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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再禁止“非自然死亡”,與一些人濫用職權、粗暴對待在押人員的執法習慣有很大關係,在打擊牢頭霸和暴君方面取得了一些進展,但對刑訊逼供的整治卻不盡如人意。 但更深層次的原因在於拘留制度的漏洞,很容易滋生這種習慣。
首先,偵查權和羈押權均由公安機關控制,導致看守所職能錯位。
根據法律規定,看守所的任務是對被拘留者進行武裝拘留,管理他們的生計,確保調查和訊問的順利進行。 然而,當同一系統的調查人員在看守所“非法”審訊犯罪嫌疑人時,看守所工作人員往往難以做任何事情。 久而久之,看守所的審訊成為偵查取證的重要手段,在一些地方甚至被關押者被用作代替偵查,審訊還未以刑訊逼供的形式完成。
二是一些保護犯罪嫌疑人合法權益的措施沒有得到落實。
例如,法律規定對犯罪嫌疑人發出傳喚或羈押傳喚的最長期限應當超過12小時,但對超過12小時應承擔何種法律責任沒有明確規定。 記錄整個審訊過程不是強制性的,但這是避免刑訊逼供的有效措施,因為有些刑訊逼供的方法不會在嫌疑人身上留下痕跡,取證非常困難。
三是有權監督看守所的檢察機關沒有適當處理。
檢察機關在各看守所設有檢察室,但這些檢察人員與看守所工作人員合作多年,監督力度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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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具體**和溝通。
俞元軍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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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人員為案件全部當事人,但不包括當事人以外的其他人員,如證人、專家等。 非自然死亡是指正常死亡以外的死亡(笑)是指由正常老年和疾病以外的其他力量死亡的行為,但也包括自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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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正發〔2009〕4號)。
請參閱下面的官方鏈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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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嫌疑人死亡,調查將直接終止。
如果其他人死了,那就是其他人是什麼的問題。 調查仍在繼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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戰爭、暗殺、一次又一次的判決、皇帝的死亡,以及許多非自然死亡,都難以計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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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自然死亡只不過是自然和人為的災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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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益、仇恨、嫉妒、精神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