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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證據包括:電子資料。
證據必須經過驗證是真實的,然後才能用作確定事實的依據。 電子資料是指通過電子郵件、電子資料交換、線上聊天記錄、部落格、微博、手機簡訊、電子簽名、網域名稱等在電子媒體中形成或儲存的資訊。 綜上所述,聊天記錄屬於電子資料的一種。
為了使微信作為證據得到法院的認可和支援,必須完成以下證據:(1)必須確認微信的使用者是雙方當事人。 如果一方當事人向法院提交了微信證據,但不能證明使用微信的一方是案件的當事人,則原則上不符合主體的要求。 (2)確保獲取微信聊天記錄的方法和方法的合法性。
通過非法搜查、非法扣押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證據,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援。 (3)必須提供真實、完整的微信證據,保證微信證據和其他證據的相關性,形成完整的證據鏈,在訴訟案件中,要想得到法官對證據的認可和支援,就必須保證證據真實、合法、 和相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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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的,但證據非常小,聊天記錄需要公正。 此外,您還必須證明傳送或接收的簡訊的所有者以及與聊天記錄聊天的一方是您起訴的案件的當事人。
如果你不確定它是否可以用作證據,你可以去搜尋欄-法律諮詢,並詢問律師,像他們這樣的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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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非法獲取和銷毀的聊天記錄不能作為證據。 證據必須經過驗證是真實的,然後才能用作確定事實的依據。
證據包括電子資料。 埋藏電子資料是指通過電子郵件、電子資料交換掃瞄、線上聊天記錄、部落格、微博、手機簡訊、電子簽名、網域名稱等方式形成或儲存在電子媒體中的資訊。 綜上所述,聊天記錄屬於電子資料的一種。
獲取聊天記錄的方式必須是合法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 證據包括:
(一)當事人的宣告;
2)書面證據;3)物證;
4)視聽資料;
e) 電子資料;
6)證人證言;
7)鑑定意見;
8) 驗屍記錄。
證據必須經過驗證是真實的,然後才能用作確定事實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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