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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法律上講,公民有權擁有姓名,也就是說,他們可以決定自己的名字。 在嬰兒期,這項權利是代表監護人行使的,沒有問題。 雖然沒有權利是無限的。
但名稱權的界限在**? 但是,在法律理論和司法實踐方面沒有明確的宣告。 為此,也有一些比較典型的案例,比如趙C名權案百科全書(本案事實在本答案的底部)。
兩個月前,全國人大常委會解決了這個問題,即《民法通則第99條第一款和婚姻法第22條的解釋草案》。 雖然這個草案還沒有正式生效,但按照我國的立法慣例,既然是以“草案”的名義發布,這件事就定稿了。 在這份最終草案中,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明確指出:
公民依法享有姓氏權,但原則上公民應隨父姓或隨母姓。 草案還規定,公民行使姓名權,也應當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除了父姓或母姓之外,只有三種情況允許選擇姓氏:
1)選擇其他直系長輩血親的姓氏;(二)選擇由作為贍養人的法人以外的人供養的人的姓氏; (三)有其他正當理由的。 此外,少數民族公民可以根據自己的文化傳統和習俗選擇姓氏。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對這一規定解釋如下:
姓氏體現著血緣傳承、道德秩序和文化傳統,公民選擇姓氏涉及公序良俗。 首先,姓氏文化是中國傳統文化的重要組成部分,在中國五千多年的文明史上占有重要地位。 公民隨父代母,是中國姓氏文化的重要體現,應該得到很好的傳承。
其次,在中國姓氏文化的演變中,在相當長的一段時間內,“姓氏”中的“姓氏”還具有“其他婚姻”的功能,這是血緣關係的標誌。 在我國,隨父姓或隨母姓的公民有著深厚的道德基礎,社會普遍遵循他們。 第三,世界上許多國家都通過了立法,明確兒童應隨父姓。
綜上所述,通過法律解釋,明確公民原則上應隨父母姓,這符合中國傳統文化和道德規範,也符合廣大公民的意願和實際做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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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規定,其實不跟父母也不是不可能,所以我不會跟父母的姓。 這個過程,就是我的祖父在抗戰中犧牲了,只留下乙個女兒。 我祖母再婚後,她有兩個兒子,我的叔叔和我的父親。
按照當地習俗,舅舅的家族是不能滅的,必須過去。 舅舅只生了乙個男孩,最後我不得不改爺爺的姓。 當時法律是不允許的,改名的時候還在幼兒園,最後報告得到了全國人大的批准,公安局也讓改了,當時在1986年,好像不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最後,我的名字是我爺爺的姓氏+我自己的原名,好處是我的名字在國內不一樣,而且公司郵件後面不會有重複的名字,後面會有數字差異的雙名,缺點是因為我小時候, 試卷上父母的簽名和我姓氏不一樣,老師總以為我離婚了,重組家庭,我做壞事基本不叫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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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
近日,人民法院發布了第17批共5個指導性案例,其中行政案件4個,智財權案件1個,供各級人民法院在審理類似案件時參考。 “北燕雲逸”訴濟南市公安局麗下區派出所“公安行政登記案”入選。
據了解,陸曉峰和張瑞正給剛出生的女兒取名“北燕雲逸”,在辦理戶口時,山東省濟南市公安局麗下區局燕山派出所以孩子的姓氏必須跟著父親的姓氏或母親的姓氏為由,拒絕給孩子登記。 為此,陸曉峰夫婦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法院判令認定被告燕山派出所拒絕以“北燕雲一”名義登記戶籍違法。 法院最終駁回了原告的訴訟請求。
本指導案例旨在明確公民選擇或創造姓氏應當符合中國傳統文化和道德觀念。 僅根據個人喜好和意願選擇父親或母親姓氏以外的姓氏或者新姓氏,不屬於《民法通則》和《婚姻法》司法解釋規定的“其他不違反公序良俗的正當理由”。
其他4個指導性案例分別是:張道文、陶任等訴四川省簡陽市、侵犯客運人力三輪車經營權案、貝惠峰訴海寧市公安局交警大隊道路交通管理行政處罰案、沙明寶等人訴馬鞍山市案、 華山市人民**強制拆遷房屋行政賠償案、萊州市金海種業****訴張掖富凱農業科技有限公司侵害植物新品種權糾紛案。
好吧,我怎麼能說呢,這麼強硬的性格,連外人都從來不服從,我怎麼能對兒子低頭呢 也許他心裡對你有一點贊同,但他不說出來,他有根深蒂固的觀念,兒子就是兒子,老子就是老子。 >>>More
每個人表達孝順的方式都不一樣,有的人是同伴,有的人是物質的,有的人是放縱的。 這些都是因為我們每個人都接受了不同的教育和生活環境,然後我們形成的三種觀點和我們在世界上的行為方式也不同。 所以,女兒給植物人爸爸蓋了個園子,被網友說傻孝,這是道理,三觀與世間不同,所以做法被誤解了。 >>>More
孫悅曾經是乙個非常有天賦的球員,身高超過兩公尺,打控球後衛,這在中國男籃歷史上是罕見的。 有機會成為世界級的後衛,但由於各種原因,天賦沒有得到實現。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