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董事長與公司之間的勞動合同是否在勞動法調整範圍內?

發布 社會 2024-07-18
5個回答
  1. 匿名使用者2024-02-13

    它不屬於。 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勞動法》對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的僱傭關係作了規定。 董事長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即用人單位的代表,只能代表公司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形成勞動關係來管理公司,兩者之間不存在勞動關係。

    因此,董事長與公司之間的勞動合同不能在勞動法的範圍內進行調整。

    法律分析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勞動法》的調整物件是:(1)勞動關係 作為《勞動法》調整物件的勞動關係,是指勞動力所有者(勞動者)與勞動力使用者(用人單位)之間的社會關係,其中一方提供勞動力,另一方在勞動過程中提供勞動報酬。 勞動關係的特徵:

    a.個人性質與財產性質的相容性:形式上的財產,實質上的個人屬性。

    b.從屬與平等之間的相容性:形式上的平等,實質上的從屬。

    勞動關係包括債權、債務、財產權、人身權三個層次的關係。 (二)其他與勞動關係密切相關的社會關係 勞動行政關係,是指勞動行政部門為履行行政職能,與勞動者、用人單位和其他與勞動關係有關的人之間的社會關係。

    社會保險關係是以勞動合同的規定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辦理社會保險、繳納費用等方面的權利義務為基礎的。 二是社會保險代理機構與勞動者、用人單位因繳納社會保險費、社會保險待遇而產生的社會關係。 “勞動力市場服務關係”是指勞動力市場服務組織與用人單位、勞動者之間因勞動關係的執行而提供社會服務而產生的社會關係。

    勞動集團關係,是指工會組織或者用人單位組織與工會組織成員之間以及相互之間因協調勞動關係、維護其所代表的勞動關係當事人的利益而產生的社會關係。 勞動爭議解決關係是指勞動爭議解決機構與勞動爭議參與人(包括當事人、**人、代理人、第三人)在勞動爭議調解和仲裁中的社會關係。 一般而言,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為董事長、執行董事或經理,並依法註冊。

    法定代表人一般不與公司建立勞動關係,但擔任特定職位的除外。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二條 本法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和個體經濟組織(以下簡稱用人單位)及其與之建立勞動關係的勞動者。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其建立勞動合同關係的勞動者,適用本法。

  2. 匿名使用者2024-02-12

    是!他也是公司的員工!

  3. 匿名使用者2024-02-11

    1、未按照勞動合同規定或者國家規定足額及時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行政部門應當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用人單位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支付不低於應付金額50%但不超過100%的額外補償。

    2、勞保調查投訴的訴訟時效為兩年,申請勞動仲裁的訴訟時效在就業期間和辭職之日起一年內不限。

  4. 匿名使用者2024-02-10

    當聘用非執行董事時,該非執行董事與僱傭合約項下的關係是否屬於僱傭關係?

    1、參與企業管理的非執行董事屬於勞動關係;

    2、參與企業生產的非執行董事屬於勞動關係關係;

    3、行使股東權利的非執行董事屬於股東關係。

  5. 匿名使用者2024-02-09

    根據《公司法》的規定,董事可以任命啟友。 因此,董事是由股東任命的,而不是原來的Punzu公司,他們可能與公司沒有僱傭關係。

    王定能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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