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可以要求根據房屋買賣合同轉讓所有權而無權處置房屋嗎?

發布 社會 2024-07-09
6個回答
  1. 匿名使用者2024-02-12

    買賣合同解釋的第三條就是針對這樣的情況:比如,有人打算買房,所以你知道,你先和這個人簽了合同,說我把這套房子賣給你,然後你偷偷跑到房主那裡買了房子, 然後有人覺得房子價格不但買了,還去法院說,我買這套房子,簽合同的時候,你根本沒有所有權,你無權處置,所以合同無效。在這種情況下,法院會說,合同訂立時是否存在所有權並不影響合同的效力。

    這與《合同法》第51條的情況不同,這也是為什麼解釋特別強調,在訂立合同時,即本來就沒有處分權,後來有了處分權,合同效力不受影響。 其實,如果簡單分析一下,如果事後沒有處置權,為什麼還要對買賣合同重複《合同法》的規定呢? 正因為在交易習慣中,很多人都是空手套白狼,先簽合同再買入,一直以來為了保障交易安全,才做出這個特殊規定。

    例如,在繼承權中,兒子在父親去世前約定某人出售部分遺產,兒子在父親去世後確實獲得了遺產,那麼合同是否應該繼續履行?

  2. 匿名使用者2024-02-11

    您好,根據《合同法》的有關規定,無處分權人與他人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屬於待定效力合同,既無效也無效。

    如果可以提供更多細節,可以提供更詳細的資訊。

  3. 匿名使用者2024-02-10

    1、買賣合同是否有效,無權處分?

    1、買賣合同有效,無權處分。 但是,因出賣人未取得對標的物的所有權或者處分權而不能履行合同的,買受人可以要求出賣人承擔違約責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並要求賠償損失。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597條。

    出賣人未取得處分權,標的物所有權不能轉讓的,買受人可以解除合同,並要求出賣人承擔違約責任。 法律、行政法規禁止、限制標的物轉讓的,依照其規定。

    2.《無處分權的買賣合同效力法》有哪些規定?

    《無處分權的買賣合同效力法》規定,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財產,經權利人承認或者無處分權人訂立合同後取得處分權的, 合同有效;

    銷售標的物歸出賣人所有,或者出賣人有權處分。 法律、行政法規禁止、限制標的物轉讓的,依照核法的規定執行;

    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出賣人就同一標的訂立多份買賣合同,買受人無法按照合同約定取得標的物的所有權,請求追究出賣人違約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合同另有約定外,當事人之間訂立的有關不動產權的設定、變更、轉讓和消滅的合同,自合同訂立之日起生效; 未登記產權的,不影響合同的效力;

    無處分權的人將不動產、動產轉讓給受讓人的,所有權人有權收回; 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受讓人在下列情形中取得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

    (一)受讓人轉讓不動產、動產時是善意的;

    2、合理轉讓;

    3、依法應當登記的轉讓不動產、動產已經登記,不需要登記的轉讓已交付受讓人。 受讓人依照前款規定取得不動產或者動產所有權的,原所有人有權向再拍賣人主張損失賠償,不作處分。 當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權的,參照前兩款的規定。

  4. 匿名使用者2024-02-09

    法律分析:簽訂的無處置權的房屋買賣合同有效。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買賣合同案件適用法律的解釋》 第三條 一方當事人以合同訂立時出賣人對標的物不具有所有權或者處分權為由主張合同無效的, 人民法院不予支援。因出賣人未取得所有權或者處分權,標的物的所有權不能轉讓,買受人要求出賣人承擔違約責任或者解除合同並請求損害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換言之,無財產處分權的人與買受人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有效,但合同目的不能實現。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百一十五條 不動產權的設定、變更、轉讓或者消滅合同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物權登記在合同訂立時登記的,不影響合同的效力。

    第三百一十一條 無處分權的人將不動產、動產轉讓給受讓人的,除法律另有規定的外,所有人有權收回不動產、動產的所有權,受讓人取得不動產、動產的所有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受讓人轉讓不動產或者動產時是善意的;

    b) 以合理的方式轉讓;

    3)轉讓的不動產、動產應當依照法律規定登記,不需要登記的已交付受讓人。

    受讓人依照前款規定取得不動產或者動產所有權的,原所有人有權向該人主張損害賠償,但無處分權。

  5. 匿名使用者2024-02-08

    1.受讓人取得不動產或者動產時,是善意行事。

    2.Macro Chunge以合理的價格轉移。

    3.轉讓的不動產已依法登記。

    1.買賣房屋的過程。

    買賣房屋的過程如下:

    1.找出**:了解房價的趨勢和平均市場價格。

    2.上市贖回:委託中介機構自行上架**或發布**資訊,提前還清貸款並發放抵押貸款。

    3.買方諮詢:買方表達購買意向,並當場考察房產。

    4.房產驗證:前往房產交易中心進行房產驗證,確保交易安全。

    5.銷售談判:買賣雙方就房價等問題進行談判。

    6.支付定金並簽訂合同:買方向賣方支付定金並簽訂定金合同或銷售合同。

    7.按揭申請:賣方協助買方到銀行申請按揭。

    8.交接:交接水、電、財物、電視、**等費用,最後交鑰匙。

    2. 買賣房屋的稅率是多少?

    購買和出售房屋的稅率取決於具體的稅種

    1.城市維護建設稅的稅率如下:

    1)如果納稅人位於市區,則Zobinai的稅率為7%;

    2)納稅人位於縣或鎮的,稅率為5%;

    3)納稅人所在地不在市區、縣城或城鎮的,稅率為1%。

    2.契稅稅率為3%至5%。 省、自治區、直轄市可以按照前款規定的程式,確定不同單位、不同地區、不同型別住房所有權轉讓的差別稅率。

    3.印花稅的稅率為:

  6. 匿名使用者2024-02-07

    無處分權簽訂的買賣合同的效力由權利人認定或者無處分權的人取得處分權後生效。 賣方不能履行合同義務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應買方請求終止合同權利義務,賣方承擔違約責任。

    1、無房產證的買賣房屋定金協議是否有效?

    房屋買賣定金協議符合下列條件,有效:(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意思表達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反公序良俗。 但是,如果所有權證書未依法登記,則不得轉讓。

    因出賣人未取得處分權而無法轉讓標的物所有權的,買受人可以解除合同,並要求出賣人承擔違約責任。

    2. 什麼是無效的房屋租賃合同?

    無權租賃行為是無處分權的行為,由此產生的房屋租賃合同的效力是效力待確定的合同,其處分權需要得到權利人的承認,或者無權處分的人在訂立合同後取得處分權, 這樣合同才能生效,否則就是無效的合同。

    根據《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行為人無權**、超越**權利,或者權利終止後仍實施**行為,且不被**人承認的,對**人不具有效力。

    3.無權處分財產的法律後果。

    無權處分不動產的人得到權利人承認或無權處分財產的人在訂立合同後取得處分權的,合同自始生效。 行為人未取得處分權,權利人不承認的,合同無效。 但是,無效不針對善意的第三人,因此,當第三人善意時,構成善意取得,並且仍然取得被處分財產的所有權。

    本案中,如果構成合同效力原則,即財產在善意取得時無權處分該財產,則善意取得者履行價款義務,無權處分財產的人將不當得利返還給權利人,解決辦法相對簡單。 甚至承擔侵權損害賠償責任。如果對第五十一條的解釋是否定的推論,一方面構成善意取得,另一方面又因權利人不承認合同而無效,利益分配的解決將很複雜。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條 一方當事人不履行非貨幣性債務或者履行非貨幣性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另一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 在法律上或事實上無法履行的;

    2)債務標的物不宜強制履行或者履行成本過高的;

    (三)債權人未在合理期限內要求履行義務。

    有前款規定的情形之一,導致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經當事人請求終止合同權利義務,但不影響違約責任的承擔。

    第五百九十七條 因出賣人未取得處分權,標的物的所有權不能轉讓的,買受人可以解除合同,要求出賣人承擔違約責任。

    法律、行政法規禁止、限制標的物轉讓的,依照其規定。

相關回答
7個回答2024-07-09

房屋出售鑰匙有效性的認定如下:當事人有書面證明能力,意向表達自願、真實,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公共利益; 惡意串通、欺詐、脅迫手段訂立合同,以合法形式隱瞞違法目的的,均屬無效。 >>>More

7個回答2024-07-09

不可以,合同法最基本的條款是只有合同才能得到法律承認,包括合同的內容、合同責任人等等。

18個回答2024-07-09

按照你所說的,《房屋買賣合同》可以是為了訂房價而簽訂的,你可以要求法院確認合同無效,但須以《上海市房地產買賣合同》約定的日期為準。 當然,您也可以協商和解。 >>>More

19個回答2024-07-09

對於在建或期房,買方選擇中心的物業和單位型別後,買方需要支付定金,填寫預訂單並通知買方**法院。 >>>More

7個回答2024-07-09

我看到有人已經給了你合同的答案,所以我會給你合同之外的東西。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