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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廠不加班,你乙個人加班有兩個原因,一是領導非常重視你的工作,二是你必須去。 你的工作沒有到位。 領導告訴你自己加班。
否則,你不能去。 你倆都必須去。 領導不會對你不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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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全廠不加班,就得乙個人加班,能不去嗎? 如果你的車間或者你自己做某項工作,需要加班,那麼你就得加班,如果不重要的話,你也可以告訴領導,既然允許你乙個人加班,乙個人加班是有原因的,所以盡量不要推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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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為什麼不在整個工廠加班,只有你加班,這是領導給你個人還是你的工作型別特別,你要乙個人去。 即使你的工作很特殊,他也應該安排你兩個人陪你加班,你不可能乙個人加班,這是非常不安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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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道為什麼讓你乙個人加班,這是你的特殊工作,非要加班就不能去。 如果有人能做這個工作,你可以建議不要去,讓別人幫你做,或者你可以找人幫你做,然後告訴領導,領導會考慮你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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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然不是,你是唯一乙個,這意味著你很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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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廠沒有加班,為什麼要讓自己乙個人加班? 你是保安嗎? 如果沒有,我想我應該可以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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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公司安排加班,員工可以拒絕加班。 一般情況下,公司要求員工加班,應滿足兩個條件:
首先,由於生產經營的需要,延長了工作時間; 其次,公司在延長工作時間之前,應與工會和員工協商。 公司要求員工加班,員工有權拒絕。 然而,並不是所有的員工都能在一片譁然的情況下拒絕公司的加班要求。
用人單位不得因下列情形拒絕延長工作時間:(一)發生自然災害、事故或者其他威脅職工生命、身體健康、財產安全,急需處理的; 二是生產裝置、運輸線路、公共設施的故障影響生產和公共利益,必須及時修復; 三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此外,懷孕 7 個月以上且正在母乳餵養 1 歲以下嬰兒的女員工在任何情況下都可以拒絕加班。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一條 因生產經營需要,用人單位經與工會和職工協商,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天不超過一小時; 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延長工作時間不得超過每天三小時,但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但必須保證工人的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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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愛的,好老闆,工廠裡不允許任何人加班,可以選擇仲裁,勞動爭議由勞動合同履行地或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 當事人雙方向勞動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的,由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 法律依據:
根據《勞動法》的規定,企業可以制定與國家法律不相牴觸的加班制度,繳納的加班工資不低於法定標準,符合加班制度。 可以看出,用人單位支付加班工資的前提是“用人單位根據實際需要安排勞動者在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工作”,如果勞動者自願加班,用人單位可以按照上述規定不支付加班工資。 無論是拖欠加班費還是不支付加班費,其實都是違法的,勞動者應盡快採取措施保護自己的權益。
但是,如果勞動者主動自願加班,而安排加班工作的不是用人單位,則本案中,要求用人單位支付加班費不符合規定,用人單位以勞動者自願加班為由拒絕支付加班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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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這個公司裡,如果只有乙個人不加班,那麼這個人可能就不能留在公司了。 一般來說,不加班的人有特殊背景,或者是公司的高階管理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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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認為這可以分為幾種情況:
有時加班可能真的需要滿足效率和最後期限,但有些公司可能是一種“文化”,讓人很難不加班就離開。
如果你的工作有效率,我認為在正常情況下加班是可以的,但如果工作真的沒有完成,並且安排得合理,我認為必要的加班應該是常見的。
還有一種情況是,加班對你的工作表現或能力有幫助,你可以適當地選擇加班。 如果你不這樣做,我認為僅僅為了加班而加班沒有多大意義,但如果你的公司是以你加班多少以及你有沒有業績來衡量的,在你不能改變公司“文化”的前提下,我覺得公司可能不適合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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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可能的,因為如果每個人都在加班,但只有乙個人不加班,那就更另類和不合群了。 除非這個人是老闆或與老闆關係好,否則他們是否加班並不重要。 如果是員工,就證明他的東西很少,工作少的人很容易被淘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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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這個人不想留在公司,也不是故意不加班,而是他有特殊的使命,不好好休息就很難讓公司正常運轉,所以這個人有公司的默許,所以沒有必要加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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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乙個人人都加班的公司裡,只有乙個人不加班,那麼這個人享受這種特殊待遇,也許是出於其他原因,也不一定是因為他們不想留在這家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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踏入乙個新環境,就是要適應它! 其他人都加班,你不加班,除非有特殊原因,否則你是孤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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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公司不允許個人加班是合法的,工作時間需要按照合同約定的工作時間辦理,法律明確規定了工作時間。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三十六條 國家實行勞動者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週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作時間制度。
第三十七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的工時制度,合理確定計件勞動者的勞動定額和計件報酬標準。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週至少休息一天。
第四十一條 用人單位因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職工協商,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天不超過一小時; 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證職工健康的前提下,延長的工作時間不得超過每天三個流動小時,但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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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結。 您好,很高興為您服務。 我是平欣,國家一級職業諮詢師,擁有20年職業規劃經驗,擅長職業規劃和優勢挖掘,共計1000多個小時的1v1諮詢。
您好,很高興為您服務。 我是平欣,全國一級職業諮詢師,擁有20年職業規劃經驗,擅長職業規劃、優勢挖掘,共計1000多個小時的1v1諮詢。 我已經看到了你的問題,正在為你整理回覆,你也可以提供更有效的資訊,以便我更好地回答你。
你好,你不能去。 但你必須給出你的理由。
支援它的原因是什麼,1、家裡有急事 2、加班後,可能效果不佳。 如果這些都沒用,你看看丹慧虎是不是很特殊的原因,領導讓你加班,如果畢塌陷不影響你的工作,你還是要去的。
您好,不知道我的回覆是否解決了您的問題,如果沒有,您可以詢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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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不允許個人加班是合法的,相關工作時間需要按照合同約定的工作時間辦理,而且法律明確規定了工作時間,用人單位不允許員工加班顯然是可以的,但強制加班是違法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三十六條 國家實行勞動者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週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作時間制度。
第三十七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的工時制度,合理確定計件勞動者的勞動定額和計件報酬標準。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週至少休息一天。
第四十一條 用人單位因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職工協商,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天不超過一小時; 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證職工健康的前提下,延長的工作時間不得超過每天三小時,但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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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結。 親愛的,好老闆,工廠不允許任何人加班,工廠員工有拒絕加班的權利,工廠不能強迫員工加班。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勞動定額標準,不得強迫或者變相強迫勞動者加班。
用人單位安排加班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向勞動者支付加班費。 《勞動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用人單位因生產經營需要,經工會和職工協商,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天不超過一小時; 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延長工作時間不得超過每天三小時,但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但必須保證工人的健康。
親愛的,好老闆,工廠不允許任何人加班,工廠員工有拒絕加班的權利,工廠不能強迫員工加班。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勞動定額標準,不得強迫或者變相強迫員工加班。 用人單位安排加班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向勞動者支付加班費。
《勞動法》第四十一條規定,因生產經營需要,用人單位經與工會和職工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天不超過一小時; 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證職工健康的前提下,延長的工作時間不得超過每天三小時,但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勞動定額標準,不得強迫或者變相強迫員工加班。 用人單位安排加班的,應當按照勞動法第四十一條的有關規定向勞動者支付加班費,用人單位因生產經營需要,經工會和職工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天不超過一小時; 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證職工健康的前提下,延長的工作時間不得超過每天三小時,但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如果你真的愛乙個人,你就是她的全部!! 如果當她要求你付出時,你當然必須付出你的一切,一切,包括一顆真正的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