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合約編號範本: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和《實施條例》的規定,雙方遵循自願、誠實信用的原則,友好協商簽訂本商標許可合同。
授權範圍 1.甲方已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註冊的商標(註冊號:乙方在其店鋪和產品包裝中使用許可)。
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7、乙方應向甲方支付10000元作為商標及冠名使用費。
十。 4、甲方對乙方的商標許可授權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和《實施條例》的規定,僅用於提高乙方知名度和擴大市場份額。 它受到法律授權和法律保護。
同時需要強調的是,雙方都是獨立的法人,獨立承擔法律責任; 甲方、乙方的債權債務,以及與本合同無關的法律責任,不涉及對方當事人; 甲方、乙方的債權債務,以及與本合同無關的其他法律糾紛和責任,不構成對雙方的連帶法律責任。 開始和終止。
本合同生效的條件:
十。 8、乙方使用甲方授權的具有註冊商標的產品,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
商標許可合同範本。
合約編號: 簽約地點:
商標許可人(甲方)。
商標被許可人(乙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四十條和《商標法實施條例》第四十條的規定,甲乙雙方遵循自願、誠實信用的原則,協商簽訂商標許可合同。
1、甲方將許可乙方使用已註冊用於商品的1號商標
商標標識: 2.許可期限為xx-xx-xx至xx-xx。 合同期滿後,如需要延長使用時間的,甲、乙雙方應續簽商標許可合同。
3、甲方有權對乙方使用註冊商標的商品質量進行監督,乙方應保證使用註冊商標的商品質量。 在合同有效期內,如果被許可的註冊商標被非法侵權,甲方必須在獲悉情況後兩個月內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提起訴訟或投訴,以維護乙方的利益。
4、乙方必須在使用註冊商標的貨物上註明其企業名稱和原產地。
5、乙方不得隨意變更甲方註冊商標的文字、圖形或其組合,不得超出許可商品範圍使用甲方註冊商標。
6、未經甲方授權,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和理由將甲方的註冊商標許可給第三方。
7、註冊商標標識的提供方式:甲方提供。
八、本合同提前終止的,甲、乙雙方應當自解除之日起乙個月內書面通知商標局和所在地縣級工商行政管理機構。
9、合同期滿後,如果乙方擁有商標授權商品,甲方應負責該商品的銷售。
10、違約責任:如乙方違約,甲方有權中止履行商標許可合同。 如果一方違反合同,給另一方造成損失,必須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十。 1、爭議解決:雙方協商解決。
本合同一式兩份,自簽訂之日起三個月內,甲方、乙方應當將合同副本分別報當地縣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備案,甲方報商標局備案。
商標被許可人(甲方) 商標被許可人(乙方)。
-
總部:加盟商(分公司):
為規範加盟制商標許可,維護加盟制的形象和美譽度,根據總部(分公司)與分公司(被特許人)當年達成的《特許經營合同》,就總部許可的商標達成如下協議: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在下列情形下,未經著作權人許可,不支付報酬,可以使用作品,但應註明作者姓名或者標題和作品名稱: 且不得影響作品的正常使用,不得合理損害著作權人的合法權益:
(一)將他人發表的作品用於個人學習、研究或鑑賞;
(三)為報道新聞,不可避免地轉載或者引用報刊、廣播電台、電視台等發表的作品;
(四)已經發表過政治、經濟、宗教問題時事文章的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等,或者其他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等,但著作權人宣告不准發表的除外;
(六)為課堂教學、科學研究目的翻譯、改編、彙編或者小幅複製已發表作品,供教學、科研人員使用,但不得出版、發行;
(七)國家機關為執行公務,在合理範圍內使用已發表的作品;
(八)圖書館、檔案館、紀念館、博物館、美術館、文化館等,複製圖書館收藏的藏品,用於展示或者儲存版本;
(九)免費演出不向公眾收取費用、不向表演者支付報酬、不以營利為目的的已出版作品;
(十)對在公共場所設定、展示的藝術作品進行臨摹、繪畫、攝影、錄影;
(十一)將中國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出版的以國家標準語言文字創作的作品翻譯成少數民族語言文作品,在國內出版發行;
xii) 以閱讀障礙者可理解的方式提供已出版的作品;
(十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前款規定適用於著作權相關權利的限制。
-
如何申請商標許可合同:
1、許可人與被許可人應當簽訂書面許可合同;
2、被許可人應當在約定的時間、方法、範圍等限制範圍內合法合理地使用商標,並支付相應的報酬;
3、商標許可合同應當報商標除塵局備案,商標局應盡快提出投訴。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四十三條。
商標註冊人可以通過簽訂商標許可合同的方式許可他人使用其註冊商標。 許可人應當監督被許可人使用其註冊商標的商品的質量。 被許可人應當保證使用註冊商標的商品質量。
經許可使用他人註冊商標的,必須在使用註冊商標的商品上註明被許可人的名稱和商品的原產地。
許可人許可他人使用其註冊商標的,許可人應當將商標許可報商標局備案,商標局應當予以公告。 未經備案,不得將商標許可用於善意的第三方。
-
(一)許可人和被許可人的名稱和位址;
2)被許可的商標及其註冊號;
3)商標許可的商品範圍;
4)許可期限(不得超過被許可商標註冊的有效期);
5)為商標的許可使用提供徽標的方式;
6)許可人監控被許可人使用其註冊商標的商品質量的條款;
7)使用許可人商標在商品上標明被許可人名稱和商品原產地的條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在下列情形下,未經著作權人許可,不支付報酬,可以使用作品,但應註明作者姓名或者標題和作品名稱: 且不得影響作品的正常使用,不得合理損害著作權人的合法權益:
(一)將他人發表的作品用於個人學習、研究或鑑賞;
(三)為報道新聞,不可避免地轉載或者引用報刊、廣播電台、電視台等發表的作品;
(四)已經發表過政治、經濟、宗教問題時事文章的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等,或者其他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等,但著作權人宣告不准發表的除外;
(六)為課堂教學、科學研究目的翻譯、改編、彙編或者小幅複製已發表作品,供教學、科研人員使用,但不得出版、發行;
(七)國家機關為執行公務,在合理範圍內使用已發表的作品;
(八)圖書館、檔案館、紀念館、博物館、美術館、文化館等,複製圖書館收藏的藏品,用於展示或者儲存版本;
(九)免費演出不向公眾收取費用、不向表演者支付報酬、不以營利為目的的已出版作品;
(十)對在公共場所設定、展示的藝術作品進行臨摹、繪畫、攝影、錄影;
(十一)將中國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出版的以國家標準語言文字創作的作品翻譯成少數民族語言文作品,在國內出版發行;
xii) 以閱讀障礙者可理解的方式提供已出版的作品;
(十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前款規定適用於著作權相關權利的限制。
《商標法》第四十條和《商標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三條明確要求許可人履行“備案”手續,但不涉及商標許可合同備案的法律效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法院於2002年10月16日頒布並實施的《關於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司法解釋》)第十九條彌補了現行法律規定的不足。 >>>More
商標許可合同的備案是指商標註冊人可以通過簽訂商標許可合同的方式許可他人使用其註冊商標。 許可人應當監督被許可人使用其註冊商標的商品的質量。 被許可人應當保證使用註冊商標的商品質量。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