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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 一旦確認死亡,屍體需要由殯儀館的車輛運送。 救護車的主要任務是拯救病人,不負責運送遺體。 因此,確認死亡後無法進入救護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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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這樣的權利。 這時候就要根據情況來判斷,如果確定這個人已經死了,殯儀館的車就會拉屍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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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相信家屬有選擇的權利,正常情況下,如果確認他們已經死亡,就會被送往醫院進行搶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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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應先拉到醫院辦理醫學死亡證明。 再拉回家,一般流程是這樣的,不過也有特別的,在家死後直接去拿死亡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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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分析:120判斷死亡,需要拉12張心電圖,確定心跳已經停止,配合呼吸心跳,脈搏消失,放大瞳孔判斷死亡。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三條 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援車在執行緊急任務時,可以使用警笛和標誌燈; 在保證安全的前提下,其他車輛和行人應讓路,不受行車路線、行車路線、行車速度、訊號燈的限制。 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援車在執行緊急任務時,不得使用警笛、標誌燈,不得享有前款規定的道路上通行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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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屍檢是指利用病理解剖學的相關知識,對屍體的病灶進行檢查,診斷疾病的方法。 屍檢,或屍檢,是指對死者屍體進行屍檢以找出死因的醫學方法。 屍檢在解決因不明原因或有爭議原因引起的醫療事故糾紛方面具有獨特且不可替代的作用。
目的:對死者生前各臟腑病灶進行屍檢觀察,科學分析推斷,獲得符合實際情況的病解剖診斷,為疾病診斷提供理論依據。
2、病人死亡,醫生和病人不能確定死因或者對死因有異議的,應當在病人死亡後48小時內進行屍檢; 有冷凍屍體條件的,可以延長至七日。 屍檢應當經死者近親屬同意並簽字。 屍檢應當由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取得相應資質的機構和病理解剖專業人員進行。
承擔屍檢任務的機構和病理解剖專業人員有義務進行屍檢。 醫療事故糾紛的當事人可以邀請法醫病理學家參與屍檢,也可以指定代表觀察屍檢過程。 拒絕或者拖延驗屍超過規定時間,影響確定死因的,由拒絕或者拖延的一方承擔責任。
3. 醫學屍檢可以由患者家屬或醫療機構提出。 醫療機構要求進行屍檢的,必須徵得患者家屬的同意。 簽訂《屍檢協議書》後,醫生和患者共同選擇衛生行政部門指定的具有屍檢資格的鑑定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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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理說,120的職責是給病人緊急救助,病人家屬為了盡快挽救親人的生命,防止意外發生,撥打120搶救醫院。
1、該人在救護車上,但醫院救護人員沒有採取任何搶救措施,即如果救護車不履行職責,救護車的過錯與死者死亡有因果關係,救護車應當承擔責任。 責任必須由醫院承擔。
2、根據病人的死因,如果救護車履行了搶救責任,病人因身體原因死亡,救護車不承擔責任。
3、如果救護車遲到,病人中途死亡,死者家屬現在要求賠償,司機是否負責,司機是否要賠償? 還是醫院賠償? 在這種情況下,一般由醫院賠償,司機不賠償,因為司機受僱於醫院,直接起訴醫院。
4、醫療機構能否就患者因救護車交通事故死亡要求賠償? 如果患者在上車前處於昏迷狀態,病變是主要死因,交通事故不是主要死因,這種情況的主要責任不再是醫院。 如果是輕傷,責任主要在於另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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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現救護車因缺氧死亡的,救護車(其主管醫院或者救護中心)存在不正當和過錯的,應當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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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現行法律法規,救護車上不強制配備供氧裝置。 如救護車內未放置供氧裝置,被救助方因缺氧及時供應而死亡,救護車車主不承擔任何法律責任。 但醫務人員未履行與當時醫療水平相對應的診療義務,給患者造成損害的,醫療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此外,醫療機構有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五十八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仍需根據實際情況和相關法律法規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五十七條 醫務人員未履行與當時醫療水平相適應的診療義務,給患者造成損害的,醫療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八條 患者因下列情形之一遭受損害的,推定醫療機構有過錯:
(一)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和其他有關診療規範的規定;
2)隱瞞或拒絕提供與爭議有關的醫療記錄;
3) 偽造、篡改、銷毀病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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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起重大交通事故導致死亡,具體取決於駕駛員駕駛的車輛的使用性質和車輛的型號。 對於普通小型乘用車,在吊銷駕照期滿後,可以正常領取駕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