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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一起典型的涉及校園內第三方侵權的民事糾紛。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40條的規定"缺乏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遭受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以外的人身傷害的,侵權行為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履行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 "具體而言,在本案中,打學生的法定監護人首先應承擔侵權責任,同時,如果學校存在管理疏忽或過失,也應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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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這取決於您的情況。 我給你舉了乙個法律的例子:
第三十八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校、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遭受人身傷害的,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應當承擔責任,但能夠證明其履行了教育、管理職責的,不承擔責任。
第三十九條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遭受人身傷害,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不履行教育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責任。
讓我解釋一下:未滿10歲的人是無行為能力的,10歲以上但未滿18歲的人是有限的民事行為能力。
如果您的孩子是 10 歲,那麼您可以找到一所學校; 如果你的孩子是10歲,你必須證明學校有錯,然後才能找到學校,否則你必須找到另一位家長。
具體賠償標準應當按照人身傷害賠償標準進行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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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問律師吧! 我認為您應該根據法律標準進行諮詢和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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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有責任嗎? 學校有責任。 因為:當孩子年滿9歲半時,學校是孩子的法定監護人。
它應該減去多少? 學校應承擔全部責任。 除非學校有證據證明這不是學校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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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負責! 學生在校期間發生安全事故的,學校應承擔全部責任,並賠償醫療費用和精神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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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對損害負責,因為學校與學生家長之間實際上存在債債權關係,學校有義務履行擔保義務。 學生應對學生在校期間產生的費用承擔全部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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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在校時,學校有監護權,當然是負責的,不管是不是學校的地盤造成的,學校都應該給出乙個交代。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對他人造成損害的,監護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監護人履行監護責任的,可以減輕其侵權責任。 財產人喪失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對他人造成損害的,由其自有財產支付賠償。 >>>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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