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商標許可合同備案制度?

發布 社會 2024-03-21
5個回答
  1. 匿名使用者2024-02-07

    《商標法》第四十條和《商標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三條明確要求許可人履行“備案”手續,但不涉及商標許可合同備案的法律效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法院於2002年10月16日頒布並實施的《關於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司法解釋》)第十九條彌補了現行法律規定的不足。

    商標許可合同未向商標局備案的,不得用於對抗善意的第三方”。 法律依據:《關於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九條規定,商標許可合同未備案的,不受許可合同效力影響,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商標許可合同未向商標局備案的,不得用於對抗善意的第三方”。

  2. 匿名使用者2024-02-06

    商標局在《商標公報》上刊登商標許可合同備案公告。 這就是商標許可合同備案制度。 因此,在簽訂商標許可合同後,應在法定期限內向商標局備案。

    許可人許可他人使用註冊商標的,許可人應當自簽訂商標許可合同之日起三個月內將合同副本報商標局備案。 提交備案時,許可人應當提交《商標許可合同備案表》、《商標許可合同》影印件、《商標註冊證》影印件,並按照規定繳納申請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重新提交合同備案:

    變更商標許可的商品範圍; 變更被許可商標的期限; 許可商標的所有權已轉讓。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許可人、被許可人應當書面通知商標局、所在地縣級行政主管部門:許可人名稱變更; 被許可人的名稱已更改; 商標許可合同提前終止。

  3. 匿名使用者2024-02-05

    第一條 為了加強商標許可合同管理,規範商標許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商標遺物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商標註冊人必須簽訂商標許可合同,允許他人使用其註冊商標。

    第三條 商標許可合同的訂立應當遵循自願、誠實信用的原則。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利用許可合同從事損害公共利益和消費者權益的違法活動。

    第四條 許可人應當自簽訂商標許可合同之日起三個月內,將許可合同副本報商標局備案。

  4. 匿名使用者2024-02-04

    1)應提交的申請檔案。

    1. 註冊商標被許可人使用時,應當提交商標許可合同備案申請。

    2、申請人為自然人的,應提交能證明其身份的有效證件(如身份證等)影印件,申請人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提交加蓋申請人公章的營業執照影印件。

    3、商標許可合同影印件乙份,以及錢網或公證的商標許可合同影印件。

    4、合同文字為外文的,應同時附上相應的中文譯文。

    5、自行前往商標註冊大廳的,應提交負責人的身份證影印件。

    6、委託商標代理的,還應提交商標授權委託書。

    2)具體要求。

    1、所有檔案應整齊清晰,備案申請書應用打字機列印。

    2、許可合同雙方應當在合同上簽字或者蓋章。 當事人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當加蓋申請人公章,外國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有法定代表人或者被授權人簽名。

    3、申請寬大處理時應當填寫下列要求:

    許可人名稱、註冊證號、申請書上的商品或者服務名稱應當與商標註冊證上的註冊人名稱、註冊證號、商品或者服務名稱完全相同。

    允許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務,不得超出《商標註冊證》中核准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務的範圍。

    許可期限不得超過《商標註冊證》上的有效期。

    3)商標許可合同必須有以下條款:

    1.許可商標名稱及其註冊證號。

    2. 許可的商品和服務範圍。

    3. 允許使用的期限。

    4.許可人對被許可人使用其註冊商標的商品質量的監督條款。

    5.被許可人在使用被許可商標的商品上註明被許可人名稱和商品原產地的條款。

    簽訂商標許可協議可能很麻煩,需要備案,但這是為了更好地管理商標許可情況,也是為了保護雙方的利益。

  5. 匿名使用者2024-02-03

    本規定的目的是:

    一是方便商標局管理國家商標使用許可;

    二是通過商標許可合同的備案和審查發現問題,及時糾正,更好地維護雙方的合法權益,三是通過《商標公告》向社會公布商標許可,為消費者購買商品提供便利。

    商標權主體變更後商標許可合同的效力。

    商標權主體的變更主要是指以下三種情形:一是商標轉讓; 二是商標註冊人名稱的變更; 三是商標主體的消亡。 一般來說,商標權的轉讓或者商標註冊人名稱的變更並不影響商標權本身的存在

    即使商標權主體消滅,商標權在一定期限內未被撤銷且未經過法律程式的,仍存在。

    由於商標許可是雙方在公平、自願、互利、互惠的基礎上進行的民事行為,一旦發生,就必須受到保護,即使一方當事人發生變化,也不影響合同關係的建立和行為的延續。 商標權屬於無形財產,相當於有形財產產生的租賃合同,租賃期間發生的所有權變更不影響租賃合同的效力。 但是,在兩種情況下,如果商標權主體發生變化,被許可人不得繼續使用註冊商標,否則將構成商標侵權或冒充註冊人

    一是當事人另有特殊約定,如有條件或限時限的商標許可合同; 二是許可合同本身存在瑕疵,如超過有效期、超出產品範圍、自行變更商標內容等。

    1、商標許可協議是否需要向工商局備案?

    《商標法》規定,商標許可合同應當報商標局備案。

    商標註冊人可以通過簽訂商標許可合同的方式許可他人使用其註冊商標。 許可人應當自簽訂商標許可合同之日起三個月內將合同副本報商標局備案。 許可人應當監督被許可人使用其註冊商標的商品的質量。

    被許可人應當保證其使用註冊商標的商品的質量。 被許可人必須在使用註冊商標的貨物上註明被許可人的名稱和貨物的原產地。

    2. 不申報的後果。

    根據《商標法》的規定,許可人或者被許可人未備案的,由許可人或者被許可人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 拒不改正的,處1萬元以下罰款,直至商標局登出註冊商標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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