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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自行變更註冊商標;
(二)自行變更註冊商標註冊人的名稱、位址或者其他註冊事項的;
(三)自行轉讓註冊商標;
有上述三項行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商標註冊人限期改正; 拒不改正的,應當報銷商標局登出註冊商標。
(四)連續三年停止使用者,可以向商標局申請登出註冊商標,並說明相關情況。商標局應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兩個月內通知商標註冊人提交註冊商標使用證據或者說明不使用的正當理由; 逾期未提供使用證據材料或者證據材料無效且沒有正當理由的,商標局應當撤銷註冊商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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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可抗力;
2.**政策限制;
3.破產清算;
4.其他不能歸責於商標註冊人的正當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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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商標的合理使用是指使用單位或個人擁有該商標的所有權,或者經商標所有人許可使用該商標。 也就是說,商標權人可以在法律規定的權利範圍內使用該商標,不得侵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二條 未註冊商標作為註冊商標使用,或者違反本法第十條規定使用未註冊商標的,由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予以制止,限期改正, 並可以通知,違法經營額超過5萬元的,可以處違法營業額20%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經營收入或者違法經營營業額不足5萬元的,可以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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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商標法》規定,下列標誌不得作為商標使用:
(一)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名、國旗、國徽、軍旗、勳章相同或者近似,與國家機關所在地名稱或者地標性建築名稱、圖形相同;
(二)與外國國名、國旗、國徽、軍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國家同意的除外;
(三)同一國際組織的名稱、旗幟、標誌相同或者近似,但經該組織同意或者不易誤導公眾的除外;
(四)與表示行使控制權或保證權的官方標誌、檢驗標誌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經授權的除外;
(五)與“紅十字會”或“紅新月會”的名稱或標誌相同或相似;
6) 種族歧視;
7)誇大其詞、欺騙性;
8)有損社會主義道德或有其他負面影響的。縣級以上行政區劃的地名或者公知的外國地名不得作為商標使用。 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義,或者是集體商標或證明商標的組成部分; 為使用地名而註冊的商標繼續有效。
經商標局批准註冊的商標為註冊商標,包括商品商標、服務商標、集體商標、證明商標; 商標註冊人享有商標專用權,受法律保護。 集體商標是以團體、協會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義註冊的標誌,供組織成員在商業活動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該組織中的成員身份。 證明商標是指由具有監督某種商品或者服務能力的組織控制的標誌,由該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用於證明該商品或者服務的原產地、原材料、製造方法、質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質的標誌。
2. 但是,下列標誌具有顯著特徵且無需使用即可易於識別的,不得註冊為商標:
1)只有商品的通用名稱、圖形和型號;
2)僅直接標明商品的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量等特性;
3)缺乏鮮明的特徵。
3、禁止複製、摹仿、翻譯他人未在中國註冊的馳名商標:申請註冊相同或者類似商品的商標被複製、摹仿或者翻譯成他人未在中國註冊的馳名商標,容易造成混淆的,不予註冊,禁止使用。 申請註冊的非相同或者異種商品商標,是他人已在中國註冊的馳名商標的複製、摹仿、翻譯,誤導公眾,可能損害馳名商標註冊人利益的,不予註冊,禁止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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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一)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名、國旗、國徽、軍旗、勳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國家機關所在地的名稱、地標性建築的名稱、圖形;(二)與外國國名、國旗、國徽、軍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國家同意的除外;等一會。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十條 下列標誌不得註冊為商標:(一)僅產品通用名稱、圖樣、型號; (2)僅直接標明商品的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量等特性; (三)其他缺乏顯著特徵的。
前款所列標誌,使用具有顯著特徵,易於識別的,可以加註為商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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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時,《實施細則》第二十條還規定,申請變更商標註冊人名稱的,每份申請均應當向商標局提交《商標註冊人名稱變更申請表》和變更證明影印件; 並退回商標註冊證原件。
經商標局批准後,將加註並退回商標註冊證原件,並予以公示。 商標註冊人的名稱是商標註冊的重要事項,雖然企業名稱已經變更,但商標專用權的所有權沒有發生變化,如果註冊商標繼續使用,註冊人應及時提交變更申請。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細則》第二十條第二款規定,申請變更商標註冊人位址或者其他註冊事項的,每份申請應當連同《商標註冊人位址變更申請書》或者《商標其他註冊事項變更申請書》一併提交商標局。 以及相關變更證明影印件,並應退回商標註冊證原件。經商標局批准後,將海牙認證原件退回,並延期銷譽。
商標註冊人位址也是商標註冊的另一大事項,是商標管理機關在進行商標管理時應當掌握的基本資訊。 對於位址變更,申請人必須及時提交變更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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僅提交下列證據,不視為商標法意義上的商標使用:
1.貨物銷售合同或提供服務的協議或合同;
2.書面證詞;
3.難以辨認物證、視聽資料、手工打磨的書脊資訊是否經過修改;
4.物件和副本。
此外,以下情形不屬於商標法意義上的商標使用:
1.商標註冊人公布商標註冊資訊或註冊人關於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宣告;
2.不用於開放的商業領域;
3.僅作為贈品使用;
4.只有未經實際使用的轉讓或許可行為;
5.僅以維持商標註冊為目的的象徵性使用。
最後,如果商標註冊人提交的使用證據改變了註冊商標的主要部分和顯著特徵,則不能認定為對註冊商標的使用。 商標註冊人在批准使用的商品上使用註冊商標的,可以維持對商品近似商品的註冊。 商標註冊人在批准使用以外的類似商品上使用註冊商標,不能視為使用其註冊商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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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賣家在發布的產品資訊或使用的店鋪名稱或網域名稱中不當使用他人的商標權、著作權等權利;
2)賣方**商品涉嫌不當使用他人的商標權、著作權、專利權等權利;
3)銷售商發布的產品資訊或使用的其他資訊(如服裝聯盟的認證標誌等)對消費者造成混淆或誤解或造成不正當競爭。注意:同一權利人在三天內對同一賣家的投訴被視為一次投訴。 規章制度解讀:
1、不當使用他人權利是指不當使用他人權利,不當使用他人權利是指假冒以外的商標侵權、盜版以外的著作權侵權、專利侵權。
2. 為什麼同一權利人在三天內對同一賣家提起的投訴被視為一次投訴?
1)由於投訴處理和賣家整改需要時間,因此,同一權利人在三天內對同一賣家提出的所有投訴將被視為一次投訴,超過該期限的投訴將被視為對前一次投訴的補充,而不是第二次投訴。
3)本規定的目的是鼓勵投訴人一次性列出賣家店鋪中的所有侵權資訊,以提高投訴處理效率。
3、賣方未經他人許可擅自使用他人商標、著作權等對已發布的產品資訊或店鋪名稱、網域名稱等權利,使用他人商標(包括文字商標、圖形商標等)或作品(文字作品、圖案作品)等,是什麼? 示例1:未經他人許可,店鋪名稱為Miffy專賣店。
4.賣方**商品涉嫌不當使用他人的商標權、著作權、專利權等權利是什麼。
1)不當使用他人商標權是指賣家**的商品被認定為商標侵權,但不是假冒的情形。例如,“公尺菲”的賣家在服裝網際網絡上銷售產品,被“公尺菲”商標所有人投訴,並出示工商認證證書,“公尺菲”構成商標侵權。
2)不當使用他人著作權是指賣家**的商品被認定為侵犯著作權,但未盜版的情形;例如,該線上服裝銷售商銷售Metersbonwe的T恤,並在未經權利人鄭元傑授權的情況下使用Shuke的頭像。
3)不當使用他人專利是指賣方**侵犯他人外觀設計專利、實用新型專利或發明專利。商標使用不當的情形有哪些? 將涉及哪些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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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一)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名、國徽、軍旗、勳章相同或者近似,以及國家機關所在地的名稱、地標性建築的名稱、圖形; (二)與外國國名、國旗、國徽、軍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國家同意的除外;等一會。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十條——下列標誌不得註冊為商標:(一)僅產品通用名稱、圖形和型號; (2)僅直接標明商品的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量等特性; (三)其他缺乏顯著特徵的。
前款所列標誌,通過使用而具有顯著特徵,易於識別的,可以作為商標銷售商標註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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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國家能源局關於進一步實施分布式光伏發電有關政策的通知》:在用電負荷大幅減少(包括消失)或供用關係無法履行的情況下,允許按自用餘電模式實施的專案轉為全並網模式, 專案單位應當向當地能源部門申請變更備案,並與電網企業簽訂新的並網協議和電力買賣合同。電網企業負責向財政部、國家能源局申請補貼目錄變更。 >>>More
a.申請法人:必須附上營業執照影印件1份或有效註冊證; 以自然人身份申請:需要個人身份證明檔案(身份證、護照)影印件1份;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