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傷害賠償司法解釋》第六條被《侵權責任法》吸收

發布 社會 2024-05-09
5個回答
  1. 匿名使用者2024-02-09

    《侵權行為法》第三十七條:“第三十七條 賓館、商場、銀行、車站、娛樂場所等公共場所的管理者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不履行安全保障義務,對他人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第三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管理者、組織者未履行安全義務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 ”

    第六條 人身傷害賠償 “第六條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從事住宿、餐飲、娛樂等經營活動或者其他社會活動,未在合理限度內履行保障安全義務,致使他人遭受人身傷害,有權獲得賠償的人請求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援。

    因第三人侵權而造成損害的,實施侵權的第三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擔保債務人有過錯的,應當在能夠防止或者制止損害的範圍內承擔相應的賠償補充責任。 擔保義務人承擔責任後,可以向第三人尋求賠償。

    有權獲得賠償的人起訴擔保債務人的,第三人應當作為共同被告,但無法確定第三人的除外。 ”

  2. 匿名使用者2024-02-08

    造成殘疾的,還應賠償殘疾生活輔助費和殘疾賠償金。 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二十條 民事權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

    第一百八十三條 因保護他人民事權益而造成損害的,侵權人承擔民事責任,受益人可以給予兄弟適當賠償。 沒有侵權人,侵權人已經逃脫或者不能承擔民事責任,被害人請求賠償的,受益人應當給予適當的賠償。

    第一百一百六十七條 侵權行為危害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被侵權人有權要求侵權人承擔制止侵權、清除障礙物、消除危險等侵權責任。

    第一百一百六十八條 兩人以上共同實施侵權行為,致害他人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李輝.

  3. 匿名使用者2024-02-07

    《最高人民法院人身傷害賠償司法解釋》第十一條規定,勞動者在勞動活動中遭受人身傷害的,用人單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因此,在職工傷害賠償責任歸屬原則下,《人身傷害賠償解釋》適用於無過錯責任。

    《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五條規定,提供服務的一方因服務遭受損害的,應當根據雙方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 因此,在勞動者傷害賠償歸屬原則下,《侵權責任法》適用於過錯責任。

  4. 匿名使用者2024-02-06

    無論後者優先於先前的法律,還是上級法律優先於較低的法律,都應適用侵權責任法。 《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五條規定,個人之間形成勞動關係,提供服務的一方因服務給他人造成損害的,受送達方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傷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 用人單位對勞動者在勞動活動中遭受的人身傷害,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勞動關係外的第三者對勞動者造成人身傷害的,有權獲得賠償的人可以要求第三者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承擔賠償責任。 用人單位承擔賠償責任後,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人身傷害賠償的司法解釋

    第十一條 勞動者在勞動活動中遭受人身傷害的,用人單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勞動關係外的第三者對勞動者造成人身傷害的,有權獲得賠償的人可以要求第三者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承擔賠償責任。 用人單位承擔賠償責任後,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勞動者在勞動活動中因安全生產事故遭受人身傷害,用人單位或者分包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接受合同或者分包業務的用人單位不具備相應的安全生產資格或者條件的,應當與用人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本條規定不適用於《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勞動關係保險和工傷保險範圍。

    侵權責任法

    第三十五條 個人之間形成勞務關係,勞務提供方因勞務給他人造成損害的,接受勞務的一方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提供服務的一方因服務而遭受損害的,應根據雙方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

  5. 匿名使用者2024-02-05

    《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五條取代了《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第十一條,在今後的審判實踐中,如果遇到此類問題,應當按照《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五條的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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