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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中的間接證據是指不能直接證明案件事實,但可以與其他證據聯絡,共同證明和確定案件事實的證據。 使用間接證據的原則是:
1. 應審查間接證據的客觀性、相關性和合法性。 只有客觀存在、與案件事實有客觀聯絡、法律允許的證據才能被採信。
2.間接證據必須形成完整的證明體系,即有相應的證據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犯罪事件、地點、過程、手段、工具、後果、目的、動機和個人情況。
3.間接證據與案件事實之間,間接證據與間接證據之間,不得有矛盾,如果有矛盾,必須合理排除。
4. 間接證據的證明制度必須足以排除其他可能性,所得出的結論必須是唯一的和決定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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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中用於證明崇孝案事實的直接證據型別包括:物證; 書面證據; 證人證詞; 受害人陳述;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 鑑定意見; 勘驗、檢查、鑑定和調查實驗的記錄,以及視聽資料和電子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五十條可用於證明案件事實,材料均為證據。 證據包括:(1)物證; (二)書面證據; (三)證人證言; (四)被害人的陳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辯解; (六)鑑定意見; (七)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記錄; (八)視聽資料和電子資料。
證據必須經過驗證,才能作為判決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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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間接證據。
乙份證據的內容可以直觀地說明被指控的犯罪行為是否已經發生,以及該犯罪行為是否是由被起訴的人實施的,而無需經過推理過程。 任何必須結合其他證據證明案件主要事實的證據,都是間接證據。
二、間接證據的特徵。
1)與案件主要事實的關係是間接的,間接證據只能證明案件主要事實的個別情況或片段。因此,任何間接證據都必須與其他證據相結合,以證明案件的主要事實。
2)間接證據與案件主要事實的關聯方式的間接性,決定了詢問證據證明案件主要事實的方法必須通過邏輯推理。當只有間接證據而沒有直接證據時,推論證明的過程會更加複雜。
3)間接證據的表現形式是多種多樣的,可以表現為任何種類的證據材料。
3.間接證據的表現。
一般來說,在刑事領域,物證是間接證據,如通過物件、痕跡等客觀物質實體的形狀、特徵、質地、規格等來證明案件事實的證據。 如肇事車輛、現場遺留的物品和痕跡等。
四、間接證據使用規則。
1、各項間接證據均依法取得,並經查證屬實。 證據是判定案件事實的依據,首先要考察間接證據的**和表述形式是否符合法律規定。 其次,每個間接證據都必須在法庭上進行盤問、核實和核實。
2.間接證據必須與案件事實具有客觀的內在聯絡。 如果間接證據證明了一堆不能相互結合的事實,這樣的間接證據,即使有再多的案情,也仍然不是決定性的。
3.必須有足夠數量的間接證據,才能形成完整、嚴謹的證明體系。 顯然不可能依靠個別證據來作出判決,只有形成了完整的證據體系,才能作出判決。
4.間接證據之間,間接證據與案件事實之間不得矛盾。 只有這樣,才能使判決具有可信性和無懈可擊的說服力。 當證據之間存在矛盾時,不能隨意丟棄相互矛盾的證據,勉強或倉促地作出判決。
5. 間接證據的證明制度必須足以排除其他可能性,並得出被告有罪的唯一結論。 刑事案件有其自身的特點,對案件事實的認定必須達到消除合理懷疑的水平,判決的嚴重程度高於民事判決,對證據的證明力要求較高。
在缺乏直接證據的情況下,可以以符合上述兩個條件的間接證據作為確定案件事實的依據,對被告人作出有罪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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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間接證據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在第一百四十條中解釋。
間接證據必須滿足以下條件:
(一)證據經查證屬實;
2、證據相互印證,不存在無法消除的矛盾和無法解釋的疑問;
3、整個案件的證據形成完整的證據鏈;
4、案件事實足以根據證據排除合理懷疑,結論唯一;
5.使用證據的推理是合乎邏輯的和經驗的。
間接證據必須遵循的規則:
1.客觀性,用於確定案件的每一項間接證據都必須經過驗證是否真實,即必須客觀真實;
2、相關性:間接證據必須與案件真相有客觀聯絡,對證明案件事實具有現實意義;
3.充分性,間接證據必須達到證明案件全部事實所需的數量;
綜上所述,法律有秩序、正義、效率、利益的意思,但法律象徵著對普通人的保護和希望的意義。 法律仍然以其獨特的意義和威嚴捍衛著人們的合法權益。 法律是維護公民合法權益的最後一道防線,守護著人們的希望,維護了整個社會的正常秩序,為人民群眾安居樂業提供了強有力的制度保障。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140條。
沒有直接證據,但間接證據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
(一)證據經查證屬實;
2)證據相互印證,不存在無法消除的矛盾和無法解釋的疑點;
3)整個案件的證據構成了石河的完整證據鏈;
(四)根據證據認定的案件事實足以消除合理懷疑,結論唯一;
5)使用證據進行推理是合乎邏輯的和經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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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間接證據不能在封閉段落中直接證明案件的主要事實,必須與其他證據相結合才能發揮應有的作用; 此外,使用間接證據確定案件的過程更為複雜。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五條 凡案量刑應當以證據為主,以調查研究為重點,不能輕信供述。 只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的,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並處罰; 被告人沒有供述,證據可信、充分的,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給予處罰。
證據是可信、充分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定罪、量刑事實均有證據支援;
(二)判決所依據的證據經法定程式查證屬實的;
3)綜合案件中的所有證據,消除對已查明事實已經結案的合理懷疑。
公訴人、當事人、辯護人、訴訟當事人對證人證言有異議,證人證言對案件的判決、量刑有重大影響,人民法院認為證人需要出庭作證的,應當出庭作證。 >>>More
1、刑事拘留期限:公安機關對涉嫌刑事拘留人員的拘留期限為14日,對在旅犯罪、屢次犯罪、集體犯罪的重大犯罪嫌疑人,拘留期限最長為37日;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