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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然不常見,現在是新婚法,婚前婚後都很明確,這才是你有資格擁有的,你放心,我是學法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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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計算在內。 您的婚前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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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婚姻法:
第十七條 夫妻雙方在婚姻存續期間(婚後)取得的下列財產,由夫妻共同所有:
1)工資和獎金;
2)生產經營所得;
3)智財權收入;
(四)繼承、贈與取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一款規定除外;
(五)其他應當共同擁有的財產。
夫妻雙方享有平等的處置共同財產的權利。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注:婚後不得因共同使用、共同管理而轉為夫妻共同財產)。
(二)一方因人身傷害而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費和其他費用;
(三)遺囑、贈與合同中確定的財產僅屬於夫妻一方的;
4)生活用品單面專用;
(五)其他屬於一方的財產。
第十九條 夫妻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和婚前財產,應當單獨或者共同擁有,或者部分單獨或者部分共同擁有。 協議應採用書面形式。 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雙方就婚姻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和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都具有約束力。
夫妻雙方約定婚姻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歸對方所有,夫妻對外欠債為第三者所知的,應當用夫妻雙方擁有的財產清償債務。
最高人民法院此前關於不動產八年轉為聯名財產、四年內動產轉為共有財產的司法解釋無效)。
房地產與房屋產權證的時間和結婚證的時間進行比較,結婚證前的時間視為個人財產,以家電發票的時間為準。
不需要公證,公證費比較貴,一般為標的物價值的2%
如果婚後需要對房產訂立婚後協議,可以去公證處公證(由公證員助理推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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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後父母財產的繼承是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 但是,除非在遺囑中明確贈與給乙個人,否則一方或雙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因繼承遺產和接受贈與而獲得的不動產,應為夫妻共同財產,如果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該不動產僅屬於夫妻一方, 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以下是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
1、工資和獎金;
2、生產經營收入;
3、婚後實際取得的或者婚後明顯可得的智財權利益;
4、繼承和贈與的財產;
5、一方投資個人財產取得的收益;
6、夫妻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養老保險、破產和解補償金;
七、軍人復員津貼、自營職業津貼等一次性費用數額,乘以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年平均值,所得數額為共同財產。
以下是夫妻雙方的個人財產:
1、一方的婚前財產;
2、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費、一方當事人因人身傷害取得的其他費用;
3.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的財產僅屬於夫妻一方的;
4、一方生活用品;
5.軍人保險費、傷殘補助金、醫療生活津貼。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62條。
夫妻雙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由夫妻雙方共同所有:
(一)勞務工資、獎金、報酬;
2)生產、經營、投資所得;
3)智財權收入;
(四)繼承或者贈與的財產,但本法第一百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共同擁有的財產。
夫妻雙方享有處分共同財產的平等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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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婚後繼承父母的財產是否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1、婚後繼承給父母的財產是否屬於夫妻共同財產,視情況而定。 具體如下:
(一)婚後繼承給父母的財產是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除非在遺囑中明確贈與一人;
2)一方或雙方在婚姻存續期間因繼承、接受贈與而取得的不動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3)如果在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該財產僅屬於丈夫或妻子一方,則該財產不屬於丈夫或妻子的共同財產。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62條。
夫妻雙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由夫妻雙方共同所有:
(一)勞務工資、獎金、報酬;
2)生產、經營、投資所得;
3)智財權收入;
(四)繼承或者贈與的財產,但本法第一百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共同擁有的財產。
夫妻雙方享有處分共同財產的平等權利。
2、有什麼證據證明是夫妻共同財產?
1、證明有不動產的,應提交不動產證明或購房合同、付款發票或出資證明;
2、如證明有銀行存款並申請法院調查,應提交開戶銀行名稱和銀行賬號,如證明有銀行存款並申請法院調查,則提交開戶經紀公司名稱和股東**及資金賬號, 有車輛的,應當提交駕駛證和車牌號;
3、證明對方擁有公司股權的,應提交公司工商登記和出資證明;
4、證明一方當事人享有債權和債務的,除提交借據外,還必須有相關證據支援;
5、證明夫妻雙方財產有協議的,必須提交協議等相關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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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後繼承的財產是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 《婚姻法》第17條、第18條規定,夫妻在婚姻存續期間繼承或者贈與的財產,歸夫妻雙方共同所有。 但是,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的財產僅屬於丈夫或妻子一方的財產是丈夫或妻子一方的財產。
夫妻共同財產。
根據《婚姻法》第十七條的規定,夫妻雙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雙方共同所有:
1)工資和獎金;
2)生產經營所得;
3)智財權收入;
(四)繼承、贈與取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一款規定除外;
(五)其他應當共同擁有的財產。
夫妻雙方享有平等的處置共同財產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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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根據規定,如果父母沒有明確說明只給一方,那麼就是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1062條 夫妻在婚姻存續期間取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由夫妻共同所有
(一)勞務工資、獎金、報酬;
2)生產、經營、投資所得;
3)智財權收入;
(四)繼承或者贈與的財產,但本法第一百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共同擁有的財產。
夫妻雙方享有處分共同財產的平等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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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後從父母那裡繼承的財產是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除非在遺囑中明確贈與乙個人。
夫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或者雙方因繼承、接受贈與而取得的不動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但是,如果在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該財產僅屬於丈夫或妻子一方,則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的一部分。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1062條 夫妻在婚姻存續期間取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由夫妻共同所有
(一)勞務工資、獎金、報酬;
2)生產、經營、投資所得;
3)智財權收入;
(四)繼承或者贈與的財產,但本法第一百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共同擁有的財產。
夫妻雙方享有處分共同財產的平等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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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後繼承的父母財產是夫妻共同財產,但特殊情況除外。 一般來說,夫妻婚後繼承的財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但在繼承時,夫妻一方按照遺囑繼承,在遺囑中註明財產歸一方所有,婚後繼承的財產視為個人財產,不再算作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倆。夫妻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對共同財產享有平等的處分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1062條.
夫妻雙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由夫妻雙方共同所有:
(一)勞務工資、獎金、報酬;
2)生產、經營、投資所得;
3)智財權收入;
(四)繼承或者贈與的財產,但本法第一百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共同擁有的財產。
夫妻雙方享有處分共同財產的平等權利。 第1064條.
夫妻雙方因夫妻一方聯署或事後承認而產生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存續期間以自己的名義為家庭日常需要而產生的債務,均為夫妻雙方的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自己名義產生的超過家庭日常需要的債務,不屬於夫妻雙方的共同債務; 但是,債權人可以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和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的共同意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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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不是公共財產,它屬於個人。 因為在繼承的情況下只有子女有繼承權,而兒媳或女婿沒有繼承權,所以繼承的財產屬於乙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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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一定,如果父母沒有任何解釋,那就是夫妻共同財產。 如果父母有遺囑說明這是給他們的孩子的,則它是個人財產,不屬於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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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後父母財產的繼承一般是夫妻共同財產,但如果遺囑中確定該財產只屬於夫妻一方,則屬於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而不是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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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雙方婚後繼承的財產是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除非父母的遺囑另有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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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後,男女雙方各自繼承父母的財產,在沒有任何協議的情況下,這是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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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父母財產的繼承離婚,可以保留繼承證明,不算夫妻共同財產,因為這是單方面的父母財產贈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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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不是婚前繼承的,也不是婚後約定的財產,就是夫妻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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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父母不宣告財產只給乙個人,那麼繼承的財產就屬於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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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後父母遺產的繼承不一定屬於夫妻雙方。 如果繼承人的父母有遺囑或明確約定遺產只能由子女繼承,則子女繼承父親的遺產視為一方的個人財產,不屬於夫妻聯名; 否則,按夫妻共同財產計算。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62條 夫妻在婚姻存續期間取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由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2)生產、經營、投資所得;3)智財權收入;(四)繼承或者贈與的財產,本法第一百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共同擁有的財產。夫妻有權處分共同財產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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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民法典》第1062條的規定,夫妻雙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雙方共同所有:
1)工資和獎金;
2)生產經營所得;
3)智財權收入;
(四)繼承、贈與取得的財產,但本法第一百六十三條第三款規定的租賃除外;(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的財產僅歸屬於丈夫或妻子之一; )
(五)其他應當共同擁有的財產。
因此,婚後繼承的財產是婚姻關係期間取得的財產,如果被繼承人沒有表明只屬於丈夫或妻子,則應為夫妻共同財產,由夫妻共同所有。
1.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的情形。
即使夫妻雙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財產,有下列情形的,也不構成對夫妻共同財產的干擾:
1)指定禮品。
遺囑或贈與合同確定屬於夫妻一方的,離婚時不能作為共同財產分割。 例如,在男子的父親去世之前,他在遺囑中明確表示,房屋在他死後歸該男子所有,不包括他人的權利。 丈夫根據遺囑繼承取得的財產不能分割為共同財產。
2)夫妻之間有協議。
《民法典》規定,夫妻雙方可以就財產問題訂立協議。 它可以是婚前預約或婚後預約。 內容可以規定,婚後一方的收入歸一方所有,不計入共同財產的範圍。 它必須是書面的。
3)婚前財產。
當然,一方的婚前財產不應屬於離婚分割的範圍。 因此,如果一方能夠證明另一方主張的財產是在婚前取得的,如果一方能夠證明另一方主張的財產是在婚前取得的,則不計入離婚分割。
4)只能屬於一方的特定財產。
有些財產,即使沒有約定,也不能成為夫妻共同財產的一部分。 例如,人身傷害的醫療費用、殘疾人生活津貼和其他費用。 這些費用主要用於受害方的生計,因此不能作為共同財產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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