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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傷害嚴重,且能與單位確定勞動關係的,應盡快申請工傷鑑定和勞動能力鑑定,然後根據鑑定結果盡快申請勞動仲裁,請求用人單位賠償工傷,因為訴訟時效只有1年, 如果超過訴訟時效,法律不支援它。
工傷致殘賠償專案:醫療費、住院期間的伙食補貼、生活護理費、工傷期間的工資、交通住宿費、輔助器具費、一次性傷殘津貼、傷殘津貼、一次性傷殘醫療補助金、一次性傷殘就業補貼等。
如果無法確定勞動關係,可以到司法鑑定機構進行殘疾等級鑑定,受傷人員需要攜帶身份證影印件、病歷影印件、**等。
然後,根據鑑定結果,盡快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人身傷害賠償,因為訴訟時效只有1年,訴訟時效過後法律不支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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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者因工受傷的,用人單位應當在事故發生後乙個月內申請工傷認定,勞動者在認定工傷後可享受工傷待遇。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
第三十條 職工因工傷事故或者患職業病的,應當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員工因工受傷,應當到已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就醫,遇緊急情況可先到就近的醫療機構進行急救。
**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專案、工傷保險藥品清單、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要求的,從工傷保險中支付**。 《工傷保險診療專案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會同衛生行政部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等部門規定。
職工因工傷住院伙食補助,以及工傷職工在協調區外就醫所需的交通、住宿、住宿費,由工傷保險支付,具體支付標準由協調區人員規定。
非工傷引起的疾病,不享受工傷醫療待遇,按基本醫療保險辦法辦理。
工傷職工到已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進行工傷**的,符合要求的,從工傷保險**中支付。
第三十一條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作出認定為工傷的決定後發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的,在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期間,不得停止支付工傷醫療費用。
第三十二條 因日常生活或者就業需要,經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可以為受傷職工配備假肢、矯形器、假眼、假牙、輪椅等輔助器具,按國家規定的標準從工傷保險**中支付所需費用。
第三十三條 職工在工作中發生事故受傷或者患職業病,因工傷需要停工就醫的,停薪期間原工資待遇不變,由用人單位按月支付。
停薪假的期限一般不超過12個月。 傷害嚴重或者情節特殊的,經設區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12個月。 工傷評估後,應當中止原有的撫卹金,並按照本章有關規定享受傷殘撫卹金。
工傷職工停薪停工期滿仍需**的,應當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傷工在停工期間需要照顧的,有償的,由其所屬單位負責。
社會保險法
第三十九條 因工傷發生的下列費用,由用人單位依照國家規定支付:
(一)工傷期間的工資福利待遇;
2)五級世正、六級殘疾職工每月領取的傷殘津貼;
(三)勞動合同解除、解除時應當享受的一次性殘疾就業補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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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電監理工作是對來料質量檢驗報告、施工計量結果報告等原始材料進行核實,檢查承包人建築材料、構件和工程裝置的使用情況,並做好現場記錄,核對記錄現場施工規程、施工方法等,對日常工作進行檢查統計; 對工程計量結果進行核實,對關鍵崗位人員的資格進行核實; 對專案現場施工安全環保措施進行檢查和監督,發現異常情況及時向監理工程師報告,核對承建方施工日誌和實驗室記錄,核實承建方質量評估原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