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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實際情況,挪用資金罪判刑後,只要符合減刑條件,就可以依法減刑。 有關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八條 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罪犯,認真遵守監獄規律,接受教育改造,真正表現出悔改、立功的,可以減刑; 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現之一的,給予減刑:
(一)妨礙他人重大犯罪活動的;(二)舉報監內或者監外重大犯罪活動,經查證屬實的; (三)有發明、創造或者重大技術創新的; (四)在日常生產、生活中犧牲自己救人; (五)抗災、消除重大事故表現突出; (六)其他對國家和社會有重大貢獻的。 減刑後實際服刑不得少於下列期限: (一)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得少於原刑期的過半; (二)判處無期徒刑的,不得少於十三年以下;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條第二款規定限制減刑,暫緩執行期滿後依法減為無期徒刑的,不得少於二十五年,暫緩執行期滿後依法減為二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 不得少於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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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能構成挪用資金罪的行為:
(一)挪用本單位資金從事違法活動的;
2、挪用單位資金,金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償還的;
3、挪用單位資金不足三個月,但金額較大,並開展營利活動。
[法律依據]。《刑法》第272條。
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之便挪用本單位資金供個人使用或者借給他人,數額較大且超過三個月未償還,或者雖未超過三個月,但數額較大的, 從事營利性活動或者非法活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從單位挪用資金數額巨大或者數額較大不退還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或者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指派的在非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有前款行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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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c挪用資金可分為“騷亂期間未付”、“營利活動”、“非法活動”三種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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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挪用資金罪的行為方式主要表現為“挪用公款”。 所謂“挪用”,是指未經批准許可擅自挪用公司資金供私人使用,未經批准許可擅自使用,違反公司財務制度; 或者雖然他們有權使用它,但他們違反了公司的財務制度,挪用了公司的資金供私人使用。
行為人一旦實施“挪用”行為,就侵犯了公司資金的專有權,改變了資金的用途,從而危及公司對資金的占有、使用和收入,損害了公司員工的誠信,也造成了嚴重的社會危害。 “挪用”主要包括以下三類行為:(一)挪用單位資金供個人使用或者借給他人,數額較大且三個月以上未償還的; (二)挪用本單位資金供個人使用或者借給他人的,雖未超過三個月,但數額較大的。
從事營利性活動; (三)挪用本單位資金供個人使用或者借給他人從事違法活動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條規定,挪用資金罪,是指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之便挪用本單位資金供個人使用或者借給他人的行為, 金額較大且超過3個月未償還的,或者雖未超過3個月,但金額較大,並從事營利活動,或進行違法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