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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損害賠償是指國家司法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司法權力過程中,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的賠償。 司法機關是指國家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刑事偵查機關和監獄管理機關。 司法損害賠償包括刑事、民事和行政訴訟中的損害賠償。
刑事損害賠償的範圍包括:
1)侵犯人身權利的損害賠償。《國家賠償法》第15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給予賠償:對沒有犯罪或者未被證明有嚴重犯罪嫌疑的人不當拘留;非法逮捕沒有犯罪的人; 按照審判監督程式改判無罪,原判已經執行的; 刑訊逼供或者毆打等暴力行為,或者教唆他人毆打等暴力行為,致使公民人身傷害或者死亡的; 非法使用**或警用裝置對公民造成人身傷害或死亡。
2)侵犯財產權的損害賠償。《國家賠償法》第十六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給予賠償:非法採取查封、扣押、凍結、追繳財物等措施; 按照審判監督程式將判決改為無罪,原有罰金或者沒收財產已經執行的。
3)國家不支付賠償的幾種情況。《國家賠償法》第十七條規定,國家對下列行為不予賠償:因故意作虛假供述、作虛假供述或者偽造其他罪證而被拘留或者判處刑事處罰的公民; 依照刑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規定不負刑事責任的,拘留; 依照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規定不負刑事責任的,予以拘留; 行使國家偵查、檢察、審判、監獄管理權的機關工作人員的個人行為,與其行使職權無關; 由於公民的自殘或自殘等故意行為而發生傷害; 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國家賠償法》第三十一條規定,人民法院在民事、行政訴訟過程中,對因非法採取妨害訴訟的強制措施或者保全措施或者錯誤執行判決、裁定等生效法律文書而造成的損害,應當予以賠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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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司法賠償的賠償範圍。
(一)對沒有犯罪事實或者沒有證據證明其嚴重犯罪嫌疑的人的不當拘留;
(二)對無犯罪事實的人進行非法逮捕;
(三)按照審判監督程式在再審中改判無罪,原判刑已經執行的;
(四)刑訊逼供、毆打等暴力行為,或者教唆他人實施毆打等暴力行為致人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5. 非法使用**或警用裝置致使公民人身傷害或死亡的;
(六)非法採取查封、扣押、凍結、追繳財物等措施的;
(七)按照審判監督程式將判決改判為無罪,原有罰金或者沒收財產已經執行的;
8.人民法院在民事訴訟、行政訴訟過程中,違法採取妨礙訴訟的強制措施或者保全措施,或者錯誤執行判決、裁定或者其他生效法律文書,造成損害的。
只有法律、司法解釋明確規定屬於國家賠償範圍的,才能申請司法賠償; 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不受理超出法律和司法解釋規定範圍的賠償申請。
2)司法實踐中申請賠償超出賠償範圍的常見情形:
(一)紀檢監察部門作出處分決定後撤銷的;
(二)人民法院的民事、行政判決、裁定生效後,通過再審程式變更判決的;
3、民事判決不能執行的;
(四)刑事案件所附民事判決書的民事部分不能執行;
5.民事案件,再審後判決變更後,不能執行推翻;
(六)其他因司法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法行使職權而不造成損害的情形。
3)在司法賠償申請不同的情況下,國家賠償義務的機關也不同:
有賠償義務的國家機關,以自己的名義代表國家參加國家賠償審判程式,以自己的名義承擔國家賠償責任,實施非法權力行為。 根據《國家賠償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司法賠償案件應當按下列方式確定負有賠償義務的機關:
(一)對公民採取拘留措施並作出拘留決定的機關是有賠償義務的機關;
(二)採取逮捕措施後決定撤銷案件、不起訴或者宣告無罪的,作出逮捕決定的機關為負有賠償義務的機關。
(三)再審判決改判無罪的,由原生效判決的人民法院為負有賠償義務的機關;
(四)將二審判決改為無罪,將二審發回重審的,由作出第一審有罪判決的人民法院為負有賠償義務的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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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司法賠償,司法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司法權力過程中,因違法行為違法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國家承擔賠償責任的法律制度。
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因行使職權造成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受到損害的,應當依法給予賠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 第七條 行政機關或者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行政權力中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由行政機關作為賠償義務機關。
兩個以上行政機關在共同行使行政權力中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共同行使行政權力的行政機關為負有共同賠償義務的機關。
行政機關委託的組織或者個人在行使委託的行政權力過程中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受託行政機關是負有賠償義務的機關。
負有賠償義務的機關被撤銷的,繼續行使其職權的行政機關為負有賠償義務的機關; 沒有行政機關繼續行使職權的,隋民應當撤銷該機關的行政機關的補償義務,作為該機關的僕人,有補償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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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賠償是國家對因行使公權受到侵犯而造成的損害後果承擔責任的活動,主要是刑事賠償和行政賠償。 司法賠償是司法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司法權力過程中,對非法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國家承擔賠償責任的法律制度。
國家賠償法
第2條. 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有侵害本法規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受害人有權依照本法要求國家賠償。
負有本法規定的賠償義務的機關,應當依照本法及時履行賠償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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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賠償法的具體司法規定有哪些 第一條 索賠人向賠償委員會申請賠償決定時,應當提供下列法律檔案和證明材料: (一)負有賠償義務的機關作出的決定; (二)復議機關作出的復議決定書,負有賠償義務的機關為人民法院的除外; (三)負有賠償義務的機關或者復議機關未在期限內作出決定的,應當提供負有賠償義務的機關收到賠償申請等相關證明材料; (四)行使偵查、檢察、審判職能和審判職能、職權的機關在刑事訴訟、民事訴訟、行政程式、執行程式等涉及賠償申請案件中製作的法律文書; (五)有賠償義務的機關當局造成損害的證據,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權益; 第二條 賠償委員會收到賠償申請,經審查後認為符合申請條件的,應當在七日以內立案,並通知索賠人、賠償義務機關和復議機關; 發現不符合申請條件的,應當在七日以內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 立案後發現不符合申請條件的,決定駁回申請。 前款規定的期限,自賠償委員會收到賠償申請之日起計算。
申請材料不完整的,賠償委員會應當在五天內一次性將需要補充、更正的全部內容告知索賠人,收到賠償申請的時間自賠償委員會收到補充材料之日起計算。 第三條 賠償委員會應當自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賠償申請書副本或者《賠償申請登記表》副本送交負有賠償義務的機關和復議機關。 第四條 索賠人可以委託一人或二人作為第一人。
律師、提出申請的公民的近親屬、有關社會組織或單位推薦的人員以及經賠償委員會批准的公民可以作為**人委託。 負有賠償義務的機關和復議機關可以委託該機關的一名或兩名工作人員擔任第一人。 對於當事人來說,即使很難保護自己的利益,只要能做出一定程度的利益宣告,那麼對於保護自己的利益肯定會有積極的意義,所以對於當事人來說,國家賠償是有具體規定,所以只要遵守相關規定,就可以保護自己的利益。
答:國家賠償是指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過程中違法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國家承擔賠償責任的法律制度。 其中,國家機關是指國家行政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監獄管理機關。 >>>More
您好,刑事賠償只是司法賠償的一種。
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非法行使職權,侵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受害人有權依照本法獲得國家賠償。 人民法院在民事訴訟或者行政訴訟過程中,違法採取妨礙訴訟的強制措施或者保全措施,或者錯誤執行判決、裁定或者其他生效法律文書,造成損害的,賠償請求人請求賠償的程式,適用刑事賠償程式的規定。 司法賠償是指國家司法機關工作人員非法行使國家司法機關權力,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受害人有權依照本法獲得國家賠償。 >>>More
《侵權行為法》第三十七條:“第三十七條 賓館、商場、銀行、車站、娛樂場所等公共場所的管理者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不履行安全保障義務,對他人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More
即公司法人資格否定制度是指控股股東為逃避法律義務或責任而違反誠實信用原則,濫用股東法人資格或有限責任待遇,造成債權人利益嚴重損害時,法院或仲裁機構有權責令控股股東直接履行法律義務並承擔法律責任對公司債權人的責任。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