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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賽處罰如下:
1.做乙個每個人都滿意的鬼臉。
2.擺出3個芙蓉姐妹的姿勢。
3.深情地親吻牆壁10秒鐘。
4.大喊我是豬。
5.在操場上跑來跑去,邊跑邊喊,我不會再尿床了。
6.對著窗外大喊“我好寂寞”。
7.做自己最有魅力的表情或動作。
8.大喊“燃燒,小宇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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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死刑,只有犯罪情節特別嚴重才會判處死刑。 死刑,也稱為死刑或處決,是世界上最古老的刑罰之一,或指根據法律賦予的權力處決結束囚犯生命的劊子手。 參與這種剝奪生命的囚犯通常在當地犯有嚴重罪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33條的主要刑罰型別如下:(1)管制; (二)拘役; (三)有期徒刑; (四)無期徒刑; (Pat 5)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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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個人看來,這種懲罰教育並不一定真的有用。 主要原因有:
1.難以繼續執行對兒童的懲罰。 行為主義心理學家斯金納提出,當懲罰的威脅被消除時,懲罰抑制行為的力量通常也會被消除。 在大多數情況下,父母不可能對不良行為嚴格執行懲罰。
當孩子知道父母在經過多次“鬥智鬥勇”後不太可能懲罰他們時,懲罰的威懾作用就不再像以前那麼大了。
2.不良行為的滿足感可能會讓孩子認為懲罰是值得的。 例如,孩子可能會因過度沉迷於電子遊戲而受到父母的懲罰。 在孩子眼中,他們在虛擬世界中獲得的成就感遠勝於父母的懲罰行為。
所以孩子們會毫不猶豫地冒險,如果幸運地沒有受到懲罰,孩子們甚至會認為這是額外的獎勵。
3.懲罰孩子往往會引發不良的連鎖反應。 在許多心理實驗中,當有機體受到懲罰時,它往往會受到逃避或避免進一步懲罰的誘惑,甚至引起叛逆的攻擊。 事實上,對兒童的懲罰也是如此。
涉及痛苦和羞辱的懲罰,雖然可以在短期內糾正不良行為,但從長遠來看會嚴重影響兒童的健康發展。 一方面,這種懲罰會在孩子身上播下暴力的種子,使他們在與他人的交往中更具攻擊性(社會上那些在青少年犯罪中具有攻擊性傾向的人經常在家中受到父母的虐待)。 另一方面,懲罰也會導致孩子變得擔心、恐懼和不安全,從而導致習得性無助感或抑鬱障礙。
4.在懲罰兒童方面很難做到公平公正。 對於不同的孩子(男孩或女孩,年齡較大的孩子或孩子),父母有不同的懲罰標準。
因此,要教育孩子,我們應該選擇正確的教育方式和方法,而不是這種懲罰性教育。
懲罰性賠償。
懲罰性損害賠償,也稱為懲罰性損害賠償或報復性損害賠償,是法院判定的超過實際損害賠償金額的損害賠償。 對於懲罰性賠償的起源,學者們有不同的看法。 人們普遍認為,普通法中的懲罰性賠償起源於1763年英國法官Lordcamden的判決,而美國是第乙個在1784年的案件中確認這一制度的國家。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