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天記錄算不算證據,聊天記錄算什麼證據

發布 科技 2024-07-08
9個回答
  1. 匿名使用者2024-02-12

    您好,聊天記錄算是證據,屬於一種電子證據! 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及其相關規定,證據包括當事人陳述、書證、物證、視聽資料、電子資料、證人證言、鑑定意見、勘驗筆錄等八類證據,其中在網頁、部落格、微博等網路平台上發布的資訊; 手機簡訊、電子郵件、即時通訊、通訊群等網路應用服務的通訊資訊; 使用者註冊資訊、身份認證資訊、電子交易記錄、通訊記錄、登入日誌等資訊; 電子檔案,如檔案、音訊、數字證書、電腦程式等; 電子檔案,如檔案、音訊、數字證書、電腦程式等; 其他以數字形式儲存、處理、傳輸的能夠證明案件事實的資訊屬於電子資料。

    需要注意的是,證據必須經過驗證真實性後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依據,聊天記錄應作為證據,並應保留原始承運人。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證據包括:

    (一)當事人的宣告;

    2)書面證據;3)物證;

    4)視聽資料;

    e) 電子資料;

    6)證人證言;

    7)鑑定意見;

    8) 驗屍記錄。

    證據必須經過驗證是真實的,然後才能用作確定事實的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2019年修正)》第十四條:電子資料包括下列資訊和電子檔案:

    1)在網頁、部落格、微博等網路平台上發布的資訊;

    2)來自手機簡訊、電子郵件、即時通訊、通訊群等網路應用服務的通訊資訊;

    3)使用者註冊資訊、身份認證資訊、電子交易記錄、通訊記錄、登入日誌等資訊;

    (五)其他以數字形式儲存、處理、傳輸的能夠證明案件事實的資訊。

  2. 匿名使用者2024-02-11

    聊天記錄可以用作證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證據包括書證、物證和電子資料,而聊天記錄是以高科技電子媒體為載體的電子證據。 只要合法,內容真實,與案件事實有聯絡,都可以作為證據。

    根據規定,證據包括以下內容:

    1. 當事人的宣告;

    2.書面證據; 3.物證;

    4.視聽資料;

    5、電子資料;

    6.證人證言;

    7、鑑定意見;

    8. 驗屍記錄。

    證據必須經過驗證是真實的,然後才能用作確定事實的依據。 電子資料是指通過電子郵件、電子資料交換、線上聊天記錄、部落格、微博、手機簡訊、電子簽名、網域名稱等在電子媒體中形成或儲存的資訊。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證據包括:

    (一)當事人的宣告;

    2)書面證據;3)物證;

    4)視聽資料;

    e) 電子資料;

    6)證人證言;

    7)鑑定意見;

    8) 驗屍記錄。

    證據必須經過驗證是真實的,然後才能用作確定事實的依據。

    第六十四條 當事人有責任為自己的主張提供證據。

    當事人及其訴訟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所必需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證據。

    人民法院應當依照法定程式,全面客觀地審查核實證據。

    第六十五條 當事人應當及時為自己的主張提供證據。

    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主張和審理情況,確定當事人應當提供的證據和期限。 當事人在期限內提供證據有確有困難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延長期限,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申請適當延長期限。 當事人逾期不提供證據的,人民法院應當責令其說明理由; 拒不說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不同情況不予採納證據,或者提供證據但給予譴責或者處罰。

  3. 匿名使用者2024-02-10

    微信聊天記錄可以作為證據。 微信聊天記錄是電子資料,屬於證據的一種。 2012年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明確了電子資料是一種法定證據。

    《民事訴訟法解釋》進一步明確,電子資料是指通過電子郵件、電子資料交換、線上聊天記錄、部落格、微博、手機簡訊、電子簽名、網域名稱等方式形成或者儲存在電子媒體中的資訊。

    法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證據包括:

    (一)當事人的宣告;

    2)書面證據;3)物證;

    4)視聽資料;

    e) 電子資料;

    6)證人證言;

    7)鑑定意見;

    8) 驗屍記錄。

    證據必須經過驗證是真實的,然後才能用作確定事實的依據。

  4. 匿名使用者2024-02-09

    聊天記錄可以作為證據,大家應該保留聊天記錄,不要刪除內容,也不要扔給原來的運營商。

  5. 匿名使用者2024-02-08

    法律分析:聊天記錄可以作為證據使用,目前的聊天記錄屬於電子資料,但電子資料證據必須經過驗證才能滲透真實,從而作為認定事實的依據,而聊天記錄往往參照視聽資料進行處理,視聽資料在我國證據分類中被定性為間接證據, 不能單獨或直接證明案件事實的證據。因此,對於聊天記錄的處理,證據的處理和應用必須按照上訴的法律規定進行。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的解釋》第一百一十六條 視聽資料包括錄音、錄影資料。 電子資料是指通過電子郵件、電子資料交換、線上聊天記錄、部落格、微博、手機簡訊、電子簽名、網域名稱等悄悄形成或儲存在電子媒體中的資訊。

    電子資料的規定適用於電子媒體中儲存的音視訊材料。

  6. 匿名使用者2024-02-07

    法律分析:聊天記錄是“視聽材料”的證據。 在中國的司法實踐中,計算機記錄和儲存的資料和證據被歸類為“視聽材料”。

    視聽資料在中國屬於證據範疇,不能單獨或者直接證明案件事實的證據。 除了需要法庭審查和核實外,還需要與其他證據相印證,以形成被認定的證據鏈,其證明力低於直接證據,為了達到相同的舉證目的,需要其他證據作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六十三條 證據包括:(1)當事人的陳述,(2)書證,(3)物證,(4)視聽資料,(5)電子資料,(6)證人證言,(7)鑑定意見,(8)驗屍記錄。

    證據必須經過驗證,才能作為確定事實的依據。

  7. 匿名使用者2024-02-06

    聊天記錄算作證據。 聊天記錄是電子資料,也是《民事訴訟法》規定的證據型別。 所謂電子資料,是指通過電子郵件、電子資料交換、線上聊天記錄、部落格、微博、手機簡訊、瀏覽器、電子簽名、網域名稱等方式在電子媒體中形成或儲存的資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六條。

    證據包括當事人的陳述和書面證據; 證據; 視聽材料; 電子資料; 證人證詞; 鑑定意見; 驗屍筆錄。 證據必須經過驗證是真實的,然後才能用作確定事實的依據。

    手機上的螢幕截圖算不算證據?

    1、截圖可以作為證據,也可以作為證據的展示,但截圖屬於哪種證據,截圖作為證據的有效性如何,需要根據不同情況進行分析;

    2、訴訟中常見的截圖主要是手機簡訊、微信等即時通訊工具的聊天記錄,因為這些記錄本身只有**,通過截圖展示最直觀,也方便法官等訴訟參與人檢視;

    3、但截圖不是原始證據,類似複製品和複製品,依法規定,不能單獨將截圖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其他證據需要加強,必須由雙方進行盤問。

  8. 匿名使用者2024-02-05

    聊天記錄是一種電子資料。 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這是證據。

    法律分析證據包括:電子資料。 證據必須經過驗證是真實的,然後才能用作確定事實的依據。

    電子資料是指通過電子郵件、電子資料交換、線上聊天記錄、手機簡訊、電子簽名、網域名稱等在電子媒體中形成或儲存的資訊。 綜上所述,聊天記錄屬於電子資料的一種。 為了使聊天記錄得到信函示範法院的認可和支援,必須完成以下證據:(1)必須確認使用者是雙方當事人。

    如果其中一方當事人向法院提交了聊天的證據,但不能證明聊天的一方是案件的當事人,則原則上不符合主體的要求。 (二)保證獲取聊天記錄的方法和方法的合法性。 通過非法搜查、溜拖延、非法扣押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證據,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援。

    3)必須提供真實、完整的聊天記錄證據,確保聊天記錄證據和其他證據的相關性,形成完整的證據鏈,在訴訟案件中,如果證據要得到法官的認可和支援,就必須保證證據的真實性, 合法且相關。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五十條 可以用來作證、隱瞞案件事實的材料,均為證據。 證據包括:(1)物證; 2)書面證據;(三)證人證言; (四)被害人的陳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辯解; (六)鑑定意見; (七)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記錄; (八)視聽資料和電子資料。

    證據必須經過驗證,才能作為判決的依據。

  9. 匿名使用者2024-02-04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六十三條 證據包括:

    (一)當事人的宣告;

    2)書面證據;3)物證;

    4)視聽資料;

    e) 電子資料;

    6)證人證言;

    7)鑑定意見;

    8) 驗屍記錄。

    證據必須經過驗證是真實的,然後才能用作確定事實的依據。

    第六十四條 當事人有責任為自己的主張提供證據。 對當事人、訴訟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所必需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證據。 人民法仿製法院應當依照法定程式,全面客觀地審查核實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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