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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關於實施婚姻登記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五條規定,申請離婚登記的一方遺失乙份結婚證的,婚姻登記機關可以憑另乙份結婚證辦理離婚登記;如果雙方的結婚證均遺失,婚姻登記機關可以根據雙方提供的結婚登記檔案或結婚登記記錄證明辦理離婚登記。
當事人應當對遺失結婚證作出書面說明,由婚姻登記機關備案。
申請離婚登記的一方提供的結婚證上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證號碼與身份證、戶口簿不一致的,當事人應當書面說明差異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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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般情況下,如果一男一女原本是夫妻,現在在民政局辦理離婚登記後想再婚(再婚),到結婚登記機關辦理結婚(再婚)登記時,婚姻登記機關會撤回雙方的離婚證,並簽發結婚證。
2、通過民政局辦理離婚登記解除婚姻關係的,由民政局向雙方出具《離婚證明書》; 如果通過法院提出離婚(訴訟離婚)。
雙方沒有“離婚證”,只有法院的相關離婚判決書或離婚調解書作為離婚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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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沒有離婚證,只有結婚證,結婚證會在離婚後被處理掉,例如,法院判決離婚後結婚證會被撕毀。 滿意,您的肯定是我們繼續為網友提供法律幫助的動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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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離婚後再婚,需要撤回離婚證。 一般情況下,再婚時,需要辦理登記手續,取得結婚證,並將離婚證交回發證機關。
法律依據:《婚姻登記條例》
第五條 內地居民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出示下列證明和證明材料:
(一)本人的戶口簿和身份證;
2)簽署宣告,證明他或她與另一方沒有配偶,並且與另一方三代以內沒有直系血親或旁系血親。
香港居民、澳門居民、台灣居民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出示下列證明及證明材料:
1)有效通行證和身份證;
(二)經居住地公證員公證的證明,證明本人無配偶,與另一方三代以內無直系血親或旁系血親。
辦理婚姻登記的華僑應當出示下列檔案和證明材料:
1)申請人的有效護照;
(二)居住國公證人或主管機關出具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證明該人無配偶且與另一方三代以內無直系血親或旁系血親的證明,或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出具的無配偶的證明配偶,與另一方三代以內無直系血親或旁系血親。
辦理結婚登記的外國人,應當出示下列檔案和證明材料:
(一)申請人的有效護照或其他有效國際旅行證件;
(二)由該人所在國的公證人或主管機關出具的、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或經該國駐華使(領館)認證的證明,或由所在國使(領館)出具的無配偶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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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離婚和再婚離婚證不會被撤回。 婚姻登記原則是自我宣告和自我負責,法律沒有規定再婚者(包括再婚者)持有的離婚證可以登出或撤銷。
因此,這些人登記結婚後,離婚證會自行保管,不會被強行撤回。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書,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明確當事人自願離婚的意向,並就子女撫養費、財產、債務處理等事項達成共識。
第一百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提出離婚請求的,有關組織可以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 如果關係確實破裂,調解無效,合併中斷,應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調解不成的,應當准予離婚:
1)重婚或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3)有賭博、吸毒等反覆教養的不良習慣,沒有改掉;
4)因感情不和分居兩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關係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離婚,雙方分居滿一年,一方當事人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般來說,它是無用的。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五條規定,男女離婚後自願恢復夫妻關係的,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再婚登記。 >>>More
離婚一般不需要提前預約。 不過,為了保險起見,夫妻雙方在去民政局婚姻登記處辦理離婚手續之前,可以先打電話**諮詢,也可以到民政局官網查詢。