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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國家賠償是指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過程中違法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國家承擔賠償責任的法律制度。 其中,國家機關是指國家行政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監獄管理機關。
根據《國家賠償法》的規定,國家賠償分為行政賠償和司法賠償。 行政賠償是指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行政權力過程中,因違法行為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國家承擔賠償責任的法律制度。 司法賠償是指司法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司法權力過程中,違法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國家承擔賠償責任的法律制度。
司法賠償又分為刑事司法賠償、民事司法賠償和行政司法賠償。 刑事賠償是指國家司法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偵查、起訴、刑事審判、監獄管理權,違法實施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國家負有賠償責任的法律制度。 民事、行政司法賠償是指人民法院在審理民事、行政案件過程中,因錯誤執行判決、裁定等生效法律文書,對人民法院非法採取強制措施或者保全措施造成的損害,國家承擔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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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別在於國家補償的範圍大於行政補償的範圍,國家補償包括行政補償。 國家賠償是國家對侵犯公共權利造成的損害的後果承擔賠償責任的活動。 國家賠償有兩種型別:行政賠償和刑事賠償。
因此,行政補償只是國家補償的一種。
法律依據:《國家賠償法》第二條:國家機關或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侵害本法規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受害人有權依照本法要求國家賠償。
負有本法規定的賠償義務的機關,應當依照本法及時履行賠償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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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行政賠償是指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過程中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國家承擔賠償責任的制度。 行政補償是國家補償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該制度最初是由1954年《憲法》建立的,現行《憲法》再次規定,1989年《行政訴訟法》已經制定。
1994年《國家賠償法》的頒布,標誌著我國行政賠償制度的進一步完善。 行政賠償制度的建立和實施,將更加有效地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促進國家機關依法管理。
(一)非法拘禁或者非法採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的;
(二)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剝奪公民人身自由的;
(三)毆打、辱罵他人,或者教唆、教唆他人毆打、虐待他人,致使公民人身傷害或者死亡的;
(四)非法使用**或者警用器材致人死亡的;
(五)其他造成公民人身傷害、死亡的違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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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不,國家補償不是行政補償。 國家賠償是指因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人身權利或者財產損失而應給予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賠償。
行政賠償,是指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法行使行政職權,侵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時,國家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的賠償。 行政補償是國家補償的主要組成部分,所以行政補償是國家補償,但國家補償不是行政補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 第三條 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行政職權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侵害人有權獲得賠償:
(一)非法拘禁或者非法採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的;
(二)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剝奪公民人身自由的;
(三)毆打、辱罵他人,或者教唆、縱容他人以毆打、辱罵等行為為源,致使公民人身傷害或者死亡的;
(四)非法使用**或者警用器材致人死亡的;
(五)其他造成公民人身傷害、死亡的違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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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行政補償其實是一種國家補償,屬於包含關係,但國家補償不僅僅是行政補償,行政補償是國家補償的細化,國家補償一般包括行政補償和刑事補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二條 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侵害本法規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受害人有權依照本法要求國家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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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賠償是指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過程中侵害公民、正中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制度,國家承擔賠償責任的制度。
國家賠償是指因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人身權利或者財產權利受到損害,依法應當給予的賠償。 國家賠償由侵犯腳手架土地權的國家機關進行。 《國家賠償法》包括行政賠償和刑事賠償,行政賠償的主要範圍包括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行政職權時侵犯人身權利和財產權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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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賠償是指單位違法實施行政行為,侵害對方合法權益時,國家承擔的一種賠償責任。 國家賠償是指因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權力被撤銷而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人身權利或者財產權造成損害,應當依法給予的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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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補償與國家補償的區別在於,行政補償屬於國家補償,屬於納入關係,但國家補償不僅是行政補償,而且第一行政補償是對國家補償的細化。 行政賠償的範圍決定了被害人要求行政賠償的權利範圍,法律規定行政賠償的範圍是指界定被害人享有和行使行政賠償權利的限度。 只有在法律規定國家對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侵權行為承擔責任的情況下,受害人才有相應的請求權。
國家賠償包括非法採取行政強制措施,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 非法剝奪公民的人身自由; 毆打或虐待,造成公民人身傷害或死亡; 非法使用**或警用裝置對公民造成人身傷害或死亡; 其他違法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
第39條.
申請人請求國家賠償的訴訟時效為兩年,從他知道或者應該知道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時的行為侵犯其人身權利和財產權之日起計算,但拘留期間或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期限不計算在內。 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時涉嫌提出賠償請求的,適用行政復議法和行政訴訟法關於訴訟時效的規定。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索賠人不能在索賠時效期限最審慎日期後六個月內行使索賠權的,中止時效期限。 索賠時效期限自中止訴訟時效的理由消除之日起繼續計算。
國家賠償的主體包括索賠人和有義務支付賠償的機關。 其中,受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作為賠償請求人,在行使職權過程中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並造成損害的機關是負有賠償義務的機關。 >>>More
根據法律規定,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過程中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受害人可以申請國家賠償。 具體依據:國家賠償法第三條 行政機關或者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行政職權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侵害人有權獲得賠償: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