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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公司性質,為合夥企業,以一方名義設立的獨資企業另行辦理。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第十七條 人民法院審理涉及夫妻共同財產以合夥企業一方名義分割離婚案件,另一方不是企業合夥人的,夫妻協商一致同意,將合夥企業財產份額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對方的, 應當按照下列情形處理:
(一)經其他伴侶一致同意,配偶依法取得伴侶身份;
2)其他合夥人不同意轉讓,在同等條件下行使優先權的,可以分割轉讓所得的財產;
3)其他合夥人不同意轉讓或行使優先購買權,但同意合夥人撤回或返還部分財產份額的,可以分割返還的財產;
4)其他合夥人既不同意轉讓,也不行使優先購買權,也不同意合夥人撤回或返還部分財產的,視為全體合夥人同意轉讓,配偶依法取得合夥人身份。
第十八條 夫妻以一方名義投資設立獨資企業的,人民法院在分割獨資企業夫妻共同財產時,應當按照下列情形處理:
(一)一方主張經營企業的,收購方應當在企業資產評估完畢後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2)如果雙方聲稱經營該企業,被收購方應根據雙方的競價向另一方給予相應的補償;
3)雙方不願經營企業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獨資企業法》等有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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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後,要看公司的股份是在婚前還是婚後收購的。 如果公司的股份是在婚後取得的,則屬於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他們可以要求分享股份。 如果公司的股份是在婚前取得的,則不被視為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但婚姻存續期間的股份分紅屬於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
根據《婚姻法》第十七條的規定,夫妻雙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雙方共同所有:
1)工資和獎金;
2)生產經營所得;
3)智財權收入;
(四)繼承、贈與取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一款規定除外;
(五)其他應當共同擁有的財產。
夫妻雙方享有平等的處置共同財產的權利。
《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是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人身傷害而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費和其他費用;(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的財產僅屬於夫妻一方的;
4)生活用品單面專用;
(五)其他屬於一方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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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離婚後公司財產分割:夫妻雙方應就公司財產分割問題進行談判,如能就分割問題達成共識,則按照達成的分割協議進行分割; 如果夫妻雙方無法達成協議,或者難以按照市場價格分配財產,夫妻雙方可以將公司財產的分割提交法院判決。 2.法律依據:離婚的,依照《民法典》第十七條的規定離婚,夫妻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協議不成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婦女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對綏紅作出判決。
丈夫或者妻子在家庭土地承包和管理中享有的權利和利益,依法予以保護。 第一百零八十八條 夫妻一方因撫養子女、照顧老人、協助對方工作等承擔較多義務的,有權在離婚時向另一方請求賠償,另一方應當給予賠償。 具體措施由雙方商定; 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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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股權是個人財產,只有收入才分為股權。 對於股份公司來說,基本原則是直接平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書,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書應當明確當事人自願離婚的意向,以及對子女撫養費、財產、債務處理等事項的意見。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涉及一方以有限責任公司名義出資額分割夫妻共同財產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 另一方非本公司股東的,按下列情形另行處理:
1)夫妻雙方同意將部分或全部出資轉讓給股東配偶,且半數以上股東同意且其他股東明確放棄優先購買權的,股東配偶可以成為公司股東;
2)夫妻雙方就出資份額轉讓、出資份額轉讓等事項達成共識後,半數以上股東不同意轉讓,但願意以相同的方式購買出資的,人民法院可以對出資轉讓所得財產進行分割。半數以上股東不同意轉讓,且不願意按同等比例購買出資的,視為同意轉讓,股東配偶可以成為公司股東。 前款規定的用於證明半數以上股東同意的證據可以是股東會決議,也可以是當事人通過其他合法、封閉渠道取得的股東書面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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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時,只能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不能分割公司財產,公司財產歸公司所有。 夫妻共同財產是指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規定的,是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由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對共同財產享有平等的處分權。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百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存續期間取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由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所得; 3)智財權收入;(四)繼承、贈與的財產,但本法第一百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共同擁有的財產。夫妻雙方享有處分共同財產的平等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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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離婚財產分割公司的經營應由雙方協議分割,協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由人民法院根據具體情況進行分配。 半數以上股東同意,其他股東也明確放棄優先購買權的,一方可以將其部分或全部出資轉讓給另一方,成為公司的股東。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部分解釋(一)第73條第一款:人民法院審理土山有限責任公司以一方名義分割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案件》, 另一方非本公司股東的,按下列情形另行處理:
1)夫妻雙方同意將部分或全部出資轉讓給股東配偶,且其他股東半數以上同意,且其他股東明確放棄優先購買權的,股東配偶可以成為公司股東;
2)夫妻雙方就出資轉讓、轉讓**等事項達成共識後,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但願意按同等條件購買出資的,人民法院可以對出資轉讓所得財產進行分割。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不願意按同等條件購買出資的,視為同意轉讓,股東配偶可以成為公司股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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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離婚案件中公司股權的分割,法官會首先審查對公司的出資是否涉及夫妻共同財產,包括通過投資夫妻共同財產獲得的股權、通過繼承或贈與獲得的股權(沒有書面材料確定一方的所有權), 以及婚前取得股權的一方獲得的配股或新股,以及婚後行使優先購買權的情況。
其次,會有不同的處理方式來檢查丈夫和妻子是否都是公司的股東。
夫妻雙方都是公司的股東,盡量引導雙方協商,確定一方將獲得公司的全部股份,並補償另一方的對價。
如果無法達成協議,建議將公司的股份歸屬於實際經營公司的一方,該方應向另一方支付對價補償。 如果雙方共同經營公司,他們可以各自持有公司的股份,並且可以在股份分割時審查和調整原來的比例。
一方當事人是公司股東而另一方當事人不是公司股東的情形,在司法實踐中會比較複雜。
審查夫妻雙方是否協商將部分或全部出資轉讓給股東配偶,如有,是否取得其他股東半數以上同意,其他股東是否明確放棄優先購買權。
如果其他股東棄權,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公司的股東,並由法院確定其出資比例。
半數以上股東不同意轉讓,但願意以相同出資率購買出資的,法院可以分割轉讓出資所得的財產。
半數以上股東不同意轉讓,且不願意按同等比例購買出資的,視為同意轉讓,股東配偶可以成為公司股東。
如果夫妻雙方不能就出資轉讓達成協議,公司股份一般由其中一方股東擁有,另一方將支付相應的折扣。
訴訟離婚的,夫妻共同財產在離婚後按照判決書規定的方式和份額分割,協議離婚的,按照離婚協議中的約定分割。 未分割財產的,應當先由夫妻雙方協議分割,協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由人民法院判決。 >>>More
根據您的陳述,以及房屋的產權證和相關買賣合同,可以證明該房屋確實是您的個人婚前財產。 如果離婚,您不應該在婚前分割您的個人財產,但您將擁有它。 新《婚姻法》規定: >>>More
雖然沒有再婚,但你姐姐和你的“姐夫”確實已經構成了事實婚姻,所以他們這段時間的勞動收入也應算是共同財產。 所以,就算你不補發結婚證,房子也是你姐姐的一半。 >>>More
家庭暴力離婚的賠償金額包括物質損害賠償和精神損害賠償,精神損害賠償金額的確定主要基於以下幾個方面:(1)侵權人的過錯程度; (二)違法行為的具體情況,如行為方式、場合、方式等; (三)侵權的後果; (四)侵權人的利潤; (五)侵權人承擔責任的經濟能力; (6)法院被起訴地的平均生活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