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噪音滋擾的法例條文,以及有關噪音滋擾的法例條文

發布 社會 2024-07-03
6個回答
  1. 匿名使用者2024-02-12

    噪音是干擾人們休息、學習和工作的聲音。

    1)《環境雜訊汙染防治法》第五十八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給予警告,並處罰款:

    1. 在雜訊敏感建築集中在市區的區域使用揚聲器;

    2.違反當地公安機關規定,在市區街道、廣場、公園等公共場所組織娛樂、集會等活動,使用音響裝置產生干擾周圍生活環境的超大噪音;

    3.未按照本法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採取措施,從家庭房間排放環境噪音,嚴重干擾周圍居民生活。

    2)《環境雜訊汙染防治法》第六十一條規定,受到環境雜訊汙染損害的單位和個人有權要求行為人消除危害;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賠償。 責任糾紛、賠償金額糾紛,經當事人請求,可以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環境雜訊汙染防治監督管理部門、機構調解處理; 調解不成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 匿名使用者2024-02-11

    法律分析:騷亂發生在晚上 22 點至早上 6 點之間。

    1、一等生活區夜間測量50分貝以上,二等生活區夜間測量65分貝以上,只要在晚上超過9點或10點,就是對人造成干擾,屬於噪音汙染。 如果存在這些類別中的行為,則屬於滋擾。

    2、小區的裝修時間為12點到14點,從19點到次日7點,不打擾群眾。 每個省份設定的時間各不相同,但大同小異,居民在正常休息時間的操作被認為是令人討厭的。 允許的裝飾時間集中在早上 7 點至下午 12 點和下午 2 點至晚上 7 點。

    3.從晚上11點到第二天早上7點,如果分貝高於80分貝,則為干擾。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雜訊汙染防治法》

    第四十一條 本法所稱社會生活雜訊,是指人類活動產生的干擾周圍生活環境的聲音,但工業雜訊、建築雜訊、交通雜訊除外。

    第四十二條 在城市地區雜訊敏感建築集中的地區,商業企業在商業經營活動中因使用固定裝置造成環境雜訊汙染的,應當按照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向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報裝置狀況造成環境雜訊汙染的,以及環境雜訊汙染防治設施。

    第四十三條 新建的營利性文化娛樂場所的邊界雜訊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環境雜訊排放標準; 不符合國家規定的環境雜訊排放標準的,由文化行政部門不予核發文化經營許可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不予核發營業執照。

    經營中的文娛場所的經營者和管理者必須採取有效措施,確保其邊界雜訊不超過國家規定的環境雜訊排放標準。

    第四十四條 禁止在商業活動中使用揚聲器或者其他高雜訊手段招攬客戶。

    空調、冷卻塔等可能產生環境雜訊汙染的裝置設施用於商業經營活動的,其經營者、管理者應當採取措施,確保其邊界雜訊不超過國家規定的環境雜訊排放標準。

    第六十三條 本法下列用語的含義如下:

    1)“雜訊排放”是指雜訊源對周圍生活環境的雜訊輻射。

    2)“雜訊敏感建築”是指需要保持安靜的建築物,如醫院、學校、事業單位、科研院所、住宅等。

    (三)“雜訊敏感建築集中區”是指醫療區、文化教育科研區、機構、住宅等場所。

    4) “夜間”是指晚上 22 點至早上 6 點之間的時間段。

    e) “機動車輛”是指汽車和電單車。

  3. 匿名使用者2024-02-10

    法理分析:國家劃分了聲區,養老院等場所屬於0級聲環境功能區,白天不能超過50分貝,晚上不能超過40分貝; 普通住宅建築屬於1類聲環境功能區,白天不能超過55分貝,晚上不能超過45分貝。 因此,如果養老院周圍的分貝在白天超過50分貝,那就是噪音,你可以抱怨它的干擾,如果白天普通家庭的分貝超過55分貝,那就是噪音,可以投訴。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法》第五十八條 處罰 第五十八條 違反社會生活中雜訊汙染防治法律、法規,製造噪音,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給予警告; 警告後仍不改正的,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4. 匿名使用者2024-02-09

    法律分析:

    我國《環境雜訊汙染防治法》第二條第二款規定,本法所稱環境雜訊汙染,是指產生的環境雜訊超過國家規定的環境雜訊排放標準,干擾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學習的現象。 可以看出,本條對“環境雜訊汙染”的定義包括兩個必要要素:一是必須超過國家規定的環境雜訊排放標準,不超標的,不構成“環境雜訊汙染”,公民的權利即使受到這種環境雜訊的侵犯,也不受法律保護; 干擾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學習,超過國家規定的環境雜訊排放標準,但不影響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學習的,不屬於“環境雜訊汙染”。 《民法典》第1229條規定,侵權人因環境汙染、生態破壞給他人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法》第五十八條 處罰 第五十八條 違反社會生活中雜訊汙染防治法律、法規,製造噪音,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給予警告; 警告後仍不改正的,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衍生問題:長期噪音滋擾的賠償標準是什麼?

    本社群發生噪音,侵害休息權的,當事人可以向行政機關投訴,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侵權人賠償。 如發出噪音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給予警告; 警告後仍不改正的,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5. 匿名使用者2024-02-08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雜訊汙染防治法》第二條 本法所稱環境雜訊,是指在工業生產、建築施工、交通和社會生活中產生的干擾周圍生活環境的聲音。

    本法所稱環境雜訊汙染,是指產生的環境雜訊超過國家規定的環境雜訊排放標準,干擾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學習的現象。

  6. 匿名使用者2024-02-07

    1.噪音標準分為白天(6-22點)和夜間(22-6點),噪音超過排放標準,干擾他人的正常生活。 學習、工作、青琴人都是噪音汙染。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雜訊汙染防治法》 第五十八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給予警告,可以並處罰款: (一)在城市地區雜訊敏感建築集中的地區使用揚聲器的; (二)違反當地公安機關規定,在市區街道、廣場、公園等公共場所組織娛樂、集會等活動,使用音響裝置,造成干擾周圍生活環境的過度噪音的;(三)未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採取措施,從家庭房間排放環境噪音,嚴重干擾周圍居民生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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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個回答2024-0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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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個回答2024-07-03

它從早上 6 點以後開始,晚上 10 點後結束。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