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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期間,我沒有告訴老公就買了房子,是不是跟老公分心了? 就是說,我不想給他,如果我真的想那樣做,我就用我老公說你買這個買那個,付首付錢買房子,然後房子就到手了? 你不能把錢都拿過來,你要是多了,你老公會發現,你什麼時候買房?
那不會感覺像錢,如果你花太多錢,你丈夫不會發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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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方配偶沒有配偶,夫妻雙方都有兩起案件。 在現實生活中,這種同居關係在不斷的形成和消融。 在某些情況下,當同居關係解除時,一方會向另一方要求一定數額的賠償。
補償通常以貸款、欠款、協議等形式表示。 這種補償是否應受到法律保護? 如果不受保護,一方可以要求退還已支付的款項嗎?
有傾向性的觀點認為,它是一種不可執行的自然債務,其履行完全取決於債務人的意願,法律不干涉。 但是,一旦履行,債權人無需返還,債權人接受的履行不構成不當得利,法律承認債權人保留獲得付款的權利。 我國民法僅規定了超過訴訟時效的債務,但沒有規定“自然債務”的概念、分類和效力。
根據傳統的大陸法系理論,自然債務通常分為履行道德義務的付款、非法原因的付款和超過法定利率的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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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在婚姻存續期間購買房屋,就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這在婚姻法中有明確規定。
而且由於房地產採用登記和確認所有權的政策,只要有登記,就會保留記錄。
買房的時候可以瞞著老公,但不能繞過房管部門的登記。
我可以藏一會兒,但一輩子都藏不住。
隨著所謂的天網的恢復,它是稀疏的,但並不漏水。
何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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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想隱瞞你的丈夫,就對他隱瞞,否則後果將是不可預測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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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要瞞著老公在婚姻期間買房,這不是夫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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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關係存續期間,買房時如何放置獨立產權? 那你和你現在的丈夫就按照出資比例來分,因為你們再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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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想在婚姻關係中買房,如果想申請獨立產權,可以收集相關證據,直接到公證處公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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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房子是在婚姻期間購買的,首先必須有贈與協議才能轉讓房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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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不行,婚後取得的財產是共同財產,你買的房子是一樣的,哪怕只是你的名字。 除非你用婚前財產買了一套不影響婚後正常生活的房子,否則它可能會被判給你乙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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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上,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購房一般是沒有獨立產權的。 為夫妻共同財產。 除非丈夫同意。 由公證人公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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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如果你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買了房子,那麼你可以申請這個獨立產權證,但作為夫妻,你還是不想這樣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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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他放棄了房主的簽名,只登記在你個人名下,就意味著房子只屬於你乙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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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可以以自己孩子的名義買房,或者買完房子就去公證處辦公道,或者讓他寫乙份證明,證明房子與他無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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咱們商量一下,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兩人應該有共同財產,需要協商一下,看看是否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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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婚姻存續期間購買的房子需要獨立產權,這就需要在公證處公證,如何證明這筆錢是你的個人錢,你的個人出資,不屬於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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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婚姻關係期間購買房屋應該不可能擁有獨立的財產權,因為婚姻存續期間的財產是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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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想在婚姻關係中申請獨立產權,你現在的丈夫需要簽字放棄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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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父母一方是獨資企業,它可以是屬於父母一方的財產,即使是兩個人的名字。 如果雙方都付錢,那一定是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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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可以和你的丈夫談判,然後做乙個公平的工作,再婚是婚姻財產的良好分配,這樣衝突就會減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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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想在結婚過程中買房,想申請獨立產權,可以去地產局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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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以婚前姓氏名義的財產。 這都是你自己的。 如果是已婚,則為共有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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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存續期間購買的任何東西都是夫妻財產,除非你和你父母的名字寫在一起,而且你以後有父母的繼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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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只需要證明你買房子的錢是你自己的,不是他買的,也不是你們兩個人分享的。 現在婚姻法是乙個贊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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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想在婚姻存續期間做獨立的產權,有協議的一定要去公證處公證,這樣才能算是有法律依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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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取決於出資的狀況,如果個人單獨出資,並且全額購買房屋,他可以做自己的財產名稱,同時,他也可以與丈夫簽署協議,宣告房屋的所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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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在丈夫不知情的情況下給前夫的兒子買房是不可取的,這樣傷害了夫妻雙方的感情,夫妻倆共同爭取的錢也不能偷偷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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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的,只要妻子在婚姻期間為前夫買了,就可以起訴,因為這是夫妻共同的財產,就像現在丈夫私下給情婦的錢和房子一樣,作為妻子,你也可以起訴並要求歸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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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然,你只能起訴一部分,因為你妻子的一半有權使用它。 了解做母親的感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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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要看她用的錢是否是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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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字與否其實沒有必要或必要,因為都是婚姻存續期間的財產,將來能不能成為共同財產,要看你們之間是否與現行婚姻法的具體規定有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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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之間,妻子獨自轉售房屋,丈夫不需要簽字,最重要的是實現相互信任和溝通,才能達到夫妻之間的和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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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的,儘管它是單獨購買的。
但是,它也是在婚姻期間購買的。
是共同財產。
需要雙方簽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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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你的問題,它屬於他個人,但如果你能證明買房的錢是共同財產,房子就是共同財產。 按地契分割所有權的時代已經過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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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存續期間的財產是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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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我婚後買房,房產證上只寫著我丈夫的名字,房子屬於聯名財產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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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財產是指夫妻任何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的各種財產。 婚姻財產與婚姻財產並不完全相同。 新婚姻法司法解釋(三)規定,父母一方為子女購買的房屋是子女的個人財產,不是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
夫妻財產是否為夫妻共同財產的認定,取決於夫妻雙方的約定和法律規定,具體如下:
如果夫妻財產協議明確規定了婚後夫妻收入如何分配,則婚後取得的財產應按照協議分配;
如果沒有婚後財產協議或協議無效的,必須遵守《婚姻法》的規定。
1.婚後取得的財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的,應當由《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包括:
工資、獎金;
生產經營收入;
智財權收益;
繼承、贈與取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款規定的除外;
其他應當共同擁有的財產。
2.婚後取得的財產屬於夫妻一方財產的,應當在《婚姻法》第18條中規定,包括:
一方當事人因身體受傷而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費和其他費用;
在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僅屬於丈夫或妻子一方的財產;
一方的日常必需品;
其他應屬於一方的財產。
首先,《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
1)工資和獎金。
2)生產經營所得。
3)智財權收益。
(四)以繼承、贈與方式取得的財產,但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僅屬於夫妻一方的財產除外。
其次,《婚姻法》解釋二第十一條規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下列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
1)一方從個人財產投資中獲得的收入。
(二)男女雙方實際獲得或者應該獲得的住房補貼和住房公積金;
3)男女雙方實際獲得或本應獲得的養老保險基金和破產安置補償金。
三是《婚姻法》解釋二第二十二條;
1)雙方結婚前,父母出資為雙方購房,並明確說明贈與雙方為夫妻共同財產。
2)雙方結婚後,如果父母出資為雙方購買房屋,則為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
第四:《婚姻法》第3條和第5條規定,夫妻一方婚後的個人財產所得,除孳息和自認的公升值外,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五、《婚姻法》第三解釋第七條第二款規定,父母雙方購買的不動產產權,應當登記在子女一方的名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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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婚後買房,不管房產證登記人夫妻倆的姓名,只要雙方事先沒有特別的書面約定,房子的產權就屬於夫妻雙方。
共同財產,一人一半的權利。
如果房地產證明上只寫乙個名字,就會被標明“單獨擁有”。 意思是防止房主未經許可在房地產證書上新增他人的名字,而不是標明“單獨擁有”字樣,房屋的產權屬於房地產證書的登記人。
《婚姻法》規定:
第十七條 夫妻雙方在婚姻存續期間取得的下列財產,由夫妻雙方共同所有:工資、獎金; 生產經營收入; 智財權收益; 繼承、贈與取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款規定的除外; 其他應當共同擁有的財產。 夫妻雙方享有平等的處置共同財產的權利。
第十九條 夫妻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和婚前財產,應當單獨或者共同擁有,或者部分單獨或者部分共同擁有。 協議應採用書面形式。 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雙方就婚姻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和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都具有約束力。 夫妻雙方約定婚姻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歸對方所有,夫妻對外欠債為第三者所知的,應當用夫妻雙方擁有的財產清償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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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種情況不屬於共同財產,因為婚後的共同財產現在需要兩個人的共同姓名才能見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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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這種情況下,它不是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因為地契上的名字決定了房子屬於誰,這在法律上是解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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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婚姻關係存在,用夫妻共同財產購買的房子,即使上面寫著乙個人的名字,也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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讓父母全額購買並交給他們的孩子,並就排他性達成一致。 保留購買證明和付款歷史記錄。
或者在其他地方購買房產,房產沒有連線全國網路,當地無法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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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如果我在婚姻期間買房時,老公寫了別人的名字,我該怎麼辦?
離婚房產分割如史嬋如何處理房產證:(1)、協議離婚,簽署離婚協議書到公證處公證,如果有離婚判決書,則無需公證; (2)到交易核心處處理轉賬; (3)倒塌並向房屋委員會申請契稅豁免; (4)辦理房產分析登記手續,繳納登記費50元; (5)法醫學。 訴訟離婚不動產轉讓(1)、法院判決書生效及影印件; (二)判決書中約定了不動產權屬的,權利人可以申請登記不動產證; (3)身份證明及影印件; (4)不動產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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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沒有房產公證的,婚後買房應視為夫妻共同財產。 該權利的唯一證據是存摺存款(日期)是婚前存款。 另一種方式是需要愛人的配合才能去公證處公證
購買價格確實是你的婚前定金,由你獨立支付。 當你剛結婚時,他會和你合作。 這件事情要快點做,不能拖延,人有時候變化太快。
1 這**描繪了一條永遠無法癒合的腿,戰爭帶來的可怕傷害,暗示了文章的主題,同時引出了以下內容,讓人想起祖父的腿傷,過渡到“記憶”的問題。 2.電影是虛構的,與生活有一定的距離; 我對歷史的感覺就像看電影一樣。 作者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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