷害而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費和其他費用;
(三)遺囑、贈與合同中確定的財產僅屬於夫妻一方的;
4)生活用品單面專用;
(五)其他屬於一方的財產。
擴充套件材料。 婚前一方的財產。
關於一方的婚前財產問題。 現行《婚姻法》明確規定,婚前一方的財產屬於個人財產,因此1993年《關於財產分割的意見》中關於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在一定條件下可以轉為夫妻共同財產的規定不再適用。 具體來說,有兩種型別的屬性:
第一種是婚前一方擁有的財產,婚後由雙方共同使用、經營和管理。 房屋和其他婚前個人生產資料價值較高,在擁有8年和4年的寶貴生活資料後,可被視為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
第二,在婚姻存續期間,復員軍人和職業軍人所得的復員轉業費用,結婚10年以上的,應當算作夫妻共同財產。 對此,《婚姻法適用解釋(一)》第十九條也明確規定:“《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夫妻一方的全部財產不得因婚姻關係的延續而轉為夫妻共同財產; 除非當事人另有約定。
根據1950年和1980年婚姻法規定的婚姻收入共同體精神,婚後婚前財產的孳息一直被視為夫妻共同財產。 但是,2001年4月28日頒布的《婚姻法》並未規定“婚前財產的孳息歸夫妻共同所有”。 顯然,自2001年修訂後的《婚姻法》生效之日起,夫妻一方婚前和婚後的財產孳息屬於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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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種情況取決於具體的家庭情況,不能一概而論。 在我個人看來,如果家裡的經濟狀況不是很好,那麼父母用彩禮錢娶女兒是可以理解的。 但是,如果家庭經濟狀況較好,最好不要這樣做。
首先,中國近幾年來一直有嫁妝,不僅是近幾年,而且是最近幾年。 基本上,嫁妝完好無損。 經濟條件好的父母會多加一點錢娶女孩。 沒有嫁妝是用來買嫁妝的。
比如,母親送給父母3萬元的禮物,1萬元的嫁妝現金,價值5000元的鑽戒,價值1萬元的電視機、電腦、冰箱、洗衣機一台,以及價值5000元的電飯煲、被子等瑣碎物品,共計1萬元。 我哥哥的妻子的家人想娶乙個130平方公尺的房子(10,000,共計195萬)。
其次,男方家的一些姻親也很迂腐。 那些不想要彩禮的人認為他們是廉價的兒媳婦。 他們不善待別人,也不喜歡彩禮。
我娘家的鄰居,男方個子不高,1.65公尺左右,女方1.67公尺,人長還可以,而且還挺能幹的,男是城裡戶口,女方是農村戶口,當時女方父母認為結婚進城就好了, 沒有彩禮,這個兒媳婦也能做到,她給婆婆蓋了兩套經濟適用房。這樣一來,婆婆和丈夫還是看不起兒媳婦的。
第三,雖然理論上,年輕一代的婚姻不應該說父母買房或者讓父母買房,這是不現實的。 這些年輕人大學畢業後開始工作。 他們在 30 歲時結婚。
有多少人能在七八年內從一無所有到擁有汽車和房子? 當然,家裡也有不錯的條件,在工作和事業上都有人可以幫助他們。 拿到房子的首付並不容易。
通常,家庭雙方的父母都想幫助孩子,而父母則幫助購買大東西。 一般的方式是彩禮和嫁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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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種行為不能說是錯的,但也不能說他是對的,因為這是自己的寶貝女兒,所以大多數人都會選擇用自己的私家錢給女兒買嫁妝,彩禮錢是給女兒的。 但是,當父母無法支援時,他們也會用彩禮錢購買嫁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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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我們中國古代的婚姻習俗,男方給的錢和東西會返還給男方的家,這是女方嫁妝的一部分,而女方嫁妝的另一部分是女方的家人來陪東西,一般是嫁妝的一半,當然,數量的一半,質量是不能要求的, 女方家重視一切貴重物品,不太講究面子,所以女兒被稱為賠錢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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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用你的彩禮給你買嫁妝,我認為這根本不是問題,因為所有這些錢都花在你身上,很多家庭都是這樣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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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父母用自己的彩禮錢買嫁妝是不對的,最好由父母自己支付女兒的嫁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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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父母想用彩禮買嫁妝,那麼這些彩禮就應該作為嫁妝買,這樣你就可以帶到男方家裡,減輕男方的壓力,也可以和男方的家人溝通,他們家的彩禮會作為嫁妝帶回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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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件事情沒有對錯之分,我爸媽就是這樣,別人也改不成,你也不能為此不結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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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個地方的風土人情都不一樣,家庭條件也不同,如果家境不是很好,用自己的彩禮錢買嫁妝也沒什麼不對,總比不帶回來好多了,而且我們有很多都帶不回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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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五十七條 贈與合同是贈與人無償贈與財產,受贈人明示或者接受贈與的合同。
第六百五十八條 贈與人可以在贈與財產權利轉讓前撤銷贈與。 前款規定不適用於抗國家或者依法不得撤銷的、具有救災扶貧、扶殘等公益性或者道德義務性質的公證贈與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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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這種情況下,你的行為應該是一種禮物,你不應該有權收回它。 但是,如果房子的房產證屬於你父母,他們給你住,而房產證是他們的,在這種情況下,父母有權收回。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部分的解釋(一)》第五條規定,當事人要求歸還按照慣例支付的彩鏈的,經查明屬於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予以支援:
(一)當事人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2)雙方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但未同居;
3)給付款人造成困難的婚前付款。
前款第(2)項和第(3)項規定的適用應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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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這種行為屬於贈與行為,已經轉讓了所有權,無權收回。
前款規定,不適用具有救災、扶貧、助殘等公益性質或者道德義務性質的公證贈與合同,依法不得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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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在這種情況下,你的行為應該是一種禮物,你不應該有收回的權利。 但是,如果房產證屬於你的父母,他們給你住,而房產證是他們的,在這種情況下,父母有權收回它。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婚姻家庭法的解釋》 (一)第五條 當事人要求退還按照轎子習俗支付的彩禮的,經查明屬於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一)當事人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但未同居的;
3)給付款人造成困難的婚前付款。
前款第(二)項、第(三)項規定的適用,以雙方暴力離婚為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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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五十七條 贈與合同是贈與人無償贈與財產,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
第六百五十八條 贈與人可以在贈與財產權利轉讓前撤銷贈與。 前款規定不適用於經公證的贈與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銷的、具有救災、扶貧、助殘等公共利益或者道德義務的贈與合同。
是的,當然。 但是,女兒要想用婚前賺來的錢作為父母的贍養費,必須徵得父母的同意。 換句話說,女兒必須同意將婚前賺來的錢作為贍養費交給父母,父母才能拿走這筆錢。 >>>More
當然不是,住在他家裡還不夠好,你要表現出自力更生。 而你和你的男朋友也應該互相包容和理解,多溝通,減少猜疑,用良好的態度和技巧來管理愛情,這樣愛情才能長久。 我會告訴你乙個堅定你愛的決心和穩定心靈的好方法,我建議你去“心塔”參加他們的“愛情測試”,因為在參與這個看似遊戲般的“愛情測試”的過程中,它不僅能幫助你見證你對他的愛有多深, 但也記錄下你的愛情之路能走多遠,為你永久記錄你的愛情檔案。 >>>More
其實父母這樣做有點過分,畢竟不管是兒子還是女兒,都是自己的孩子但一旦父母做了這樣的事情,就說明他們的心更偏袒兒子了,否則他不會把女兒手裡的錢拿給兒子。 <>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