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次婚姻後,共同財產可以出售給另乙個人嗎?

發布 社會 2024-06-13
12個回答
  1. 匿名使用者2024-02-11

    正如你提到的,你丈夫把房子賣給了你兒子,你同意了,那麼現在房子是你兒子的,你最好籤乙份買賣協議,這樣可以減少糾紛。 當房子可以轉讓時,盡量盡早關閉。 謝謝。

  2. 匿名使用者2024-02-10

    如果你們在過戶時做好公證工作,說明情況,夫妻的子女以後就沒有繼承權了,是有效的,否則你們兩個人最好直接把房子以出售的方式轉讓給兒子,這樣就沒有繼承權了。

  3. 匿名使用者2024-02-09

    第一次聽說有這樣的問題,二婚後,聯名財產也可以賣給對方,對方可以把所有的財產都拿到一起。 住在一起,不用擔心後果。

  4. 匿名使用者2024-02-08

    您好,我個人認為,對於產權分割的問題,或者房產轉讓的問題,你最好找你當地的律師,或者去你當地的房管局看看。 因為這是最準確和最可靠的。

  5. 匿名使用者2024-02-07

    1.繼承法規定法定繼承人:夫妻一方死亡,另一方繼承兒子部分,死者父母繼承一部分。

    2.夫妻共同財產分割權(婚姻存續期間購房為共同財產,根據上述住房貸款情況,男男女雙方交清首付後,兒子還貸,房產登記為夫妻名下的共同財產, 兒子在後期全額還清貸款,父母在轉讓前享有房屋產權的合法權益,兒子在兩年房屋登記期結束時只有繼承權或轉讓屬於兒子的個人財產)。

    3.在共同財產的情況下,無論配偶任何一方死亡,另一方都有權繼承部分財產。 (如:。

    在房屋登記的2年期限屆滿時,男方的財產權登記並轉移到女方名下,他也享有部分財產權首付為共付額2後期貸款的男子還款額為3

    如果兒子在18歲之前結婚,並且該男子已經履行了父親的責任,那麼兒子有義務撫養他,並且房屋也有權獲得財產)))。

  6. 匿名使用者2024-02-06

    第二次婚姻後,必須共同分割共同財產。

  7. 匿名使用者2024-02-05

    總結。 如果財產是你婚前的個人財產,這些資產與對方無關,自然也與對方的孩子無關。

    第二次婚姻:婚姻期間購買房產?

    婚前和婚後的財產分割是不一樣的。

    你好,請問我是不是說隱性二婚,我想讓我老公和前妻離婚,但是大廳不在家,兩個女兒都結婚了,現在我們一起創業,婚前的財產是我個人的,以後財產會不會和他前子女的狀態有關。

    你好。 如果財產是你婚前的個人財產,這些資產與對方無關,自然也與對方的孩子無關。

    我們有結婚證。

    如果獲得證明,雙方的收入算作夫妻共同財產。

    例如,如果你現在有 100 萬資產,其中 500,000 將是他的,500,000 將是你的。

    以後,如果我用首付分期付款給孩子買房,我需要分期付款,是不是房子和他孩子有關係。

    你是說和你前夫生孩子還是和現任夫生孩子?

    是不是和前夫的孩子買房生孩子有關係,我有兩個孩子,他的兩個女兒都結婚了。

    和前夫一起給孩子買房,跟他的孩子沒什麼關係。

    因為你的孩子與他無關,所以他與合法繼承無關。 只不過你買房的錢是你和他夫妻的共同財產,你和財產沒有關係,也和孩子之間的法律關係沒有關係。 就像那個孩子,他和沈某,你和他和他的前妻沒有法律關係。

  8. 匿名使用者2024-02-04

    婚後購買的房屋在婚前被賣掉後回購有兩種情況:1、婚後購買的房產仍登記在一方名下,則該房屋屬於出資購房一方的個人財產,而不是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 如果離婚,這樣的房子不應該分割;2、婚後購買的房產登記在夫妻雙方名下,房屋屬於夫妻雙方共同財產,但法院在審理離婚案件、辦理財產分割時,應適當給予投資人更多。 《民法典》第1062條規定,夫妻在婚姻存續期間取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由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二)生產經營、投資所得; (iii) 智財權收益; (四)繼承、贈與的財產,除本法第一百六十三條第三款規定外; (五)其他應當共同擁有的財產。 夫妻雙方享有處分共同財產的平等權利。

    《民法典》第1080條 第七條 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分; 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婦女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作出判決。 丈夫或者妻子在家庭土地承包和管理中享有的權利和利益,依法予以保護。

  9. 匿名使用者2024-02-03

    您好,謝謝! 婚後購買的房屋是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1062條【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在婚姻存續期間取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由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所得;

    (iii) 智財權收益;

    (四)繼承、贈與的財產,除本法第一百六十三條第三款規定外;

    (五)其他應當共同擁有的財產。

    夫妻雙方享有處分共同財產的平等權利。

  10. 匿名使用者2024-02-02

    1、婚後購買的房產仍登記在一方名下的,該房屋屬於出資購房一方的個人財產,而不是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離婚時不得分割;

    2、婚後購買的房產登記在夫妻雙方名下,房屋屬於夫妻共同財產,但法院在審理離婚案件、辦理財產分割時,應當適當分割出資人。

    《民法典》第1063條規定,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2)一方因人身傷害而獲得的賠償或補償;

    (三)遺囑、贈與合同中確定僅屬於一方的財產;

    4)生活用品單面專用;

    (五)其他屬於一方的財產。

    新婚姻法解釋三第十二條。

    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如果雙方使用夫妻共同財產以父母一方的名義購買房屋,產權登記在父母一方名下,另一方主張按照離婚時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分割房屋, 人民法院不會支援。購房時的出資額可以作為債權處理。

  11. 匿名使用者2024-02-01

    婚後出售的房屋不一定是共同財產。 如果財產是一方當事人的婚前個人財產,則出售財產的收益也應視為個人所有,婚姻存續期間財產增值也應歸個人所有; 如果該房產是雙方共同購買的,並且產權登記在雙方的名下,則出售該房產所得款項屬於雙方的共同財產。 雙方也可以協商處理,如果協商不成,可以到法院提起訴訟,法院會進行審判。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62條 夫妻在婚姻存續期間取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由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所得;

    (iii) 智財權收益;

    (四)因愚昧而繼承或者贈與的財產,但本法第一百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共同擁有的財產。

    夫妻雙方享有處分共同財產的平等權利。

  12. 匿名使用者2024-01-31

    法律分析:再婚前購買的房屋不是二婚後的共同財產,而是購房一方的個人財產。 在以下情況下,它是配偶一方的財產:

    一方的婚前財產、一方因身體受傷而領取的醫療費和殘疾人生活費,以及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僅屬於丈夫或妻子的財產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零六十二條 夫妻雙方在婚姻存續期間取得的下列財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由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所得; (三)智財權收入; (四)繼承或者贈與的財產,但本法第一百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悶棚除外; (五)其他應當共同擁有的財產。 夫妻雙方享有處分共同財產的平等權利。

    第一百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一)一方婚前財產; 2)一方因人身傷害而獲得的賠償或補償;(三)遺囑、贈與合同中確定僅屬於一方的財產;(四)一方生活用品; (五)其他屬於一方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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