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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傷認定申報無需提供戶口簿。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八條的規定,申請工傷認定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傷認定申請表;
2)與雇主存在僱傭關係(包括事實僱傭關係)的證明;
3)醫學診斷證明或職業病診斷證明(或職業病診斷鑑定證明)。
工傷認定申請表應當包括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原因以及職工的受傷程度等基本資訊。
申請人提供的工傷認定材料不完整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一次性書面告知申請人需要補充、更正的全部材料。 申請人按照書面通知要求補充、更正材料後,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受理。
2.申請工傷認定,需要到工傷職工所在單位所在勞動部門辦理。
3.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的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起30日內為勞動者申請工傷認定。
4.由於具體操作因地區而異,建議在申請前致電12333諮詢當地勞工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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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不需要戶口簿,您只需要提供個人身份證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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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傷認定辦法》規定,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依照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被診斷、認定為職業病的,其所屬單位應當自事故發生之日起30日內向協調所在地區的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工傷發生日期或職業病診斷或評估日期。用人單位逾期未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及其直系親屬或者工會組織可以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起一年內或者職業病診斷、鑑定之日起一年內,直接按照本辦法第三條的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2、《規定》指出,申請工傷認定的,應當填寫《工傷認定申請表》,並提交勞動合同影印件或者其他有效勞動關係成立證明; 醫療機構出具的傷後診斷證明或職業病診斷證明(或職業病診斷證明)。
3、勞動者或者其直系親屬認為屬於工傷,但用人單位不認為屬於工傷的,用人單位應當承擔舉證責任。 用人單位拒不提供證據的,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可以根據工傷職工提供的證據,依法作出工傷認定結論。 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六十日內作出工傷認定決定。
判定決定包括工傷或視同工傷的判定,以及非工傷或非工傷的判定。 個人工傷鑑別需要哪些材料? 1、用人單位員工發生工傷(死亡)事故後,用人單位未按規定出具事故報告和申請工傷認定的,工傷勞動者或者其親屬可以向當地保險或企業營業執照登記地勞動社會保障局申請工傷認定。
同時,申請工傷認定的個人必須攜帶以下材料: 2、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的有效書面勞動合同或事實勞動關係證明 3.勞動者工傷認定申請書 4.員工身份證和工作許可證(或工作卡) 5.關於雇員或雇主受傷(死亡)的材料(如實描述事故) 6.相關間接證據材料(如現場記錄的書面證據、目擊者材料、**、供述記錄等)7. 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常住證明等(發生交通事故時) 8.確定工傷所需的其他材料 9.工傷職工的委託證明和親屬的招呼證明(如果親屬申請工傷身份證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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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被保險人因工受傷的,用人單位負責人應當向社會保障機構申報工傷保險。 辦理工傷保險申報流程。
1. 提交材料:
1、《職工工傷認定申請表》一式四份;
2、攜帶企業與受傷職工簽訂的勞動合同;
3、搶救醫院或定點醫療機構出具的初步(當日及連續**)診斷證明;
4、受傷人員的身份證、單位證; 5.發生交通事故傷害或者暴力傷害的,應當提交公安部門責任裁定書和有關處理證明書,下許不明的,由司法部門提出裁定書; (原件和影印件)。
6、工傷證明;
7、用人單位營業執照;
8、工傷保險繳納證明;
9. 受傷員工個人**11
2、工傷職工工作能力鑑定後,工傷醫療期限屆滿或工傷醫療期**且工傷情況穩定後,應當到區縣勞動鑑定委員會進行勞動能力鑑定,並考核殘疾程度。 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應當自收到勞動能力鑑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結論。
法律依據:《工傷認定辦法》第六條 申請工傷認定,應當填寫《工傷認定申請表》,提交下列材料:勞動合同、僱傭合同影印件或者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係(包括事實勞動關係)和人事關係的其他證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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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公司拒絕申請工傷認定,員工的近親屬可以申請。 用人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起30日內或者職業病診斷、鑑定之日起30日內申請工傷認定; 用人單位不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或者工會組織可以自事故發生之日或者職業病診斷、鑑定之日起一年內提出申請。
1、工傷發生後公司不做傷殘鑑定怎麼辦?
用人單位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起30日內或者職業病診斷、鑑定之日起30日內未向協調地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及其近親屬或者工會組織可以直接向協調地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職業病診斷或鑑定之日起一年內,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協調區域。
2、員工工傷後應當認定什麼?
勞動者發生工傷後,應當進行工傷認定。 用人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起30日內或者職業病診斷、鑑定之日起30日內提出申請; 用人單位不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或者工會組織應當自事故工傷發生之日或者職業病診斷、鑑定之日起一年內提出申請。
3. 工傷的認定是否有時限?
工傷認定有期限,用人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起30日內或者職業病診斷、鑑定之日起30日內申請認定工傷; 用人單位不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或者工會組織應當自事故工傷發生之日或者職業病診斷、鑑定之日起一年內提出申請。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依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的,其所屬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起30日內或者診斷之日起30日內,向協調地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或職業病評估。如遇特殊情況,經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可以適當延長申請期限。
用人單位未依照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及其近親屬或者工會組織可以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起一年內或者職業病診斷、鑑定之日起一年內, 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協調地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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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沒關係。 工傷賠償是根據該人受傷前12個月的實際平均工資計算的,而不是根據戶籍的性質計算的。
構成殘疾的,在勞動關係存續期間可取得一次性傷殘補助,勞動關係終止後可取得醫療補助、就業補助。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
第三十條 職工因工傷事故或者患職業病的,應當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員工因工受傷,應當到已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就醫,遇緊急情況可先到就近的醫療機構進行急救。 **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專案、工傷保險藥品清單、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要求的,從工傷保險中支付**。
《工傷保險診療專案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會同衛生行政部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等部門制定。 職工因工傷住院伙食補助,以及工傷職工在協調區外就醫所需的交通、住宿、住宿費,由工傷保險支付,具體支付標準由協調區人員規定。 工傷職工無權享受工傷醫療待遇,按照基本醫療保險辦法辦理。
工傷職工到已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進行工傷**的,符合要求的,從工傷保險**中支付。
第三十三條 職工在工作中發生事故受傷或者患職業病,因工傷需要停工就醫的,停薪期間原工資待遇不變,由用人單位按月支付。 停薪假的期限一般不超過12個月。 傷害嚴重或者情節特殊的,經設區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後,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十二個月。
工傷評估後,應當中止原有的撫卹金,並按照本章有關規定享受傷殘撫卹金。 工傷職工停薪期屆滿仍需投訴的,應當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傷工在停工期間需要照顧的,有償的,由其所屬單位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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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認定只需向人事部門社保代理人申報,如**、身份證、勞動合同、人身傷害鑑定申請書、部門證明、兩份證明、工傷當日病歷、診斷證明(非醫保卡結算)等材料。
當我必須進行工傷等級評估時,我會親自回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